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PPT课件.pptx
- 文档编号:178699
- 上传时间:2022-10-05
- 格式:PPTX
- 页数:114
- 大小:230KB
保险学案例分析PPT课件.pptx
《保险学案例分析PPT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案例分析PPT课件.pptx(1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保障程度=40X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第一危险赔偿,不是按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在最高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案例,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终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JLo,案例,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
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为什么?
*,案例,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J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瓦险利益。
_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式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
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案例,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为什么?
ISMr,案例,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案例,王力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期限为25年,每年缴费1000元,在合同生效的第5年,因其失业,经济拮据,-1.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
案例,2.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王力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3.如果8个月后王力又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但公司未予批准,王力遂交纳了拖欠的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接受吗?
案例,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生效。
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案例4.3,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生效。
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案例: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赔付,某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
以上三指掌指关节活动尚可。
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从张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
试述你的看法?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
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该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张先生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意外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6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是关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解释以及赔付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公司在拟定条款时难免较多地考虑自身利益。
另外,由于保险条款内容涉及许多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对保险条款作深入的研究。
因此,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方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体现了解释民商事合同条款的一项重要原则:
反立约人规则,即在解释标准条款或者标准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有利于立约人,也可能不利于立约人,则应按对立约人不利的意义解释。
从本案来看,保险条款中第二十项规定的“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与第二十一项的“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保险条款并没有具体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另限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指骨部分残缺”也属于“残缺”的一种,张先生的伤残情况符合第二十一项的规定,也符合第二十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给付比例的解释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惊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案例分析: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止匕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析,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修,无案便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启示,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各国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在事故发生后作出判断。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张某对于抵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导致的后果,进行判断。
因此,事故发生后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
思考题,2009年4月12日,某快餐店向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顾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到该店就餐的顾客为被保险人,凡在该店就餐的顾客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死亡或发生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会承保吗?
案例,张某为其妻子壬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案例,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案例,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司可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学 案例 分析 PPT 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