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网络拍卖讲义提纲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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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套系统框架的设计,功能模块的实现,信息传输的优化,以及对整个拍卖流程和细节的关注,等等这些都是网络拍卖稳定流畅和规范安全的强有力保障。
4、网络拍卖在国内外发展的情况
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从事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易贝(eBay)成立,其新颖的模式引发了人们的兴趣,其用户不断增多,网络拍卖这种模式便逐步被公众接受并发展起来。
一些网络公司也纷纷加入网络拍卖行列,其中比较知名的像亚马逊(Amazone),雅虎(Yahoo)。
除了这些网站,一些传统的拍卖企业陆续以各种方式建立网络拍卖平台,试图将传统的拍卖业务推广到互联网上,比较出名的像艺术品拍卖公司索斯比(Sotheby),佳士得(Christie)均推出了网上拍卖业务,美国的二手设备网上拍卖,欧洲的农副产品网上拍卖,均得到了用户的普遍欢迎。
传统拍卖公司的网络拍卖业务由于其为竞买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出价方式,业绩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
以知名艺术品拍卖公司为例,根据佳士得2011年业绩显示,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网上实时竞投。
2011年,佳士得的网上竞投服务吸引了大量新客户登记,佳士得网站的访客人数较上年激增77%,29%的客户竞投来自网上。
互联网上竞投平台的使用量也较上年增加25%。
中国的网络拍卖起源于1999年,2000年左右,我国涌现出一大批以网络拍卖为业务的网站,但随着网络泡沫的破灭,这些网站大部分迅速的销声匿迹。
近几年,以网络竞价等业务建立的网站数量有明显的增加趋势,一些网络公司发布网络竞价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比较知名的如淘宝网、腾讯拍拍、易趣、卓越亚马逊等等。
传统拍卖公司根据自身业务也在开展网络拍卖。
资产拍卖方面,较为成功的集中在机动车拍卖、鲜花拍卖等。
其中的代表是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网上拍卖系统,从2003年3月起开始承担上海市政府委托的私车额度拍卖,这是国内最早的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要求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网上拍卖,至今已有近百万人次通过互联网参与拍卖,总成交额超百亿元。
文物艺术品网络拍卖方面以中国嘉德旗下的“嘉德在线”为代表,嘉德在线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投资组建专业性拍卖网站,2000年6月18日正式开通,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艺术品网络拍卖网站。
全国性的网络拍卖平台,以2011年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发建成的网络拍卖平台表现最为抢眼,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是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发与设置,拍卖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其应用呈现上升趋势。
中拍协网络拍卖系统是非盈利的,主要为会员单位提供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服务。
二、司法强制拍卖发展历程及其对网络拍卖的要求
1、我国司法委托拍卖的发展历程
司法委托拍卖这个执行措施,实际上在新中国刚成立的50年代即为人民法院所采用。
当时相关司法文件如: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诉讼程序与审判方式的初步意见》,1951年《沈阳市人民政府民事强制执行暂时办法》、《东北人民法院政府司法部关于加强民事强制执行的指示》,1955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办法》等,都曾对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问题,特别是对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作出了相关规定。
1958年,随着拍卖机构在我国内地的消失,法院的强制拍卖也逐渐被取消。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民诉法典。
从该法规定条文看,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变价方式只剩下了一种,就是变卖,而拍卖则不再见诸相关文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拍卖这种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买受人的买卖方式又逐步在我国得到恢复。
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建立,拉开了我国拍卖业恢复和发展的序幕。
此后,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拍卖机构。
当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在海事诉讼中,也迫切需要引入拍卖这种兼具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和国际化的变价方式。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8月下发的《关于强制变价被扣押船舶请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变卖作了扩张性解释,认为民诉法上的变卖涵盖了对扣押船舶的拍卖。
1989年9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物资拍卖行公开拍卖了上海首家破产企业——上海新光五金厂价值20万元的动产,开创了破产程序中强制拍卖的先例。
由此,人民法院开始利用拍卖这一形式处理被扣押的外国船舶和破产企业财产。
之后,各地【拍卖企业纷纷涉足司法委托拍卖,并把其作为自己的重要业务来源。
1998年,最高人民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
在《试行规定》中作出了“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
拍卖人以自己的规范运作,赢得了人民法院和社会各届的一致认可,《试行规定》为拍卖企业全面介入司法委托拍卖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此,拍卖这一形式在强制执行中被广泛接受而逐步发展起来。
