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国家重要湿地保育行动计画申请补助须知内政部主管部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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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經政府立案之基金會、法人、大專院校、社團等民間團體或組織。
二、補助類型:
補助類型包括「擬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濕地棲地環境營造」、「濕地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海岸濕地防護」、「背景環境生物及社會長期調查研究與監測」、「社區參與濕地經營管理」、「教育推廣」及「其他緊急或必要性保育措施」等八大類型,各提案單位得視各濕地特性及復育目標,評估選擇部份或增加其他項目納入計畫執行。
八大類型工作項目之細節內容,請參考附件二。
(一)擬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
本項目適合剛開始進行濕地保育地區,或是已開始進行但需要重整或檢討執行計畫者。
內容包括擬定棲地及物種復育、濕地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瀕危海岸濕地防護、長期調查、研究與監測、社區參與濕地經營管理、教育推廣等各類執行目標及策略。
(二)濕地棲地環境營造
辦理濕地棲地復育、物種復育、人工濕地營運、環境清潔、遊客導引及解說設施、遊客阻隔與警告設施、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威脅通報及排除等。
(三)濕地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
辦理濕地周邊緩衝地區之復育及衝擊排除作業,以擴大濕地的生態圈範圍,進而形成濕地生態廊道。
(四)海岸濕地防護
以潛堤、海岸造林及其他生態工程技術,進行海岸沙丘定沙復育工程,以維護海岸濕地生態環境。
(五)背景環境生物及社會長期調查研究與監測
辦理背景環境、生物及人文等長期性調查與監測。
(六)社區參與濕地經營管理
結合地方大專院校及研究單位的知識,以及社區的智慧與力量,建立「守護濕地」生態巡守員網,共同辦理濕地認養、維護管理、巡守及監測評估等,並配合地方社區及濕地資源特性,推動濕地生態產業及生態旅遊,辦理生態導覽及教育解說。
視國家重要濕地之實際狀況,得於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設立自然中心,供地方環境教育、社區參與、研究訓練及經營管理使用。
(七)教育推廣
製作相關鄉土生態及人文教育素材、成立社區保育教室,進行巡守人員、監測人員、解說人員的教育訓練。
視教育機會與潛力、濕地等級、既有管理設施等及其他因素設置濕地保育自然中心,並加強長期經營管理。
(八)其他緊急或必要性保育措施
依據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行動計畫,以及緊急突發事件,視實際狀況進行必要的保育作業。
因應緊急突發事件之提案、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詳見本補助須知第「拾伍」點內容。
玖、提案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補助計畫額度
(一)國際級濕地:
每件提案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
(二)國家級濕地:
每件提案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300萬元為原則。
(三)地方級濕地:
每件提案計畫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00萬元為原則。
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得視申請補助計畫實際情形,簽報核定調整金額及補助件數。
二、提案規定
(一)計畫執行期限:
各提案計畫應於100年底前執行完成。
(二)統一彙整提報:
各提案計畫應報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統一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三)擴大民間參與:
提案計畫應敘明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地方政府將舉辦至少一場濕地復育成果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社區民眾,以廣納意見、建立共識。
(四)計畫可行性:
1.提案計畫涉及「濕地棲地環境營造」、「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及「海岸濕地防護」等工程施作,應以公有土地優先施作為原則,並嚴格要求落實「先完成當地居民共識協調(附具相關協調紀錄及證明文件)」,及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已取得權利關係人或管理單位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5年以上),方得同意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如有位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自然保留區」、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森林法劃設「自然保護區」與「森林保護區」、依漁業法劃設「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者,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同意書或相關文件,方得同意補助。
(五)調查監測作業:
申請成立國家重要濕地社區生態巡守隊及進行調查監測與教育推廣工作之執行機關或組織,應依「濕地生態監測系統標準作業程序」進行調查監測及資料建置等作業。
(可至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
國家重要濕地資料庫入口網站下載)。
(六)生態設施規劃設計:
申請辦理「濕地棲地環境營造」、「濕地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海岸濕地防護」等工作之執行機關或組織,應優先參酌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委託辦理「濕地生態設施規劃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可至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
(七)指標建立:
提案計畫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提出達成之具體衡量指標及其計算方式,並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
前項指標訂定之項目、創新性、合理性、達成度等,將列為審核補助及管考之依據。
(八)採購事項:
