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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负责加热炉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
2.2.3 定期分析加热炉的状况及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2.4 参与或组织加热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修、技术改造、更新、及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2.2.5 积极为加热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条件。
.3 安全环保处职责
2.3.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加热炉事故的调查处理。
2.3.2按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4 生产技术质量处调度处职责
2.4.1 组织制定加热炉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满足生产过程需要。
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2.4.2 定期对燃料油(气)进行品质分析,建立台帐,保证燃料油(气)的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2.4.3 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
;
燃油(气)、蒸汽系统压力要稳定;
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2.4.4 负责燃料油(气)的准确计量,定期统计汇总,把提高加热炉热效率、节能降耗的工作落到实处。
2.4.5 组织有关人员对加热炉进行标定工作。
2.4.6 参加加热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7 依据生产情况,对加热炉的报废在工艺上进行确认。
2.4.8 依据生产与设备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加热炉的运行达标指标,并依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 物资供应处职责
2.5.1供应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加热炉有关设备的订购工作。
2.5.2 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购置的加热炉设备进行质量、资料的验收工作。
2.5.3相关单位职责
2.5.3.1人力资源处负责加热炉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取证
2.5.3.2中心化验室负责加热炉的取样、化验工作。
2.5.3.3检修维修单位应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对加热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保证加热炉在良好工况下运行。
.6 使用单位职责
2.6.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加热炉设备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2.6.2 根据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相关资料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加热炉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地加以完善。
2.6.3 结合本单位实际与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包括技术档案、设备台帐、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本单位加热炉设备管理制度,报机动处备案,并组织进行实施。
2.6.4 根据本单位加热炉的设备、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出加热炉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准确地向机动处申报本单位加热炉设备定期检验、维修、报废、更新计划。
2.6.5 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完成周、月、季、年等相应的工作,上报有关数据(费用完成情况、设备故障率、完好率、达标率等),对周、月、季、年进行总结。
2.6.7 配合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加热炉设备进行检验、标定工作。
2.6.8 在设备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且及时向机动处和安环处报告。
2.6.9 参加新购置加热炉设备的技术协议洽谈和验收。
2.6.10 严格执行加热炉设备年检、月检、周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
2.6.11 加强本单位加热炉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禁无资格人员与外来人员操作本单位加热炉设备。
2.6.12 协助项目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搞好本单位加热炉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现场施工管理。
2.6.13 根据实际情况对维修公司、设备研究所、建安公司、有关维修单位所进行的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评定与签证。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加热炉管理主要包括:
购置、基础管理、运行与维护、运行检查、检修维修等内容。
3.2 购置
3.2.1 加热炉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
3.2.2 加热炉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
并有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重要安全部件(装置)有效型式实验的合格证。
3.2.3 技术协议由机动处负责,供应处、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部门参加,共同与供方洽谈签订。
3.2.4 对于重要设备采购,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监造,制造过程中质量控制点的检查及设备最终验收,可视监造质量情况由供应处组织设计、加热炉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机动处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3.3 基础管理
3.3.1 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加热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明确加热炉工艺指标,建立加热炉档案资料,做到一炉一档。
3.3.2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加热炉操作人员进行加热炉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3 应对生产装置建立加热炉基础档案资料(做到一炉一档,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
3.3.3.1 基础档案资料应包括:
加热炉设备台账;
全套图纸;
加热炉操作规程及事故预案;
故障、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报告;
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
检修、抢修、技术改造记录及竣工资料;
炉管及炉附件检测报告。
3.3.3.2 运行记录应包括:
工艺操作运行记录;
维修检查记录;
燃料含硫量分析报告。
3.3.3.3 按照《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加热炉管理信息网站内建立加热炉管理数据库。