2、司法委托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公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公布,1997年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公布,2005年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公布、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公布,2012年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6日公布)
(8)、《山东高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3月)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入选通知(2012年4月13日)
(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2】135号)
(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备案和使用办法(试行)(2012年9月28日发布,2012年10月10日起实行)与此同时,省高院也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备案名录》,其中拍卖公司114家。
3、司法委托拍卖对网络拍卖的要求
在以上这些司法委托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通知中,最早对网络拍卖提出明确要求的是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1、《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
这次会议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拍卖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网络平台竞价,同时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通过数据系统全程公开,以更好地接受监督,确保竞价公平、交易公正。
3、2012年2月29日《山东高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有五个统一,其中:
二、统一拍卖场所。
各中院根据拍卖案件数量合理布置拍卖场所,完善拍卖厅的设备建设和制度建设,满足电子竞价要求,保证全程录音录像。
三、统一交易平台。
利用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交易拍卖。
目前已安排五个中院对此次改革进行试点,总结出成熟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广,争取年底该项工作能够步入正轨,取得明显成效。
4、2012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
:
拍卖方式以电子竞价为主,举牌应价为辅。
条件成熟后,可以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或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网上拍卖。
1、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委托网络拍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各省市自治区高院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高院都有指定或认可的网络拍卖系统。
除重庆高院使用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发,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后上升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这一交易平台外,其他高院基本是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拍卖协会协作,指定或认可拍卖协会推荐或自行开发的网络拍卖平台,各地的作法各有千秋,各具特色。
上海高院指定“上海公拍网”作为司法委托拍卖平台,指定“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为统一交易场所。
“上海公拍网”可以实现网络竞价和拍卖会现场竞价的同步。
竞买人可以到现场举牌竞价,也可通过网络竞价,整场拍卖会由现场拍卖师主导。
广东高院指定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承担全省司法委托网络拍卖任务。
广西高院采用了由广西一家拍卖公司开发的网拍系统,使其上升为全省法院系统统一的网络拍卖平台。
四川高院采用四川省拍协研发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2、我省司法委托网络拍卖情况
山东高院的措施相对务实而灵活。
省高院对统一的拍卖场所是这样规定的:
“各中院根据拍卖案件数量合理布置拍卖场所,完善拍卖厅的设备建设和制度建设,满足电子竞价要求,保证全程录音录像。
”将一部分决定权下放各中院。
网络拍卖平台方面,2012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
省高院总体上认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
省高院和省拍协联合进行了网络拍卖技术培训,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基本全部参与了学习,各中院技术室也都安排专人参与了学习培训。
当时学习的网拍系统主要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还有个别企业自行开发的网拍系统。
目前,全省实行网络拍卖的中院都有各自认定的系统。
济南中院的第一场网络拍卖会采用的是拍卖公司自行开发的网拍系统。
烟台中院指定的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
聊城中院用的是我公司自行研发的网拍系统。
3、浙江高院司法网络拍卖的做法
说到网络司法拍卖,就不得不提浙江高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
这也属于全国司法委托拍卖中的一个“另类”。
2012年1月5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公开表示,2012年要将司法拍卖搬上淘宝网或其他网络。
时隔不久,浙江省高级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了“司法拍卖平台”,浙江省有19家基层法院将作为试点单位准备尝试淘宝网上司法拍卖。
今年6月26日,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首次拍卖。
拍卖标的是来自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的“宝马730”和鄞州区法院的“三菱欧蓝德”两辆汽车,起拍价分别为19.99万元和6万元。
