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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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原则:
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因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洗钱行为发生的,按照本行《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对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具有决策、处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行行长任组长、分管副行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行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本行的反洗钱管理体系,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行内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三)对分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向领导小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指导本行的反洗钱工作,及时审查近期内发生的对自身反洗钱内控控制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洗钱及犯罪案例,查找漏洞,进行风险提示,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二)设立专职反洗钱岗位,收集、汇总本行反洗钱数据并分析上报;
(三)组织收集、汇总本行反洗钱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四)协助配合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反洗钱调查,打击洗钱活动;
(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各类反洗钱监管数据、报告或其他资料、信息;
(六)组织、指导分支行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第九条总行相关业务部室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总行内审办公室负责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方案,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
每年定期对分支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含内部审计)和全面检查,设置合理的检查和审计项目,年度现场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30%,全面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20%;
(二)总行负责对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行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备;
(四)总行远程银行部负责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各种自助交易等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信息的提供,参与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系统建设,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流程设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备;
(五)总行、信用卡部、、资金营运部、信贷审批部、、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做好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充分了解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识别资金流动的可疑情况,参与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系统建设;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流程设置和相关反洗钱信息的提供,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备;
(六)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反洗钱业务所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指导;
(七)总行负责反洗钱工作相关系统与软件的开发、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
(八)总行办公室负责协助总行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宣传品的印制。
第一十条分支行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职责主要有:
1.成立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
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
4.研究本单位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5.及时回复上报本单位的大额交易数据;
6.对本单位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收集、人工分析、判断并及时上报;
7.认真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做好本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8.对本单位辖区内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组织本单位反洗钱的宣传、培训工作;
10.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反洗钱报表、报告。
(二)支行职责主要有:
3.研究本单位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4.及时回复上报本单位的大额交易数据;
5.对本单位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收集、人工分析、判断并及时上报;
6.认真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做好本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管理
第一十一条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变更时,需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备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兼职反洗钱联系人,配合总行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一十二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重点关注本行高风险业务品种或服务,如现金业务、网上交易、POS机业务等,对归口管理的业务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一十三条分支行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总行备案,分支行行长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行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场部经理、营业部主任、零售部经理和柜员组成。
第一十四条分支行应设立反洗钱岗,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职(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一十五条新成立的分支行应在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总行报备,成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向总行报备。
第一十六条分支行的营业部主任和会计主管为本单位反洗钱系统的操作员,在机构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递交《业务权限管理表》(附件1.),由总行在反洗钱系统中设立操作员。
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变更时,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递交《业务权限管理表》,由总行在反洗钱系统中变更操作员。
第一十七条分支行对发生的各类交易,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范围,经人工分析、判断后认为可疑的,按照规定进行上报;
对不属于上述两个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范围,但经人工分析、判断后认为可疑的,也应按规定上报。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十八条分支行和总行业务经营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勤勉尽职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第一十九条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三)对于机构客户,分支行还应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上述第一项中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分支行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分支行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二十一条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三条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资料;
(二)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并及时调整客户风险分类等级,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向总行报备;
(三)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其交易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对符合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交易,应了解资金交易方的身份情况;
(四)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五)在账户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更新,若超出合理期限,客户未更新身份信息且无法提出合理理由,本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六)采取合理措施确认留存的机构客户信用代码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
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的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分支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分支行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本行仍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一线操作人员(包括柜员、客户经理等)应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和核对,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并结合对客户的了解,识别可疑交易。
第二十八条分支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出现下列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不得违反规定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各单位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客户尽职调查记录表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如下: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三)如果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分支行要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可疑交易资料要按有关保密规定保管,做到专人管理,授权调阅。
第六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分支行要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要及时上报。
总行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将分支行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汇总后,按照标准格式,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范围和具体操作按照《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七章反洗钱调查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本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三十六条本行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工作开展。
第三十七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汇往境外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本行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八章反洗钱宣传
第三十八条为取得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支行应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三十九条反洗钱宣传的对象是:
本行员工、客户及潜在客户、社会公众。
第四十条反洗钱宣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
(二)公民的反洗钱义务;
(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
(五)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先进事迹;
(六)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反洗钱宣传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海报、标语、播放电子屏流动字幕、发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和开辟反洗钱专栏等方式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员工与公众直接交谈的方式持之以恒开展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在全行范围内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记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妥善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照片。
负责对分支行反洗钱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三条除总行组织的宣传活动外,分支行也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于每年年度末将全年宣传情况填报到本单位非现场监管报表《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情况》中,报送。
第九章反洗钱培训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培训的对象是:
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新员工。
第四十五条反洗钱培训的内容是:
(一)基础知识培训:
包括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特征、过程、手法、危害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反洗钱的体系、战略目标、制度框架以及本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在反洗钱体系中的作用、职责等;
(二)法律法规培训:
全面讲解反洗钱立法的过程,介绍有关条款立法的本意;
深入宣传已颁发的反洗钱法规,全面掌握法规规定的各项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
对国家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
(三)业务操作培训:
结合国际、国内反洗钱最新动态和最新反洗钱案例,了解国际国内反洗钱形势和最新的洗钱手法;
采用以案说法等方式,介绍反洗钱的经验与技巧以及最新的反洗钱技术;
进行反洗钱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提高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反洗钱的技能与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
(四)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针对反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国际性、隐蔽性和高智能等特点,加大对反洗钱关键岗位人员法律、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反洗钱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六条反洗钱培训方式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原则。
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可以是系统性培训,也可以是专题性、针对性的培训;
可通过视频、网络、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自学、测试、观摩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
可以内部培训,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进行培训。
第四十七条总行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记录,并对下级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分支行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记录学习内容,保存培训资料等,于每年第四季度末把全年培训学习内容填报到本单位非现场监管报表《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中,上报总行。
第一十章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十九条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及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洗钱案件的信息、反洗钱现场、非现场监管涉及的客户和交易信息及其他涉及反洗钱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五十条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人员有: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分支行行长、副行长、营业部主任、市场部经理、零售部经理、柜员、客户经理、反洗钱专职(兼职)人员、系统技术人员、协查人员及其他接触反洗钱资料的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由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人员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
因获知的秘密是在职期间所得,以上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保密管理。
(一)妥善保管反洗钱纸质文件及可疑交易资料,采取专人专管、专夹管理的原则;
(二)通过纸质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和协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调查机关;
(三)反洗钱系统的用户要按规定设置密码,定期更换,不得泄露密码,并保证密码的使用安全;
(四)分支行及总行相关部室应将反洗钱保密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业务权限管理表》
附件1.《业务权限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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