各執行機關或組織運用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審查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一)提案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審查組織或送機關內類似審查組織辦理初審後提報,並檢附審查紀錄等文件。
(二)完成初審後,應彙整所有受理提案計畫之初審意見(含建議補助金額)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排列優先順序,由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組織召集人核簽確認,依限送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進行評選諮詢作業,並由該府代表會同其環境景觀總顧問或相關提案團隊進行簡報。
二、召開評選諮詢會議
(一)由本部營建署會同經濟部水利署,邀請各界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等組成濕地諮詢小組辦理評選諮詢作業,就個別計畫申請補助項目以及經費提出建議與諮詢意見,供簽報核定之參考。
(二)辦理提案計畫初核,查核提案計畫是否依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應繳交必要文件,所附資料有缺漏或不完備者,未於評選諮詢會議召開前補齊者,不予受理。
拾壹、審查原則
一、符合生物多樣性保育理念,達到濕地生態永續、二氧化碳減量、省能、在地化參與、環境綠美化等目標。
二、敘明參與濕地調查監測與教育推廣工作之民間組織及該組織是否與大專院校或學術團體合作。
三、提出各項成立國家重要濕地社區工作坊、濕地生態巡守隊、建置與維護國家重要濕地線上即時監視系統等具體方案內容。
四、審查提案計畫是否延續98及99年國家重要濕地補助計畫案且提出後續三年內濕地環境管理維護計畫,其管理維護計畫與編列經費,將列為是否同意補助以及經費分配額度之重要參考。
拾貳、配合款
本項補助款應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並提列一定比率地方配合款。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除台北市及高雄市配合款比例為50%外,其餘縣(市)政府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配合款比例分別為30%、20%及10%等三級。
未能足額提列配合款者,則以各地方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
拾參、申請提案應繳交資料
一、提案計畫應依規定完成初審程序,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單位,依序將下列必要文件彙整成冊統一提報:
(1)第一部分:
彙整所有提案之下列表格。
1.摘要表:
格式範例詳附件三。
2.初審意見:
包括會議簽名及意見彙整。
3.自主檢核表:
送經景觀總顧問簽章,無景觀總顧問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2)第二部份:
個別申請提案計畫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各提案單位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並送請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組織召集人核簽確認並於封面簽章。
二、內容大綱:
計畫書原則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各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需要酌予調整。
(1)100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摘要表(格式如附件三)
(2)計畫緣起與目標
(3)環境概述:
1.計畫位置與範圍(請附圖說明)
2.背景資料說明(自然環境、社經環境)
3.濕地環境課題與對策
4.基地範圍及周邊曾接受相關單位經費補助說明:
應包含計畫案名、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實施地區、計畫執行率等項目。
(4)預定工作項目:
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5)預定作業時程:
詳述各項工作項目執行時程規劃,執行期限至100年12月20日,請以甘特圖表示。
(6)經費需求:
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
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自籌之分配比例。
(7)預期工作成果與後續配合事項:
除一般性敘述外,應訂定具體衡量指標,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
(8)附錄:
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依各申請計畫實際需要分別檢附,如居民共識協調紀錄或證明文件、土地同意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文宣資料等。
三、繳交份數規定:
(1)提案計畫書:
30冊,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邊裝訂。
(2)申請提案電腦檔案光碟:
3份。
拾肆、經費分期核撥及核銷
一、核定補助經費,將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核定金額之40%):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完成撥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生權責作業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詳附件五)(註明發生權責日期)、請款明細表(格式詳附件六)、請款收據、發生權責證明文件以及政府單位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即「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依濕地責任劃分分送本部營建署或經濟部水利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依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金額扣除配合款規定比例及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計畫總執行進度達70%(監測調查巡守等非工程案件需完成期中報告審查)或復育、地景改造等工程案件實支進度達40%,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實支證明文件(如為工程案得為估驗計價單)、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等文件,依濕地責任劃分分送本部營建署或經濟部水利署請款。
二、計畫於決算後1個月內,應檢送經費執行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本補助款核撥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後,該府應依提案計畫書所載,將獎補助鄉(鎮、市)公所、基金會、法人、大專院校、社團等民間團體或組織之經費,得直接補助予執行該項工作之鄉(鎮、市)公所或該基金會、法人、大專院校、社團等民間團體或組織。