2012年7月10日22时,经过多轮竞价,其中“宝马730”以33.09万元被一位吉林买家拍走,“三菱欧蓝德”以6.7万元被当地人买受。
淘宝网进行司法委托拍卖,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拍手称快的有,批评讨伐的更多,一时间,报纸、电视、网络、微博上展开了一场激烈而持久的论战。
赞成的观点主要有三点:
(1)“零佣金”;
(2)竞买人不受地域限制,拍卖的参与率高;
(3)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
反对的观点主要是违法。
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淘宝网和法院都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拍卖会没有拍卖师主持;
其次违反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
还有很多反对的观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有空上网看看,非常多,非常详尽。
这事还没完。
上次大讨论才消停不久,这不,11月20日上午10点22分,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又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了一套单身公寓,成交了35.6万元。
这次拍卖的是不动产。
淘宝网的司法拍卖由动产发展到了不动产。
看来浙江高院“其志不在小”。
这种违法的司法拍卖,目前也仅限在浙江的宁波和杭州三个区的法院,拍卖标的也仅限金额小、权属清晰的小标的,而全国99.9%甚至浙江97%的法院都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
可以明确的是,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拍卖是主流,浙江高院的做法只是极其微小的一点逆流而已,暂时可以忽略不计。
至于以后的前途命运,不好轻易下结论,那我们就“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吧”。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又一波大讨论马上要开始了,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现场与网络同步直播是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
纯网络拍卖除了合法性方面可以被质疑外,其他方面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
其次,就国际上拍卖的现状来看,网络技术始终是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有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
第三,司法拍卖标的具有综合性,并非都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比如房地产、文物、药品等限制流通的标的就不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
第四,网络拍卖还存在技术障碍,如黑客攻击问题。
另外,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和监管。
实践表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更加隐蔽,更难防范。
第五,网络拍卖以及所有的电子商务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支持,因此就难以保证涉诉案件当事人、拍卖企业、竞买人以及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不应该选择法律保障基础不好的方式来取代有《拍卖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司法解释保障的传统拍卖方式!
互联网技术在拍卖中的应用本身值得鼓励的,但是抛开传统现场竞价和由拍企业组织的拍卖模式,单纯采用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是不值得提倡的。
国内外实践证明,最佳的司法拍卖模式是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同步直播式拍卖模式,即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在现场拍卖的同时,辅之于网络拍卖。
这是国外目前采用的主流拍卖模式,也是我国拍卖企业近年来不断完善的模式。
这一模式可以使两种拍卖模式取长补短,既可以兼顾到各方利益,又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应当是我国未来司法拍卖的主流模式。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系统也在行业内已广泛应用,虽然同步拍卖对拍卖企业工作人员技能要求较高,但是其在拓展拍卖业务、拓展拍卖市场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因此我们拍卖企业应该积极学习应用。
这一点,上海高院网络拍卖平台的是值得肯定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网络拍卖平台2期即将推出,也具备现场与网络同步直播的功能。
这两种模式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随着网络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成熟,中国拍卖行业网络拍卖平台建设的步伐也逐渐加快,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布后,更是推动了拍卖行业网络平台的建设,同时也促进了拍卖企业应用网络平台举办拍卖会。
与网络公司的网络竞价不同,拍卖行业的网络拍卖平台建设更加规范、更注重流程的合法性及用户的体验性。
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设过程为例,自2010年8月,在中拍协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上作出建设全行业共享的网络拍卖平台的决定后,协会安排专人、专业团队集中研讨网络拍卖平台的开发事宜。
经过系统的业务学习后形成需求文档,系统开发完成后又经历了较长时期的系统测试,在平台安全、稳定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于2011年4月1日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积极吸收全国各地拍卖企业意见,不断完善平台的各项功能。
中拍协的网络拍卖平台保持了传统拍卖的流程,遵守《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最新权威统计,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已有全国600余家企业应用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举办拍卖会958场,总拍卖标的数2800余件,成交标的近1200件,成交总额近11亿元。
