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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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井下防治水…………………………………………………31
第七章井下探放水…………………………………………………39
第八章矿井排水系统………………………………………………41
第九章隔离煤柱和防水煤柱………………………………………42
第一十章疏水降压与注浆堵水………………………………………42
第一十一章水害应急救援……………………………………………43
第一十二章审批制度…………………………………………………45
第五编物探………………………………………………………………46
第一章地震………………………………………………………46
第二章测井………………………………………………………51
第三章坑道无线电波透视…………………………………………56
附则………………………………………………………………………59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附录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附录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八“安全水头值”的计算公式
附录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附录十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置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防止事故,保证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地质规程》、《煤矿测规程》、《矿产资源法》、《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有关单位的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矿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防治水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保证。
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全面组织与安排防治水工作。
集团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矿要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其它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领导都必须把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
第四条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为安全与生产服务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有计划的进行,并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为煤矿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及时预测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
三、在本区内寻找、扩大煤炭资源/储量,增加可采储量;
提高资源/储量类别和可靠程度。
四、对煤炭资源/储量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五、加强对老区及边角块段的资源/储量赋存的分析研究,提出残、复采的可行性研究建议,提高资源/储量回收率。
六、依法争取和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时做好各种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年审等工作,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矿区与煤系共、伴生的高岭土、煤层气、天然焦、矿泉水等其它有益矿产资源的地质工作,为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矿应设置相应的地测机构,以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服务。
第七条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地测专业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分管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
第八条矿井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及绘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应配齐、配足,并要做到:
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井,要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
二、配备专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探煤厚人员。
三、配备微机制图、绘图人员。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十条矿地测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事故分析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矿地质测量部门每年、每季、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和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凡是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包括勘查、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岩移观测以及地测部门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
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十三条地测部门向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测量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以及地质测量学科新理论的研究等。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应与科研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掌握信息,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
第二编矿井地质
第一章基本任务与要求
第十七条 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查明地质因素。
根据煤矿生产、建设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
三、及时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提供矿井建设、生产、新井移交及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
参与矿区、矿井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查采掘设计;
五、开展资源储量、“三量”管理,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合理安排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
六、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
七、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
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
八、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
第十八条 职责范围
一、负责新井建设、矿井水平延深、生产补充勘探计划的安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
二、负责探明资源储量,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三书”;
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与瓦斯突出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组织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推广计算机制图;
五、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
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工作面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七、负责矿井地质、勘查、物探资料的收集及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
九、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合理开采利用;
十、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
十一、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做好年检、变更、注销工作;
