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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上报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及预算,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落实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四)负责公司科技工作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与政府、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开展公司的科技工作,代表公司组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
(六)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及奖励工作,负责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
(七)依据项目管理和成果评审的有关权限,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成果评审工作;
(八)组织解决前期、设计、建设、生产运营全过程中科技进步的具体问题;
(九)负责公司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公司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所属各单位科技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产业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本专业发展规划中有关科技进步的内容;
(二)负责本专业科技项目立项推荐和审核;
(三)负责指导协调本专业前期、设计、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科技进步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的产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标准;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公司计划与发展部负责跨区域、跨产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科技项目的立项推荐和审核。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科技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
所属各单位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对科技人才进行培养,努力造就一批代表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在各自专业领域起骨干和核心作用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大批有培养前途的后备技术人才。
第八条公司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管理,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的决策咨询管理,“产、学、研”联合体系和对外合作交流沟通联络,技术创新信息搜集处理分析等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科技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技术创新工作规划的制定和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三)负责公司技术开发、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及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研究的协调工作,开展技术经营、有偿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是公司科技进步工作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科技工作管理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司科技进步工作管理要求、规章制度、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三)编制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建议并上报,负责落实科技规划项目;
(四)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科技计划及预算,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科技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全过程科技进步的具体问题;
(五))协助对科技项目成果的验收和评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应用的实施;
(七)负责本单位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负责向公司推荐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技术引进及新技术应用;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科技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通过制定公司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公司科技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任务,指导公司系统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公司总体规划和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经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每年的科技工作中,指导协调规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属各单位根据公司的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上报公司科技与信息部备案。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通过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落实规划内容。
第四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科技项目的立项、责任书签订、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立项采取三级单位组织申报和本部专业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科技项目的选题立项应结合企业规划发展、工程建设、生产运营的需要,同时应注重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对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按实际需要编制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科技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逐级上报,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责任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对照责任书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委托)单位根据科技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依据责任书有关内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科技投入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科技投入水平的不断提高。
有针对性地加大研发、技改、成果推广和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鼓励将项目前期、基建和技改工程中开展的有科技含量的专题列入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要认真研究并争取国家有关科技投入的优惠财税政策,利用国家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六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公司科技成果评审权限,组织相关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评审应在成果完成单位申请的基础上组织,以正确评价成果的科技含量,促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为目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依照管理权限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鼓励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优先安排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四条积极鼓励和引导员工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
第二十五条加强实用性科技项目的联合研究和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不断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六条对于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优先安排项目和经费。
加快对老设备的改造步伐,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先进成熟的成果和技术要不断纳入企业技术标准,尚未纳入技术标准的,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实践中也要积极采用。
第七章科技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定期评选公司科技进步奖,表彰和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完成技术攻关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及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优先推荐已获本单位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参加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
对于获得上级单位科技进步奖的个人,获奖单位应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获得公司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由公司组织推荐向集团公司申报,参加集团公司、行业及国家科技进步奖励评审。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于科技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组织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中,要始终跟踪科技发展动态,分析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及时调整科研方向,防止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所取得的职务智力成果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并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应适时申请专利,取得专利申请号后,方可进行成果鉴定、技术转让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轨道。
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于科技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积极制定和实施科技专利战略,采用联合开发、技术合作及专利购买等途径降低获得所需技术的成本。
鼓励专利成果的转让,有效的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技术标准管理
第三十八条技术标准是公司各产业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技术标准和本企业技术标准。
第三十九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标准的立项、评审和发布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本部专业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提出公司技术标准的制(修)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的编制。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技术标准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研究制定并发布本单位企业技术标准。
第十章科技统计
第四十二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科技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
第四十三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科技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统计科技活动有关指标,及时上报并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第十一章科技工作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科技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所属各单位年度科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所属各单位科技工作考核评价指标,按照《公司科技进步工作考评办法》开展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客观总结上报年度科技工作开展情况,并对照考核评价结果,明确工作重点,提升科技工作水平。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公司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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