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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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和《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本工程等别为Ⅱ等,主要建筑物为2级,次要建筑物为3级;
相应防洪标准:
2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200年一遇;
3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100年一遇。
1.1.2水文气象条件
石头河属黄河水系,渭河一级支流,系黄河二级支流,流域面积778.7km2,干流总长68.6km,河道平均比降为19.4‰。
石头河水库控制流域面积673km2,多年平均降水量816mm,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565亿m3,水库正常蓄水位801m,总库容1.254亿m3。
工程所在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少雨,夏热伏旱,秋凉湿润,冬寒干燥。
冬季多西北风和西风,夏季多东南风,春秋气候温和多东风。
渭河以南年平均气温13.2℃,极端最高气温42.4℃,极端最低气温-20.2℃,多年平均降雨量633.1mm,最大降雨量1087.5mm,最小降水量298.7mm,最大风速20m/s,风向为WNW,最大冻土深度24cm,多年平均蒸发量1151mm。
渭河以北年平均气温13.1℃,最高气温43℃,最低气温-18.9℃,年平均日照时数2090小时,无霜期218天,风向多为东南风和西北风,多年平均降雨量561.8mm,降雨的时空分布极不均匀,雨季多集中在6~9月,其雨量占年降水量的59.5%,最小降水量在冬季的12月、1月和2月份,其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3.2%。
多年平均蒸发量1087.5mm(E601),多年平均干旱指数为1.94。
1.1.3工程地质
1.1.3.1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
工程区地处关中盆地中部,地势总体是南北高,中部低。
供水线路从渭河盆地南缘、秦岭北侧山前残留的一级黄土台塬发育的马家沟口,由南向北经过残留的一级黄土台塬、秦岭山前洪积扇区、渭河平原三大地貌单元。
地层岩性为:
第四系(Q)风积堆积:
黄土、黄土状壤土夹古土壤,厚度50~120m;
第四系(Q)洪积堆积:
漂、卵、砾石为主,厚度300~500m;
第四系(Q)冲积堆积:
以砂、砂壤土、砂卵石为主,厚度大于10.0m。
工程区地处秦岭纬向构造体系与汾渭断陷盆地的交汇部位,受祁吕贺山字型构造和陇西旋扭构造体系的影响,基底构造复杂,以隐伏断裂为主。
对工程区稳定有影响的活动性断裂有三条:
宝鸡—兰田秦岭山前断裂(F1);
宝鸡—咸阳断裂(F2);
岐山—垭柏断裂(F3)。
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Ⅶ度。
区域地下水的埋深、径流随岩性、地形地貌而异,按含水层岩组分类简述如下:
冲积砂、卵石孔隙潜水岩组;
洪积砂、卵石孔隙潜水岩组;
风积黄土孔隙、裂隙潜水岩组。
潜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有秦岭北麓的基岩裂隙水,大气降水及河流地表水侧面补给;
潜水的总体流向由南北两边向渭河方向排泄。
1.1.3.2供水线路的工程地质条件
(1)地形地貌
供水线路由渭河南岸山前一级黄土台塬塬边向北沿途穿越的主要地貌单元有:
秦岭山前洪积扇、黑河漫滩、过渭河、经过渭河北岸一、二级阶地,沿三级阶地前缘至咸阳市净水厂。
(2)地质构造和不良物理地质现象
工程区位于渭河断陷盆地中部,第四系松散堆积层,深度达数百米,没有发现晚更新世以来活动过的断层和不良物理地质现象。
(3)水文地质条件
本区地下水以第四系孔隙潜水为主,地下水位埋深3.0~30.0m不等。
地下水水化学类型HCO3-—Ca2+—Mg2+及HCO3-—Ca2+,渭河水化学类型HCO3-—SO42-—Ca2+—Mg2+,根据水质评价标准,环境水对混凝土无腐蚀性。
(4)砂土液化评价
工程区勘探深度范围内黑河漫滩、渭河漫滩上部堆积的中砂和渭河一级阶地中部堆积的中砂均为第四系全新统堆积,属可液化砂层。
供水线路地基饱和砂土液化等级以轻微~中等为主。
(5)场地的湿陷类型和地基土的湿陷等级
渭河以南黄土塬边斜坡地带堆积的壤土,洪积扇表面堆积的壤土和渭河以北二、三级阶地表面堆积的黄土,属湿陷性土。
供水管线总长度约60km,其中土层管基长度39.0km,湿陷性管基长为29.4Km,湿陷类型分为非湿陷性场地、非自重湿陷性场地和自重湿陷性场地三种类型。
1.1.3.3供水管线建筑场地类别
场地地表以下20m深度范围内,洪积扇土层场地土属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Ⅱ类;
黑河漫滩土层场地土属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Ⅱ类;
渭河河床土层场地土属中软土,场地类别为Ⅲ类;
一级阶地、二级阶地、二级阶地土层场地土均属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Ⅱ类。
1.1.3.4供水管线障碍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供水管线沙河段的工程地质条件:
供水管线设计桩号15+480~16+080从周至县富人乡渭兴村南0.2km左右穿过沙河,沙河为黑河漫滩上发育的一条支流,主要堆积层从上到下分为两层;
上部中砂层,下部砂砾石层,Ⅶ度地震时中砂层液化等级为中等。
1.1.4天然建筑材料
1.1.4.1土料
供水线路两侧的黄土、黄土状壤土、粉质壤土储量丰富,开采方便,其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SL2511—2000》规范对碾压土料的质量要求,都可作为供水管基铺垫和回填碾压夯实土料,可就地就近取材。
1.1.4.2混凝土骨料
(1)混凝土粗骨料(砾石)
采用黑河口、赵镇和口镇灰岩的人工骨料。
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SL251—2000《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对混凝土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储量和质量完全满足规范要求。
(2)混凝土细骨料(砂)
渭河堆积砂层,储量丰富,便于开采,粒度模数偏小,含泥量偏高,冲洗后可以使用;
沣河砂基本合格,储量丰富,且运距较近。
建议供水管线渭河及以南工程段混凝土细骨料选用渭河砂;
渭河以北工程段选用沣河砂。
1.1.4.3石料
沣峪口石料场位于沣峪口左岸,岩石为燕山期侵入的混合花岗岩(γ4),坚硬完整,石料质量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优良,储量900万m3左右,运距大于50km。
赵镇石料场位于渭河北岸礼泉县境内,口镇石料场位于泾阳县口镇以北,两料场基岩裸露,岩石坚硬,表面风化程度较微,有用层为寒武系-奥陶系灰岩。
成层条件较好,储量丰富,技术质量满足规范要求,储量丰富(大于240万m3),开采运输方便。
1.1.5对外交通及施工条件
本工程施工主要对外交通为公路,工程区内有西宝高速公路,西宝公路中线、北线、南线、108国道及县乡公路纵横交错,对外交通较为便利。
场内交通在尽量利用已成道路的基础上,沿沟槽设一条临时施工道路,作为场内交通,输水干管段施工道路宽拟满足超高线及超重线运输,施工完建期恢复原貌。
施工及生活用水:
施工和生活用水可就地开采或从附近农用井取水。
施工及生活用电:
工程区域被国家西北电网覆盖,电力充足,电力线路交织密集,施工用电可就近架设、引接,也可自备发电设备。
工程区邮电通讯极为发达,有线电话进入全国自动网络,无线寻呼和移动电话有中国移动、联通、铁通等诸家网络交织,可随时随地与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国进行通话联系。
*1.1.6沙河倒虹施工导流标准
沙河倒虹工程等别为Ⅱ等2级,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规定,确定施工导流建筑物为4级,洪水重现期为10年一遇,采用11月到翌年4月的洪水,设计洪峰流量为13.2m3/s。
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2.1工作范围
本技术条款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包括按本条款、图纸和项目监理要求提供的劳务、监管人员、永久设备、其它设备和材料,以及为完成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所需的全部工作。
