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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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工艺采煤的
违规“剃头开采”的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的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的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过老巷、初采、末采等情况未制定专门措施的
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
90%的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A级隐患标准
掘进专业
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
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
通风专业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低于配风计划的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
采区的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的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或者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的
20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认定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
22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
2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企业瓦斯抽采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建立防突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5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2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继续组织生产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2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3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4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维修调校不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5
爆破作业躲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警戒的
3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或放炮停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3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机电专业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两个回路供电,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矿井一回路停止供电,另一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井下带电检修作业的
皮带机未安装综合保护或失效的
运输专业
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煤矿(矿井)斜井提升时,有“扒、蹬、跳车”行为,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违规乘坐皮带、刮板机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的
煤矿(矿井)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置各种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修试验,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
煤矿(矿井)新安装的防坠器未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就投入使用的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
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
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开采水淹区下废弃的防隔水煤(岩)柱没有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而顶水作业的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没有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的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和超层越界开采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
工作面开采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
未执行“不评价、不验收、步治理、不回采”程序的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
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
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少于3个的
(二)B级隐患标准
安全管理
未执行集团公司风险隐患排查规定的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作业的,脱岗的。
未执行集团公司岗位描述、风险预控、安全确认规定的
使用集团公司及上级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超过集团公司规定期限仍在使用或未按计划更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未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
被政府列入黑名单的。
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整合技改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集团公司验收而组织生产的。
未执行集团公司班组安全规定的
安全警示不齐全的
无有效的灾害处理预防计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未按规定演练的。
其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较大隐患
采煤专业
绞车未验收使用、无验收合格证使用的。
未正规循环作业的
不执行“审帮问顶”制度、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警示标志的,
进入无支护区或违规进入煤岩壁作业、行走的,工作地点空顶空帮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支护、放顶的。
回采工作面有5根以上点柱或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B级隐患标准
采
煤
专
业
掘进、巷修工作面有5架以上支架支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进入煤壁作业,无人监护的
电气设备未按规定上锁、未执行“谁上锁谁解锁”制度的。
机器设备传动部位防护不齐全的,
采掘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累计3根不合格的。
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
,支架没有安设防倒防滑装置的。
采煤工作面两巷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的。
采煤工作面支架没有安装压力表或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切顶排未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支设特殊支架或特殊支架支设不合格的。
采煤机上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装置的。
采掘工作面支护材料存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未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施工的。
设计、作业规程、措施,漏项、适用规定错误、内容不规范的。
未按规定进行班评估、未成立顶板管理小组或顶板管理小组没有活动的。
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高档采煤工作面提前摘除切顶排支柱数量超过3根的。
乳化泵站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没有监测手段的。
采掘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的。
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矿压预测预报、检测监控的。
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月度复查并留有复查记录的。
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路、液压缸及液压元件的。
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的。
开
掘
无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作业的
不执行“审帮问顶”制度的。
施工场所“开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
锚网(索)支护,不符合设计规定的。
独巷施工,前掘后整或同时搁两组整修的。
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掘进工作面前探梁、防倒措施不齐全的
掘进工作面抬棚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特殊地点施工未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的。
未按规定进行班评估的。
未按规定存放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循环图表等图表牌板的。
掘进开口施工前,开口附近10米内巷道没有加固支架的。
放炮崩倒支架不按规定逐架进行修复、前头有人继续工作不撤出的。
通
风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重要作业地点无“一通三防”措施的。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
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启封密闭的。
违章放炮作业,以及未按措施站岗撤人的。
煤尘堆积超限的。
突出煤层违反规定使用综掘机作业的。
未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专业进行隐患排查的。
井下及防爆场所,使用明火明电、带电作业的。
未按防爆及煤安标志规定使用防爆设备、仪器、材料的。
瓦斯台帐未做到三对口的。
采掘工作面过保护区边缘线、地质构造带等未按规定提前下达业务联系单的。
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煤机的。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密闭的。
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的。
未经允许私自停开抽放泵的。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私自调整通风系统的。
通风设施建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风门不联锁、不设置报警装置和不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
用罐撞风门及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局部通风系统安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不按规定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的。
违反火工品等危险物质储存、使用管理规定的。
爆破材料帐、卡、物不对口、丢失炸药或雷管的。
放炮员不按规定做引药、装炮和连线等作业、违反最后离开炮区等制度的。
放炮员将雷管脚线或串联雷管当联接母线的。
将报废雷管或拆除脚线的雷管填入火药一起引爆的。
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拒爆的。
主要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的。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井下注化学浆作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未按措施执行的。
擅自拆除、损坏防尘、风筒、通风设施的。
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
机
电
停电、验电和接地线操作有一步失效或停电检修未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的。
在可移动的、带电的机器设备上或在受限空间作业,未制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通讯设施的。
双钩提升没有错码信号的。
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检修不符合规定的。
在雨季前,未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防水闸门未做关闭试验的。
主要提升装置(含提人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未配备正、副司机的。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检修及停、送电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井上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井下采掘供电随意增加负荷的,擅自修改和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的。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传动部分无遮栏防护设施的。
停电检修时不挂警示牌、上锁或无人看护馈电的。
甩掉“三大保护”供电的。
工作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过风门未执行开一关一,用车辆撞风门,或未制定专项运输措施的。
不发信号开设备或不按信号操作的。
矿井主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没有做到“减速降载,以钩定产”的。
矿井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检查、检验、维修或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矿井机电设备超负荷使用的。
运
输
电机车的制动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照明装置、通讯装置及防爆部分防爆性能失效的;
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没有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的;
下运没有装设制动装置的。
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没有按《作业规程》进行固定的。
运输皮带机头、机尾和煤仓上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栅栏的。
电机车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平巷运输系统,用其它物品代替标准罐镢运输的;
轨道二级绝缘点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或绝缘装置失效的;
同一水平使用三台以上电机车时,未使用带有电气闭锁信号装置的。
对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设施轨道运输未按集团公司专项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有关规定而未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的。
绞车运输完毕,司机离岗时,未停电闭锁上锁的。
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
斜坡运输的导向滑轮、立辊、地辊等,有3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皮带运输胶带连续5m磨底,或一台皮带三处以上托辊转动不灵活的。
运输皮带、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绞车离合闸带或刹车闸带断裂或磨损超限提升的。
地测防治水
水文监控、监测、分析化验不符合规定的、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重要作业地点无防治水措施的。
防治水地区超范围、超进度、超突水系数作业的。
井下受水威胁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作业的。
不按有关规程规定对断层、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积水体等留设防水煤柱的。
带压采掘工作面疏放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采空区积水未按规定填图、未按规定探放、未验证确认、顶水作业的。
防治水设计、措施不完善的。
水文地质图出现重大缺项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人员、防治水设施配备不完善的。
地测防治水基础资料、报表等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贯通、停掘停采线及相邻巷道通知单未按要求提前发送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预计有突水危险时,未及时进行临时预报,并送达有关单位的。
井下钻探物探未实行挂牌警示,未标明起探位置及允许掘进距离等内容的。
不清楚矿井内及周边报废或关闭的小煤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
采掘工作面上部采空区和相邻同层采空区积水未在采、掘之前进行探放的。
未及时治理地面塌陷区及裂缝,或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不符合规定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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