拾伍、因應緊急突發事件之提案及經費核撥
本補助須知所謂之緊急突發事件係指濕地生態遭到突發性非法人為衝擊或自然災害衝擊。
補助項目包括因應緊急突發事件之排除或後續損害評估、生態監測及其他等。
一、緊急事件對該濕地之衝擊,其結果致使該濕地生態環境短期無法重建,則本年度不予補助或列為中長程地景復育重建辦理。
二、緊急事件對該濕地之衝擊,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提案單位現勘評估後,視實際情形以下列方式辦理:
(1)如衝擊因應作業可於當年度提案中辦理,請縣政府與提案單位協商於原經費內修正計畫執行內容後,提報本部核備。
(2)如衝擊因應作業恐排擠既有濕地保育業務之推動,請縣政府與提案單位協商後,修正增列計畫執行內容及經費後,提報本部核備。
(3)如衝擊地點非為本年度補助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新增計畫方式,免經本須知審查程序直接提案,本部視經費許可酌予補助。
三、緊急突發事件因應經費請各提案於執行經費中酌予預留,並得視實際情形於計畫內先行勻支辦理,於兩個月內提報核備修正計畫併同領據辦理撥款作業,並以一次撥付經費為原則。
結案時應檢附緊急突發事件核撥經費之政府單位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及緊急處理報告,請參見附件七。
拾陸、輔導與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第一次核撥補助經費後,按月將進度管考表或工程施工情形等,每月進度管考資料分送本部營建署及經濟部水利署備查,並由本部營建署統一辦理管考作業。
2、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將於執行期間協同濕地生態及地景復育顧問團進行訪視、輔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加強督促外,並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拾柒、其他
一、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
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
三、聯絡窗口:
(1)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海岸復育課:
聯絡電話:
02-27721350
李姿葶(分機312,宜蘭縣、屏東縣、澎湖縣)
傅子純(分機313,臺南縣、臺南市)
彭子峻(分機314,苗栗縣、臺中縣)
邱筠蓁(分機315,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
唐克敏(分機316,新竹縣、雲林縣、連江縣)
宋佩容(分機317,花蓮縣、其他)
尚淑婷(分機318,高雄市、高雄縣、嘉義縣、臺東縣)
傳真:
02-27523920
(2)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第一科:
吳銘哲(電話:
04-22501264,嘉義縣及花蓮縣)
詹勇斌(電話:
04-22501259,台東縣)
林宏仁(電話:
04-22501261)
04-22501613
四、本須知另登載於本部營建署及所屬城鄉發展分署網站:
(1)http:
//www.cpami.gov.tw(便民服務/單一窗口/100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申請補助須知)。
(2)http:
//www.tcd.gov.tw(國家重要濕地資料庫入口網站/最新消息/100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申請補助須知)。
五、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部營建署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本部營建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訂頒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補助須知
99年8月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費發生權責程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
100年12月
99年12月
召開濕地評選諮詢會議
核定補助計畫
99年10月
申請計畫收件(統一窗口:
本部營建署)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初審及修正計畫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相關計畫經費發生權責作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巡守調查監測及相關施工、驗收、管考及查核
補助計畫申請程序及辦理流程圖
附件一75處國家重要濕地各部會責任分工表
內政部營建署:
共計46處。
編號
名稱
所在縣市
面積(公頃)
等級
備註
1
曾文溪口濕地
臺南縣、
臺南市
3,218
國際級
台江國家公園
2
四草濕地
547
3
夢幻湖濕地
臺北市
國家級
陽明山國家公園
4
五股濕地
臺北縣
177
5
桃園埤圳濕地
桃園縣
2,974
6
新豐濕地
新竹縣
165
7
七家灣溪濕地
臺中縣
7,221
雪霸國家公園
8
好美寮濕地
嘉義縣
1,171
9
布袋鹽田濕地
721
10
北門濕地
臺南縣
2,447
11
七股鹽田濕地
2,997
12
鹽水溪口濕地
635
13
洲仔濕地
高雄市
14
南仁湖濕地
屏東縣
118
墾丁國家公園
15
龍鑾潭濕地
237
16
大坡池濕地
臺東縣
41
17
馬太鞍濕地
花蓮縣
18
五十二甲濕地
宜蘭縣
299
19
青螺濕地
澎湖縣
221
20
慈湖濕地
金門縣
188
金門國家公園
21
清水濕地
連江縣
馬祖國家風景區
22
嘉南埤圳濕地
嘉義縣、
1,383
23
竹北蓮花寺濕地
地方級
24
竹南人工濕地
苗栗縣
25
向天湖濕地
26
大湳湖濕地
27
東勢人工濕地
28
椬梧濕地
雲林縣、
1,857
雲嘉南國家風景區
29
彌陀濕地
嘉義市
30
白河國小人工濕地
0.4
31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人工濕地
32
竹滬鹽田濕地
高雄縣
171
33
永安鹽田濕地
133
34
鳥松濕地
35
林園人工濕地
50
36
援中港濕地
39
37
半屏湖濕地
38
鳳山水庫濕地
武洛溪人工濕地
40
屏東科技大學人工濕地
56
海生館人工濕地
42
鸞山湖濕地
43
金龍湖濕地
44
六十石山濕地
45
竹安濕地
1,417
46
菜園濕地
82
經濟部水利署:
共計4處。
八掌溪口濕地
嘉義縣、臺南縣
卑南溪口濕地
947
花蓮溪口濕地
259
八掌溪中游濕地
嘉義市、嘉義縣
363
農委會林務局:
共計21處。
關渡濕地
臺北市、臺北縣
394
大漢新店濕地
650
挖子尾濕地
60
淡水河紅樹林濕地
190
鴛鴦湖濕地
374
香山濕地
新竹市
1,600
高美濕地
701
大肚溪口濕地
臺中縣、彰化縣
4,136
鰲鼓濕地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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