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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29
(一)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29
(二)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29
(三)完善安全生产产业和经济政策30
(四)强化规划实施与评估30
(草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国家的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坚持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突出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新成效,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各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经过五年的努力奋斗,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2010年比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减少5.1万人(下降了40%),重特大事故起数减少48起(下降了36%),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初步建立,“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如期实现。
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十分珍贵,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栏1四项相对指标完成情况
相对指标
2005年
2010年
2010年比2005年降幅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0.697
0.201
71%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85
2.13
45%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7.6
3.2
58%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811
0.749
73%
(二)“十二五”时期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实现的攻坚阶段。
安全生产既要妥善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危害严重。
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约36.3万起,死亡7.9万人;
发生重特大事故85起;
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多发。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交通、能源等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刚性约束日趋明显,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
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与自我防护能力亟待加强,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
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等施工、运行与管理的新老安全生产问题聚集,安全风险加大,面临重大考验。
三是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装备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技术支撑能力欠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科技进步和企业自然条件、生产条件的变化,使依靠行政管制、人盯死守的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为继。
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合理,缺乏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
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攻关研究尚未取得明显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新的考验。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增大,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安全监管效能、事故灾难应对处置能力、安全文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加强职业安全监管、有效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全民职业安全健康有了更高的期待,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为解决深层次、结构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以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时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统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合力,推进安全发展。
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安全执法。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中心下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夯实筑牢安全生产的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牢牢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
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安全发展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专栏2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08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10.职业危害申报率80%以上
绝对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4.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
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7.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8.煤矿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9.金属与非金属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0.化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1.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2.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3.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5.冶金机械等8个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17.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18.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19.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0.铁路交通(含路外)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1.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2.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3.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措施。
有效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
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综合性防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域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
对资源整合矿井实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因素;
治理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及煤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提高矿用设备安全性能。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将煤矿技术人员列入安全生产准入基本条件,提高非煤矿企业进入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准入标准,全面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
推动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建立健全小煤矿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机制。
实施小煤矿机械化工程,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完善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制度,提高地质勘探精度和安全基础参数的准确性、可靠性,将安全保障能力作为矿井设计的重要内容。
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专栏3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
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辽宁、陕西、安徽。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
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贵州、江西。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矿井监管重点地区:
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云南、贵州。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重点地区:
湖北、重庆、广西、湖南、贵州、四川、云南。
道路交通:
坚决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事故高发态势。
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战略。
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大中型客车、公共汽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安全准入条件。
建立完善国家车辆生产和管理信用体系,制修订机动车强制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到2012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建设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联网监管信息系统。
建立新(改、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建立路警联合执法机制。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命工程”,加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灾害防治,继续推进国道、省道安保工程建设。
完善城市公交智能调度和出租车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的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实时健康诊断与监测。
实施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专栏4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
云南、贵州、湖南、山西、湖北、广西、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
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非煤矿山: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推进重点地区和挂牌督办矿区资源整合重组。
到2015年非煤矿山总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
实施地下开采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冒顶片帮、坍塌和跑车坠罐等事故。
强化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海上油气田防台风、防风暴潮等安全防范措施。
推动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推动部分位于敏感地区的四、五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专栏5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
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四川。
资源整合重点地区:
云南、贵州、河北、湖南、河南、山西、广西、辽宁、四川、安徽、重庆。
重点监管矿种:
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和“三高”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
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
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基本情况的摸底排查和安全监管。
排查治理化工企业、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化工企业实施搬迁。
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
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实行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制度,实现化工园区安全合理布局。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强化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
制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
推动建立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积极建设一级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监管系统。
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部进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专栏6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重庆、四川、陕西、新疆、内蒙古、贵州、辽宁、山西。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
规模以下企业;
液氯、液氨运输;
城区内化学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
大型石化生产装置;
国家重要油、气输送管线;
硝化、涉氯、涉氨等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
推进烟花爆竹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比2010年减少20%以上。
深化烟花爆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行为专项治理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建立烟花爆竹流向和运输全程监管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
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加强农民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以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开展防范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专项治理,遏制建筑事故上升势头。
民用爆炸物品:
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和企业及生产点数量。
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进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分期分批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全部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
实施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大型游乐设施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
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工贸行业:
实施冶金、机械、轻工、建材、有色、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自动报警与安全连锁专项改造,重点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探头,实现连续监控监测,提高自动报警能力。
推广使用安全连锁技术,提高自动化程度。
电力:
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对电力调度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的协调配合。
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
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公安消防铁军。
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
建立健全消防灭火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工业园区火灾隐患。
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实施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标准配齐配足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
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建立高速铁路防灾监测系统,健全高速铁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完善和落实主要岗位人员作业标准。
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
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重点提升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实施更为严格的铁路施工安全管理,集中整治铁路行车设备突出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
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
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行动。
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
强化码头、运输船舶和采砂、桥梁建设等水工作业的安全监管。
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和环保消防设施建设。
基本完成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
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
实施渡改桥工程,推进“放心船、平安渡”建设。
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
民航运输:
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以数据驱动、以风险控制为手段的航空安全绩效管理。
建立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
修订完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和政策,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安全隐患。
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机场、危险品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和规章标准的教育培训。
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在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领域形成比较完整的实验验证能力。
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
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
推进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优化货运安保流程。
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
初步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农业机械: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投入。
结合购机补贴、农民培训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和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大力提高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
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
推进农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完善农机事故采集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
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办法,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严格查处无牌行驶作业、无证驾驶操作、酒后驾驶、违规拼装农机等行为。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示范县500个以上。
探索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
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国家一级渔港、中心渔港的动态实时监控。
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
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大岸台维护力度,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
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
持续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筏(浮)等集体救生设备应配尽配。
启动“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
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为重点,强化渔业船员安全培训。
职业健康: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特殊工种准入、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专项治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防治示范工程。
到2015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得到基本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管。
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紧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督促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善作业场所环境。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加强基层监管监察机构建设。
积极推动市、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执法装备配置。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建立健全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需要的监管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
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
着力推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设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体系。
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
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工程。
鼓励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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