十二、各矿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
第十九条地质技术管理
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设专门观测点进行观测;
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
二、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古河流冲刷、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
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岩浆岩等侵入变化情况,修改断煤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岩浆侵入范围、采区地质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
工作面形成后5天内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用到回采说明书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时间要求:
工作面①不分层开采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
②分层开采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完后一个月内提交;
③地质构造复杂的分层工作面应在上一分层回采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完后再作补充。
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
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局备案。
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六、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等),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验证比较,采后编写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备案。
(是采区采后还是勘探区采后)
七、采掘过程中煤层赋存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造成工作面不能正常推进或需改造、掘进工作面停头等情况时,地测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理意见,并在2天内向地测处汇报。
(采取的汇报方式)
八、地质图纸、原始记录、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
九、各种图纸必须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图例、图示(式),随时填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
十、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
年报应于2月10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发出,并上报地测处备案。
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
预报内容要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新区勘探、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时,矿(筹备处)必须每旬不少于1次对勘探工程野外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三维地震勘探野外施工期间,要经常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记录要整理归档,作为勘探工程验收的参考依据。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矿有权按规定罚款及下达停工通知。
十二、矿井地质修编报告、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等未经过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初步审查不得正式报批。
第二十条资源储量技术管理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二、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三、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回采工作面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地质调查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地质调查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五、超过采高的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点间距一般10~15米。
探清顶底煤厚度,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六、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地测部门要审查水平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资源储量报表上报集团公司。
八、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矿每季度应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顶底煤、浮煤丢失情况以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季度首月5日之前上报集团公司
九、集团公司对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十、每年12月31日前,矿将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年测和年报上报。
同时要按规定建立资源储量台帐。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测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生产安全联系、工作质量及事故分析、资料定期分析、资料保管和提供、资料和技术报告审批、业务保安、业务会议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矿井、水平、采区等地质补勘工程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 矿井技术边界变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采区技术边界变动由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井筹备处负责做好建设中的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建井地质报告由筹备处负责立项编制,集团公司按规定组织初审或上报审批。
第四章 业务联系
第二十五条 地测部门与设计、技术、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委托书、业务联系书、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部门需要地测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按规定事先联系,并提交由总工程师签发的委托书。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二至三年通知地测部门,地质资料应于正式设计前6个月提交;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提前一年通知地测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交;
三、掘进工作面、主要巷道所需地质资料,应提前20天通知地测部门。
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0天提交;
四、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采煤工作面系统形成后5天内(综采工作面7天内)提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与掘进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门必须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掘进施工和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地测部门开展地测调查、探煤厚、超前钻探等工作。
地测部门应及时把所获得的地质资料通知有关单位,掘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如遇特殊地质情况或现场情况与地质预报差别较大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
三、巷道掘进施工到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提前用地质预报等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掘进工作面停头,必须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剖面调查必须到停头位置。
第二十八条 与采煤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门必须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回采的地质依据;