3.3.4 加热炉上必须安装热电偶、负压表和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3.3.5 每台加热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3.3.6 对加热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应定期进行品质分析,建立台账,并每月报送生产管理部门。
3.3.7 对加热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和雾化蒸汽应进行计量,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3.3.8 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加热炉的燃烧状况自动控制。
在已采用DCS控制的生产装置中,DCS应能显示加热炉的热效率值。
3.4 运行与维护
3.4.1 加热炉运行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要求,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避免过低负荷运行(过低负荷一般指低于设计负荷的60%。
其工况应能满足本装置生产运行周期的要求。
3.4.2 由于特殊原因对加热炉进行特护运行时,应制定特护方案并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执行。
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检查,并严格执行特护方案规定的内容。
3.4.3 加热炉的开(停)工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执行。
装置开(停)工前必须制定详细严谨的开(停)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会签。
停工时须特别注意防止硫化物在对流室内自燃,防止连多硫酸造成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应力腐蚀开裂。
3.5 运行检查
3.5.1 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每日对本装置管辖范围内加热炉的运行情况至少巡检1次;
每周应对加热炉的热效率进行监测;
每月应编写本装置加热炉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3.5.2 装置操作人员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加热炉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保持加热炉处于良好状态运行;
要加强三门一板(油门、汽门、风门,烟道挡板)的调节,保证炉膛明亮不浑浊,避免燃烧器火焰过长、过大、冒烟,严禁舔管;
要尽量保持多火嘴齐火焰,维持高效运行。
3.6 检修维修
3.6.1 加热炉的检维修按照AHS01006《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3.6.2 应加强加热炉的日常维修,特别是对鼓风机、引风机、烟道挡板、吹灰器等附件的维修。
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排除故障,不得影响加热炉的正常运行。
3.6.3 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维护和停工检查、检测的结果,编制加热炉检修计划,不过修、不失修。
3.6.4 每次大检修停工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包括探头、热电偶和负压表(包括探头)进行维护、检定。
3.6.5 停炉检修时,必须进行辐射炉管的检查检测。
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测项目,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一般包括:
外观检查及测量;
测厚及硬度测量;
表面金相检测;
超声波检测、焊缝X射线拍片检测或其它无损检测;
炉管表面垢物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3.6.6 裂解炉、转化炉辐射室离心浇注炉管停工时应做到:
3.6.6.1 装卸催化剂时不得敲击炉管。
3.6.6.2 定期进行炉管的超声波检测,并及时对炉管进行安全评估或更换。
3.6.6.3 对辐射炉管伸出炉膛外的部分应适当保温,以避免造成应力腐蚀损伤。
3.6.7 检修完的项目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严格检查验收。
3.6.8 燃油的加热炉在停工检修期间应安排辐射炉管清灰。
对流炉管应视积灰程度,决定是否清灰和清灰方法。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清灰。
3.6.9 凡新做或修补的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均应按相应的烘炉曲线进行烘炉。
烘炉期间,炉管内应通入所允许的介质加以保护。
4 加热炉运行控制指标
4.1 正常运行周期内,加热炉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以下控制指标:
4.1.1 加热炉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通过技术改造后长期运行热效率应在91%以上,新建加热炉的热效率应达到92%以上。
4.1.2 加热炉热负荷在10MW以下,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且不低于88%。
4.2 公司在提高加热炉热效率的同时,应定期监测加热炉烟气露点温度,合理控制物料进料温度,确保炉管管壁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避免烟气露点腐蚀,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加热炉运行应控制以下指标:
4.2.1 最终排烟温度一般应不大于150℃。
如燃料含硫量偏离设计值较大,则应进行标定和烟气露点测试,然后确定加热炉合理的烟气排放温度(一般应高于露点温度20℃~30℃);
4.2.2为保证燃烧完全,应尽量降低排放烟气中的CO含量,一般应不大于100ppm。
4.2.3 为保证合理的燃烧工况,应严格控制辐射炉膛负压。
简单炉型辐射炉膛顶部的负压值应控制在-20Pa~-30Pa之间。
多炉膛联合,或多炉共用烟道的炉型,其辐射炉膛顶部负压值可适当放宽至-50Pa~-60Pa,但不得超过-80Pa。
4.2.4 对流室顶部烟气中的氧含量,燃气加热炉应控制在2%~4%;
燃油加热炉应控制在3%~5%。
4.2.5 加热炉的外壁温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4.3 为保护环境,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严格控制燃料品质,控制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
4.3.1 应积极采用低NOx燃烧器,以减少排放烟气中的NOx含量。
4.3.2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减少排放烟气中的SO2、SO3等硫化物含量和粉尘含量。
燃料气中总硫含量应不大于100ppm;
燃料油中总硫含量应不大于1%,固体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00ppm。
4.3.3 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应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要求。
5 报废
加热炉设备的报废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操作细则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6.1使用单位应抓好加热炉管理,公司岗检时开展加热炉管理工作的检查。
考核的主要项目有:
1——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4——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6.2 本标准中第4款“职责”的检查与考核按岗位责任制检查要求进行,第5款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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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热炉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