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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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04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xx市热力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热力公司”)
016000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乙方作为“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根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向计划管理人转让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项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缴付的认购资金向乙方支付购买价款,并将以基础资产项下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未来120个月内所产生的供热收费收益为主要收益来源向专项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兑付本金和预期收益,并将剩余资金(如有)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获得专项计划兑付的预期收益和本金;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各参与机构有权按照《标准条款》等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定期收取专项计划费用。
3.为确保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专项计划费用等能够按期支付,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差额补足义务
一.1乙方负有如下差额补足义务:
乙方作为原始权益人于每个特定期间的归集期内划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应不少于当个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且该特定期间内自监管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应不少于必备金额。
若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当个特定期间的供热收费收益不足当个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的,则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补足该等不足部分的资金。
一.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构成甲乙双方基础资产买卖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约定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后,有权取得基础资产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包括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是不可撤销的,不附带其他条件的,且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对价。
第二条差额补足义务的履行期间
二.1按照本协议、《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专项计划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及专项计划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热力公司应向计划管理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第三条差额补足启动事件
三.1在以下差额补足启动事件发生时,热力公司应根据本协议、《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计划管理人于初始核算日(即权益登记日之前的第11个工作日,R-11日,以下同)确认专项计划账户于当个特定期间实际收取的金额少于相应特定期间应收到的必备金额的,则计划管理人有权于差额补足通知日(即权益登记日之前的第10个工作日,R-10日,以下同)通知热力公司根据本协议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第四条差额支付义务的履行
四.1差额补足启动事件发生后,计划管理人有权于差额补足通知日向热力公司发出差额补足通知(格式见附件一),要求热力公司按照本协议、《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差额补足资金(相当于“当个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与当个初始核算日专项计划账户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按期足额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各特定期间对应的必备金额由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约定,在每个特定期间起始日之前,将该特定期间必备金额具体数值的书面确认文件发送给热力公司,或者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后,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各特定期间的必备金额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热力公司。
四.2热力公司自收到上述差额补足通知后,应于差额补足划款日(即权益登记日之前的第8个工作日,R-8日,以下同)将相应差额补足资金无条件足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热力公司有义务自行向监管银行确认截至当个初始核算日监管账户实际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金额是否达到应划入的必备金额,如未达到应划入的必备金额,热力公司有义务自行在差额补足划款日将相应差额补足资金足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即热力公司的差额补足义务不因计划管理人未在差额补足通知日向热力公司发出差额补足通知而免除。
四.3热力公司对本协议项下的应付差额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抵销或扣减。
四.4热力公司同意,热力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差额补足资金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计划管理人返还。
四.5热力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的,计划管理人有权向热力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热力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五.1乙方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
五.2乙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和履行,符合乙方的经营范围,已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及外部(如需)必要的审批;
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债务、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ii)不违反或导致乙方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乙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iv)不会导致在乙方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为本协议目的设置的除外);
(v)内部的机构、人员调整、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乙方且单独或总体地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裁决,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五.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领导人未发生与其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未涉入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入该等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五.5除已向甲方披露信息外,乙方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承担的其他义务;
乙方亦无任何劳资纠纷、欠税、未缴罚款等。
五.6乙方始终遵守中国法律对土地、环保、消防、健康及安全的一切规定,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严重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事件、情况或状况,不曾收到过有关前述事宜的通知﹑投诉﹑要求,也未曾被采取任何相关的行政调查、处罚、整改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7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五.8遵守甲方就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而提出的合理意见。
五.9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侵犯乙方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有任何乙方的债权人提出涉及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主张或异议。
五.10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度4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甲方或授权的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金融机构融资明细统计表(含金融机构名称、借款余额、到期日等)与担保明细统计表(含担保权益人名称、担保对象、担保余额、担保到期日等)、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五.11乙方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重组、承包、托管等影响或可能影响主体资格情形的重大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五.12如发生重大资产减损、偿付危机、不利于业务/资本/财产状况的事件、诉讼、仲裁、受到主管机关调查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情形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客观上无法提前通知的,应于情形发生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五.13乙方出售、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五.14乙方未发生对甲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的任何违约事件。
五.15本协议一经乙方正式签署,即对其是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六.1合法存续。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
六.2业务经营资格。
甲方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甲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丧失该项资格。
六.3公司权力、授权和不违法。
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a)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b)不违反或导致甲方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c)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甲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六.4政府审批或许可。
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
或者并不存在这样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第七条通知
七.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七.2通知应采用专人递送方式,或传真方式,或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
依照上述方式发给有关收件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满足以下要求即视为送达(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最先到达者为准):
七.2.1专人送达:
通知方取得被通知单签收所列日。
七.2.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
七.2.3传真: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当日。
七.2.4特快专递(付清邮资):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个工作日。
七.2.5电子邮件:
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
七.3双方用于第7.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如下: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次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工作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七.4本协议中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文件,应于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送对方。
双方同意,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与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为准。
第八条保密
八.1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托管人、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及(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未经本协议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九.1若热力公司在差额补足划款日未能足额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则热力公司除需继续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外,每迟延一日还应按应付未付补足资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该等违约金仍不足赔偿专项计划所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热力公司还应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九.2因热力公司未及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或其他诸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均由热力公司承担。
九.3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或其他诸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一十条争议解决
一十.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一十.2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十一.1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地震、瘟疫、战争和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袭击、蓄意的破坏活动等(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合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则不应视为违约,该方也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事件不包括罢工以及各种劳动纠纷、设备或物资延迟送货及经济情况困难等。
一十一.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合同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一十一.3不视为违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一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一十二.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一十二.2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一十二.3热力公司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和责任,除非该等转让有利于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且经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
一十二.4甲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和责任,除非该等转让有利于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且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一十三条协议的解除
一十三.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一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十四.1本协议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
一十四.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标准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一十四.3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一十四.4本协议双方承认,除针对计划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重大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
本协议双方进一步同意,且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一步同意且承诺,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一十四.5若计划管理人解散、清算或破产或受到任何限制或计划管理人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股东发生任何的变化,或计划管理人发生更换,热力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受上述事项影响。
一十四.6现双方共同约定: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计划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管子公司设立完成的,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新设资管子公司承继,并由新设资管子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的职责。
一十四.7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甲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于专项计划设立日生效。
一十四.8乙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有充分知悉与理解,保证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任何其它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协议及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
一十四.9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十四.10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备用,由甲方保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的签署页)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市热力公司(盖章)
附件一:
差额补足通知
差额补足通知(格式)
致:
根据《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以及《xx热力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20年月日(即当个初始核算日,R-11日),贵司应将监管账户内在该特定期间收到的不低于【】万元(即必备金额)的供热收费收益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现截至20年月日(即当个初始核算日,R-11日),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该特定期间内的供热收费收益金额为【】万元,不足必备金额。
根据《标准条款》以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贵司应于20年月日(即差额补足划款日,R-8日)将相应差额补足资金无条件足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现我公司决定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启动差额补足程序,贵司应于20年月日前将人民币万元的差额补足资金划付至以下专项计划账户: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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