数据分析如下表:
委托方类型
拍卖会数量(场)
比例
司法委托
299
31.21%
个人委托
243
25.37%
其他机构委托
220
22.96%
政府部门委托
140
14.61%
金融资产机构
52
5.43%
破产清算组委托
4
0.42%
总计
958
六、我公司网络拍卖平台的介绍及经验分享
我公司的网络拍卖系统是2010年开始研发建设的,研发的初衷就是为了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的潮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和全面的服务。
2011年初上线使用。
至今举办各类拍卖会30余场,成功率达到了100%。
拍卖标的主要以车辆、机器设备、废旧物资、地上建筑物拆迁权及新建商铺。
类似我公司的自建拍卖平台在业内已经较为普遍。
企业自建拍卖平台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审查后,只要委托人能够认可,竞买人能够接受,借此举行拍卖会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最主要的能够有效的预防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保证拍卖标的卖出合理的价位,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其次,可以降低拍卖各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交易成本。
尤其适合车辆、机器设备、废旧物资等标的的拍卖。
网络拍卖有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就是拍卖公司要有专人教会所有竞买人如何操作,如果有些竞买人对网络很生疏或基本没接触过,就存在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付出很大的功夫,耐心细致的讲解。
还有,要有防止恶意网络攻击的意识,一旦发现异常,应该及时中止拍卖。
这些就是我公司进行网络拍卖的一些总结,供大家参考。
联合执槌与网络竞价
防止围拍、串拍、控场等情况
2011年4月,四川省高院出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财产额较大、案情特殊的案件,可以选择两家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2012年7月,省高院又出台了该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司法拍卖全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全面实行网络竞价或者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至此,四川省确立了司法拍卖“联合执槌”与网络竞价机制。
“网上竞价,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围拍、串拍、控场等情况的发生,促成竞买人按照自身心理价位出价,提高首拍成交率并实现充分竞价。
而多家拍卖机构‘联合执槌’,在佣金分配上实行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拍卖机构的积极性。
”谢商华说。
据宋俊康介绍,网上竞买人的出价会同步显示到拍卖现场,拍卖师对最新报价进行现场三次询价的时候,网上会出现倒计时,倒计时的时限内网上竞买人都可以按键竞价。
这样就避免了某些竞买人为了竞拍成功,恶意控场,甚至阻挠其他竞买人进场的情况发生。
同时,现场实行全程网上直播,邀请公证处公证,也最大限度地起到了监督作用。
“司法拍卖成功的关键在于公平。
”宋俊康告诉记者,根据补充规定,一起司法拍卖将由三家拍卖机构依次主持,若首拍未成交,二拍成交价高于首拍底价的,主持首拍的拍卖机构不得参与佣金分配;
二拍仍未成交,三拍低于二拍底价成交的,主持首拍、二拍的拍卖机构均可参与佣金分配,以此类推。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多家拍卖机构主持的拍卖中,若某家拍卖机构联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价,该机构可按一定比例参与佣金分配,联系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该机构可大比例参与佣金分配。
这样,在拍卖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迫使其加大招商力度,提高首拍成交率。
网络竞价制度需完善
网络不能完全替代现场拍卖
随着多项新规先后出台,四川省司法拍卖可谓“捷报频传”:
仅在6月28日和29日这两天,便连续有两起涉及标的额达千万元以上的司法拍卖在首拍中大幅溢价成交。
然而,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要形成完善的司法拍卖制度,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拍卖交易是有成本的,包括拍卖佣金、过户税费等。
引入网络竞价平台增加的交易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买受人头上,无形中造成了处置资产的缩水。
”宋俊康认为,网络同步竞价只能帮助避免控场、串拍等现象的发生,对拍卖的监管作用有限。
“司法拍卖是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交错的敏感区域,而之前的司法拍卖运行机制尚不够科学合理,此次改革我们是从完善制度设计着手,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促进司法拍卖公平公正。
近些年,四川省高院在司法拍卖制度建设上已经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为了提高拍卖效率,对全省拍卖机构实施年度集中审查,以确定当年的备选拍卖机构名单,遇到具体的司法拍卖时再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在名单中选定拍卖机构。
另外为了防止泄露竞买人信息,规定竞买人的保证金必须打入法院指定账户,严禁查询。
事实上,网络竞价一直都是司法拍卖领域备受争议的焦点。
不仅是四川,近年来,浙江、上海、山东、贵州等地已纷纷“试水”网络竞价机制,有的司法拍卖甚至全部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
对此,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成西平认为,现行的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司法拍卖必须由拍卖机构进行,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拍卖资质,不能完全替代现场拍卖。
“运用网络竞价是司法拍卖的一个发展方向,但是例如淘宝网这样的交易平台和拍卖机构在资质和受众上有着明显区别,若要在司法拍卖中以网络竞价完全代替现场拍卖,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套跟进,而且需要网络平台本身资质的进一步健全。
”成西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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