卖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工作范围,依据本技术规范的条款进行施工。
*1.2.2工作项目
本次日元贷款咸阳市石头河水库供水工程土建施工招标范围为归化桩号0+000~49+176.486m部分,其中过渭倒虹、西宝高速顶管(37+300.522~37+405.8,全长105.28m)、陇海铁路(42+650.02~42+715.62,全长65.6m)不属本次招标内容,剩余标段长48027m(主要包含:
d2000mm预应力砼管全长7330m,d1800mm预应力钢筒砼管全长39390m,压力钢管1260m,减压阀44.9m)。
其共设镇墩为157座(管线147座,沙河4座、取水口2座,两座减压阀处共4座),各类阀井105座:
其中排气阀井72座、泄水阀井16座、排气检修阀井6座、泄水检修阀井1座、分水阀井2座、减压恒压阀井2座,超压泄压阀井2座、计量阀井3座(取水口1座、管线2座)、沙河倒虹泄水阀井1座。
沿线共设各类建筑物10座:
其中取水口1处,沙河倒虹1座、穿越公路渠道交叉建筑物8座。
卖方根据本次工程招标范围,主要完成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渠道恢复工程,公路路面恢复工程,管道及钢管件安装(主要包括预应力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以及钢制管件),阀门(闸阀、蝶阀、减压恒压阀、排气补气阀、超压泄压阀)、电磁流量计、伸缩接头、法兰等的现场安装;
以及部分钢制管件的防腐涂刷,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安装;
临时工程等工作内容。
本标段永久工程所需的主管道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管及管件、电磁流量计、伸缩接头、法兰、42.5#水泥、钢筯、原木、“O”型橡胶密封圈,由咸阳子项目办提供并运至施工范围内任意区域,卖方负责卸货及场内二次倒运及安装等后续工作。
咸阳子项目办提供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管件按设计长度或重量供应,42.5#水泥量按监理人批复的砼配合比结合施工图纸确定实际供应量,钢筋按照施工图纸设计量扩大2%确定实际供应量,圆木供应300立方米。
投标报价时不需计入上述材料采购费,但场内二次倒运、保管等费用仍应摊入分项单价,卖方未计入单价的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3业主提供的图纸
参见招标图册。
*1.4投标文件内容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技术装备、施工安排、工序、施工方法及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
4)施工进度安排的框图
5)临时设施和临时建筑;
6)交通设施、通讯;
7)环保及安全施工。
1.5业主提供的工程构件和材料
1.5.1工程构件和材料的交货计划
1.5.1.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卖方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构件和材料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卖方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卖方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卖方。
1.5.1.2卖方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业主提供而由卖方安装的工程构件和材料,原则应按照本条1.5.1.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卖方应允许业主比计划提前到货。
(2)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应提前14天,将工程构件和材料预计到货日期通知卖方,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48小时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在到货12小时以内卸货,否则,应由卖方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
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卖方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构件和材料的交货日期,但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卖方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构件和材料。
1.5.2工程构件和材料的交货验收
1.5.2.1由业主提供的工程构件和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规定,由业主与卖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1.5.2.2业主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业主和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卖方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卖方将不对工程构件和材料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6卖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卖方提供的材料
1.6.1.1材料交货验收
卖方提供的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1.6.1.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工程师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
卖方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规定处理。
1.6.1.3材料的代用
卖方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卖方提供的施工设备
1.6.2.1卖方应在协议书签订后30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且不少于其在投标文件中明示的数量和质量,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卖方。
1.6.2.2卖方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卖方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1.6.2.3不论卖方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卖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卖方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规定进行更换。
1.6.2.4施工设备的保险由卖方办理。
1.7现场施工测量
1.7.1测量基准
1.7.1.1监理工程师应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卖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1.7.1.2卖方接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1.7.2施工测量
1.7.2.1卖方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1.7.2.2卖方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卖方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卖方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卖方可邀请监理工程师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测量成果,可用于计量付款。