二、地测部门应按规定正常进行回采工作面地质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工作面探煤厚、采高、浮煤、构造、煤柱尺寸等。
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领导;
三、采煤工作面停采线,应由生产技术、地测部门共同确定,采煤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编矿山测量
第一章基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矿山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二、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工程测量工作;
三、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处理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四、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
五、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岩层移动规律、采动或非采动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六、根据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设计和修改建筑物保护煤柱。
参与“三下”(铁路下、水体下和建筑物下)采煤工作和土地征用、土地复垦及村庄搬迁的技术管理;
七、参与本矿区(矿)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组织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设计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测量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矿(处)地测部门负责:
1、协助集团公司建立地面控制测量系统,负责管理维护矿井范围内和集团公司指定的测绘标志(站),负责建立近井点及井下测量控制系统。
2、负责井上下采掘、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测量工作,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扩建工程中的各种测绘问题。
3、根据生产需要,调查井田范围内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补测、修测零星(重要地区)1:
2000地形图。
定期对1:
500、1:
1000工业广场、工人村地形图进行修测。
4、编制八种基本矿图及征迁等其它地测专用图纸。
5、在本矿范围内建立两个以上地表移动观测站,开展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工作。
根据生产需要,对井筒、井塔、煤仓及其它重要建(构)筑物进行变形观测与研究,对厚冲积层条件下非采动地表沉降进行观测与研究,参与“三下”采煤研究与观测工作。
6、负责修改、留设建筑物保护煤柱,并及时报批。
7、参与征迁工作:
每年年底负责编制本矿次年迁村征地计划,确定征地面积和搬迁村庄,建立征迁资料台帐。
配合征迁部门开展井田范围内附着物动态巡查工作并上图。
8、参与防汛工作:
具体调查(预计)铁路、道路、河堤等重要设施的沉陷情况,负责测量与核算修复加固工程量。
二、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负责:
1、组织编制、测绘各种比例尺地形图,负责矿区D、E级GPS控制网和Ⅲ、Ⅳ等控制网的改扩建工程,督促矿地测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维护。
审查各矿近井点设置方案并协助实施。
2、负责矿区内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的研究,编制研究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安排建站工程,审查设计,组织编制总结报告,确定地表移动参数。
3、负责两井间及竖井反接贯通工程的方案审定,组织实施,进行必要的检测及验算。
4、审查各类建筑物保安煤柱设计。
5、审查基本矿图;
组织协调各矿做好网络化矿图的绘制、传输、管理和日常使用等工作。
6、审查矿井迁村、征地、复垦及道路、河堤回填工程量。
7、组织新井投产时测绘资料的交接与验收。
8、总结推广测绘先进技术与经验,定期组织测绘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地面控制测量系统,控制网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1:
2000以及小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工作;
地面控制系统及大比例尺1:
1000地形图测绘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实施。
地形图更新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地形地貌变化大的区域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各矿必须妥善保护井筒及提升系统十字中心线,破坏的必须及时恢复。
第三十四条各矿井下控制测量系统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基本控制点的结构、密度、精度必须满足7″导线和Ⅰ级水准精度要求。
第三十五条陀螺定向边设定由各矿报设计方案经地测处审查后实施。
陀螺定向边必须使用不同仪器独立进行两次观测,或同一台陀螺仪观测必须采用逆转点法和中天法分别进行一次。
陀螺定向成果必须经地测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矿必须建立中腰线测量工作书面联系制度。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地测处负责组织矿区范围内各项重大测绘工程的日常督查和测绘成果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业务保安规定
第三十八条测量必须坚持复测复算制度,防止粗差。
第三十九条实行施工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资料进行导线闭合验算。
对该工程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台帐。
对掘进巷道前方老峒子、瓦斯窝、积水区、空交巷道等提前预警,适时发出隐患通知书,隐患消除后要进行闭合验证。
第四十条井巷贯通时,当两头相距岩巷20~30米、煤巷30~40米时(快速掘进于贯通前2天),贯距小于20米的巷道开窝当日,采掘工作面距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线20~40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用书面联系单通知矿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四十一条要防止井下各类巷道的漏测、漏绘。
凡盲巷、临时水仓、躲避峒、矸石窝等措施性巷道以及巷道停头,施工单位须向地测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地测部门应在3日内完成地测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填图,并建立零星工程管理台帐。
第四十二条工业广场及地面重要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等)扩大保护煤柱必须报批。
对危及建筑物安全的采掘活动,应提前作书面预警。
第四十三条非防爆测量仪器下井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专职人员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十四条激光指向仪的防爆性能由矿机电部门负责鉴定,未经矿机电部门鉴定的指向仪不准下井。
第四章建井测量
第四十五条建井期间的测量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建井期间必须完成的主要测量任务包括:
一、近井点控制测量及资料。
二、井筒及提升十字中心线测量及资料。
三、井筒及罐道竖直程度测量及资料、井筒断面图。
四、井下导线、水准测量基点。
五、工广、工人村平面图。
六、地下管线布置图。
七、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导线、水准资料。
八、井底车场平面图、
九、征迁资料(现状图及征迁资料)。
十、其它特殊工程测量资料(施工测量、沉降变形等)。
第四十六条基建矿井外委工程测量工作由承建方或业主方负责,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生产矿井外委工程测量工作纳入矿井地测部门统一管理。
业主要对测绘资料质量全过程控制,及时审查、上图、存档。
第五章征迁及防汛
第四十七条矿年底填齐征迁现状图,上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和其他部门。
第四十八条矿年底编制次年征迁计划,根据完成情况,分结转和新增两部分分别统计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九条矿地测部门上报的图纸、资料必须有矿领导签字,所涉及的征地、复垦、村庄选址、道路河堤回填等,其坐标要标注清楚,并经集团公司地测处审查后方可向其它单位提供或上报。
第五十条矿须对井田范围内新建附着物进行定期巡查,填齐登记表,并在1:
2000地形图上表示,集团公司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一条应结合井下资源及开采情况,减少征地、加大复垦力度。
第五十二条新村址不得压煤,搬到井田外村址报集团公司备案,在井田范围内选新村址不论是否压煤均需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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