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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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
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
4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5
纳税调整后所得
6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
应纳税所得额
8
适用税率
25%
9
应纳所得税额
10
减免所得税额
11
抵免所得税额
12
应纳税额
13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4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5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6
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注: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提示:
表内第1栏“利润总额”:
事业单位填写“收支结余”,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净资产变动额”。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项目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所长:
电话:
010-00000000
地址:
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日期:
2014年XX月XX日
附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鉴证,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被鉴证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被鉴证单位基本情况
被鉴证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
被鉴证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度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鉴证单位的主要会计政策
(一)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二)会计年度: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四)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五)会计核算方法:
1、存货核算方法: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成本法
3、固定资产及折旧核算方法: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残
值率为3%。
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各种无形资产在受益期
内按直线法摊销,不能确定受益期的按十年摊销。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鉴证事项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鉴证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元。
具体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提示:
纳税调整事项中所引用的政策文件应是鉴证所属年度的现行文件!
!
)
(一)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在撰写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时,也可按“纳税调整增加事项”及纳税调整减少事项”分别列示。
1、收入类调整项目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确认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视同销售收入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捐赠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②偿债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③赞助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④集资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⑤广告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⑥样品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⑦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⑧利润分配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⑨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⑩其他视同销售收入0.00元。
(2)接受捐赠收入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和除收益类外科目核算的接受捐赠收入金额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证确认接受捐赠收入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①货币性捐赠金额0.00元;
②存货类捐赠金额0.00元;
③固定资产捐赠金额0.00元;
④无形资产捐赠金额0.00元。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被鉴证单位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0.00元,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款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①×
×
项目,账载金额0.00元,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②×
③×
④×
项目,账载金额0.00元,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①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账载金额0.00元,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②除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外,发生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按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0.00元,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0.00元。
根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并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金额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的股息红利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7)特殊重组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0.00元。
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书(备案号:
)等资料确认的收入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8)一般重组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会计资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除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外,适用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被鉴证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3年度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金额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数据来源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具体的纳税调整情况如下:
①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期末“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a、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b、衍生金融工具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c、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②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a、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c、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③投资性房地产期初“账载金额”(公允价值)0.00元,计税基础0.00元;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账载金额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11)境外应税所得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附表三的境外应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根据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及成本费用的有关账户,取得下列数据:
①境外应税所得的纳税调整增加额数据,鉴证结果如下:
a、2013年度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成本费用0.00元;
b、2013年度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0.00元。
②境外应税所得的纳税调整减少额数据,鉴证结果如下:
a、2013年度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0.00元;
b、2013年度并入利润总额的投资收益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规定;
“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但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申报软件在开发设计时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不能填写金额,此时可填在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境外投资损失金额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鉴证确认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0.00元,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13)不征税收入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
收入金额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不征税收入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文件规定;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但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申报软件在开发设计时有勾稽关系,附表三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填报项目,企业类不征税收入调整情况只能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中披露。
(14)免税收入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取得×
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鉴证确认免税收入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0.00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00元;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0.00元;
其他收入0.00元,其中: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00元。
(15)减计收入
收入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减计收入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0.00元;
②其他收入0.00元。
(16)减、免税项目所得
所得额合计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
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减免所得额合计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①免税所得0.00元,其中: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0.00元;
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0.00元;
c中药材的种植0.00元;
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00元;
e牲畜、家禽的饲养0.00元;
f林产品的采集0.00元;
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0.00元;
h远洋捕捞0.00元;
j其他0.00元。
②减税所得0.00元,其中: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0.00元;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0.00元;
b其他0.00元。
③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0.00元。
④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0.00元。
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0.00元。
⑥其他0.00元。
(2)减税所得0.00元,其中: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0.00元;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0.00元;
③其他0.00元。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被鉴证单位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文件的规定,本年满2年的投资额0.00元和×
年满2年的投资额0.00元,鉴证确认2013年度发生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
①于本年满2年的投资额0.00元,可在满2年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其中:
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②于×
年满2年的投资额0.00元,可在满2年的×
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其中:
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18)其他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的账载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税收金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①被鉴证人2013年度计入“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账载金额0.00元,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7]392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的规定,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②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将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金额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
③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账载金额0.00元,税收金额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2、扣除类调整项目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0.00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0.00元。
(1)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被鉴证单位2013年度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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