1.7.2.3卖方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
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卖方负责修复。
1.8现场试验
1.8.1卖方应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
卖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1.8.2卖方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卖方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
1.9工程量计量
1.9.1说明
1.9.1.1工程项目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相关条款进行计量。
1.9.1.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卖方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1.9.1.3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卖方应用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列入卖方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9.2重量计量的计算
1.9.2.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卖方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9.2.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
钢筋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
预应力钢铰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
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
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9.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9.4体积计量的计算
1.9.4.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1.9.4.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
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9.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0计量和支付
1.10.1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技术条款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卖方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业主以总价承包方式结合工程进度支付;
未列出的其它临时费用卖方应摊入到工程量清单分项单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
1.10.2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卖方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10.3投标注意问题
(1)本工程由咸阳子项目办提供水泥、木材、钢筯、钢管及管件、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O”型橡胶密封圈,以上各项由咸阳子项目办发货到工地,卖方负责卸货及后续工作。
卖方在投标报价单价中不应计人以上各项材料费用,但钢制弯管的外防腐需要卖方在现场完成,卖方应在相应钢管件安装单价中计入此项。
(2)卖方在安装预应力混凝土管时,在投标报价计入填缝材料,其管外接口需用油浸油麻绳进行填充,并用沥青腻子封口。
(3)卖方在安装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时,在投标报价计入填缝材料,其管内壁外露部分需用双组分聚硫密封胶填充,管外壁外露部分用油浸油麻绳填充,并用沥青腻子封口,以防止其腐蚀。
(4)卖方为完成管道安装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劳力、压水试验费用、钢制管道施工焊缝探伤费用、施工排水、以及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方量,由卖方计入投标报价,不另行支付。
1.1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卖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的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都应遵照国家水利部、建设部分管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和本章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
若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为准。
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主要技术规范如下: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19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范》(DL/T5109—19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5695~5696—9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05);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钢制管法兰技术条件》(GB/T9124—2000);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281—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1995);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199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199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技术规范》(GB175—1999);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J105—8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土工试验规程》(SL/T237—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1996);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1987);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施工导流及排水
2.1工作内容与说明
2.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跨河沟倒虹的导流和截流;
(2)管道及附属建筑物的基坑排水;
(3)导流建筑物拆除。
(4)沿线管道施工降排水。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
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1.2卖方的责任
(1)卖方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
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2)除本技术条款第2.1.2条规定外,卖方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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