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名牌产品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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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州名推委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制定延边名牌产品评价体系,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延边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六条 延边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拥有商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产品(服务)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州内领先水平,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额、纳税额、实现利润、出口创汇、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检测装备,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符合质量、环保、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投诉事件;
(七)具有振兴地域经济和民族经济发展的自主、特色产品。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延边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在州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退货的;
(四)连续三年市场销售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条 延边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州名推委办于每年初公布申报时限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延边名牌产品按照下列程序评价和认定:
(一)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延边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15日内,按照相关申请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者经补证符合条件的,形成推荐意见,向州名推委办转报申请材料。
(三)州名推委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州名推委办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市场用户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报州名推委。
(五)州名推委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经集体审定后形成公示名单;
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州名推委办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情况。
(六)州名推委办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在相关媒体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州名推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如查证属实,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请州名推委主任批准。
(八)以州名推委名义授予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延边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延边名牌产品申请。
第十三条 延边名牌产品标志由州名推委制定、颁布并统一管理。
未获得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延边名牌产品标志或者使用与其相近似、易引人误解的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延边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 延边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延边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延边名牌产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对获得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延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技改立项、技改贷款贴息、科技项目、打假保名牌、吉林名牌产品申报、新产品开发、重点工程项目、地方产品重点宣传等方面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二)建立名牌产品奖励机制,由州财政局列支专项奖励资金,对荣获中国名牌称号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荣获吉林省名牌称号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荣获延边名牌称号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延边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发生更名、改制、变更延边名牌产品商标、关键设备改造、法定代表人更换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州名推委办;
(三)延边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在每年末向州名推委办报送有关名牌产品主要经营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州名推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延边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名推委暂停或者撤销其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名牌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州级以上监督部门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用户反响强烈,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延边名牌产品企业条件的;
(五)擅自转让或者滥用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延边名牌产品声誉的。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未通过、或者被撤销延边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再继续使用延边名牌产品标志。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延边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延边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名推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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