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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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
一、关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服务不足,是制约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中央就农村金融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围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探索,农业农村贷款难有所缓解,但农村金融组织发育滞后,农村资金严重外流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仍是基层干部和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需要有关方面继续共同努力。
(一)农业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长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呈现出许多阶段性特征,对金融的需求与传统小农经济已经呈现出质的不同。
1.发展规模种养的信贷需求。
2010年全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2.4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3亿人。
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相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迅速。
与传统小规模农户几千元的信贷需求相比,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量很大,往往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随着规模化种养户快速增长,其资金需求数量也快速增加,信贷资金缺口急剧加大。
2.发展设施农业的信贷需求。
设施农业主要是利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养殖畜舍、水产网箱等技术发展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是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载体。
但设施农业资金投入很大,如常见的钢管大棚,每平方米造价在25元左右,每亩成本超过1.6万元;普通海淡水网箱造价为2000元/个,深水网箱造价高达10万元/个;建一个5000平米的养鸭场至少需要20多万元。
这么大额的资金需求很难依靠农业自身积累来满足,有赖于金融部门提供信贷支持。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到2010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6万家,入社农户约2800万。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资金需求持续增加,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需求主体。
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实际上是将分散的普通农户资金需求集中了起来,对合作社放贷实际上也是在间接向农户放贷。
但是目前以合作社为主体的贷款还很少,主要是因为合作社注册资金少,缺少房屋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也很难找到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为其担保,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放贷标准。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需求。
目前全国有25万个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农户1.07亿户。
除少数大型龙头企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效益稳定,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贷款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外,大量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少,缺少可抵押资产,资金需求缺口还很大。
据陕西省产业化办调查,该省银行、信用社贷款投放额度与龙头企业资金需求之间的缺口在110亿元以上,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只能解决三分之一。
重庆市70%以上的乡镇小企业认为资金不足是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资金缺口在50%左右。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取得进展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1.创新农村金融组织。
到2009年末,全国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12.7万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65.7%。
随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不断出现。
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其中开业395家,筹建114家。
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
消除“零金融机构乡镇”工作不断推进。
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有30个省份实现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有10个省份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比2009年6月末减少服务空白乡镇732个,机构空白乡镇579个。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选取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部分有基础的县(市),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2010年,此项试点推向全国。
各金融机构开展了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多种方式在内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
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国共有192家银行开通了农民工特色银行卡服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实现交易2833.07万笔,金额350.92亿元。
3.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元化产权模式逐步形成,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
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顺利完成,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为支撑的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开始发挥作用,探索了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
邮政储蓄银行县域机构网点不断完善,涉农信贷业务有所增加。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全国1300多万农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逐步扩大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
在农村地区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截至2010年末,全国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了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共为1.34亿个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8300多万个信用农户,74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
在各项改革措施的作用下,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有所增长。
截至2010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
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
(三)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依然突出
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所进展,但与强劲的农业农村信贷需求相比,农村金融供给的增长速度显得相对缓慢。
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普遍反映,这几年申请小额贷款比以前容易了,但是银行网点还是太少、手续还比较复杂,申请大额贷款很困难,扩大生产规模、搞点新技术新设备都缺少资金,贷款难问题依然突出。
主要表现在:
1.金融机构缺乏支农动力。
农业是高风险型的弱质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利润率低的特点。
而且我国农业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组织化水平不高。
25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6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6亿农户,都是潜在的金融需求主体,金融机构与之打交道必然面临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充分等难题。
趋利是资金的天性,“嫌贫爱富”是金融业共同特征,在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支农动力,在设立营业网点、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进展缓慢,农村难以形成金融机构有效竞争格局。
2.金融机构不适应农业农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虽经多次变革,但真正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仍未建立。
一是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
2010年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3.87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65.6%,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2.9%,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但受邮政储蓄等机构竞争的影响,农信社组织资金能力有限,直接影响了放款数量的扩大。
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不足。
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即使全部实现了规划目标,到2011年末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171家,平均下来约17个县、200个乡、3300多个村才有一家。
三是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有关政策亟待明确。
2009年底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0526家,组建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达3976家。
基层已经在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上做出了有益探索,但目前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还普遍存在身份不清、定位不明、管理缺位、扶持不足的问题。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近年来,中央再三明确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三中全会决定更是要求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但从我们在基层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要求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邮政储蓄作为县域金融“抽水机”的状态并未改观。
河南信阳市邮政储蓄2009年底存款余额110个亿,在当地贷款只有6.2个亿,仅此一家资金外流就超过100亿,相当于从全市每人身上抽走1100多元。
广西田东县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底存款余额达3.16亿元,但发放的贷款仅974.5万元,不足在当地吸收存款的1/30。
“存多贷少”使田东县资金外流超过3亿元。
4.农村抵押担保困难。
抵押担保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联结贷款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桥梁与纽带。
目前这条桥梁不通、纽带不畅,已经成为制约农民获得信贷支持和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的瓶颈。
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金融机构不敢接受。
比如《物权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能用于抵押。
二是农村的抵押品变现难,金融机构不愿接受。
农民的财产如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农房等,普遍存在不易变现的特征,不具备抵押的基本条件。
因此尽管近年来中央文件明确大型农业生产设备、仓单等可以用于抵押,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还将进一步增加,改革创新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迫在眉睫。
应充分考虑农业的产业特征,农民的发展需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和对农业农村特殊倾斜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克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瓶颈制约。
1.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
大力发展为农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重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
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进度,增加试点数量,建立大中型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市场准入挂钩机制。
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鼓励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消费信贷公司。
2.鼓励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
明确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合法地位。
对已经开展业务的各类资金互助组织,采取统一规范,分类办理的办法,由银监、农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统一办法,由相关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和指导。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3.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考核制度。
落实中央关于县域内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要求,关键是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
明确全国性商业银行县域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具体比例,至少应规定在60%以上,真正体现三中全会的要求。
把金融支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国家考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总行考核基层机构的范围,并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
国家在利率浮动、准备金提取、亏损拨备、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4.加快邮政储蓄银行体制改革创新。
从制度设计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县域内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渠道外流问题。
从地方的实际情况看,邮储银行有资金但缺乏开展信贷业务的人员和经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服务有人才有经验,但普遍缺乏资金。
国家可出台专门的办法,可以考虑由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重组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银行,或让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从邮储银行“批发”资金,面向农业和农村开展“零售”业务,或者让邮储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从而建立起农村资金体内循环的良性机制。
5.扩大涉农抵押担保品范围。
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专门为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担保。
推广存货、应收账款、仓单等多种抵押质押方式,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产品、库存产品、农业机械设备、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收费权等物品和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解决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的大额贷款难问题。
建立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把保单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探索将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质押融资的范围。
6.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继续把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作为解决普通农户信贷需求的重要途径,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种养大户、中小型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较大幅度提高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周期。
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定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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