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改进现阶段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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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在客运线路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
要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动态管理。
要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该企业晋升经营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作为参与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经费,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这是自《安全生产法》出台以后,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第一次明确自身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及所承担的职责。
按照“权由法定,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可以从目前国家道路运输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一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条例》设定了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运输安全生产。
在市场准入方面,《条例》要求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更体现了从严管理的原则,要求必须有检测合格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等。
在市场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对影响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二是交通部门发布的与《道条》相配套几个部令更是明确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内容和职责,如在2005年第6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许可条件中明确要求有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05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都有相同或类似规定,在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9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10号令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从这些市场准入的安全要求以及后续的行政监管要求都说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跟踪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当然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其三是按照2005年8月2日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5]49号《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从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等方面要求看,这一文件应该说是进一步强调(交通)运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内容,其中在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方面。
《意见》要求,“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
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
另外,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这些规定表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对人的安全要求也是十分明确具体。
从以上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陈述来分析,可以说,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仅承担是对企业经营资质、运营车辆经营资质、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审查,还承担着对其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适应能力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是对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全面把关,而决不是仅仅限于对相关安全的运输资质条件的把关。
目前,在行业管理部门内部很多人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然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是,两个法律规范并没有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除了车辆、人员证照办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外,更多的是要求公安交警对道路交通路面运行秩序的监控,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法推脱的职责。
二、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职责认识模糊和对实施监管内容不明确。
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对安全管理职责认识“形而上学”,认为其在运输安全监管上的主要职责是“三关一监督”,就是“办牌发证”,就是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时对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进行形式审查,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交警部门的事,对企业运输安全制度的制定、措施的落实、安全运行机制情况跟踪管理认为是企业的事。
正基于这种观念,目前,一些运管机构存在不知道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到底要管什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到底到什么程度,把源头安全监管当作是一种负担,一种多余的工作,人员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检查不到位,即使在实行驻客运站管理,各地运管机构派驻的人员,也存在人员不够,职责不落实,没有真正履行好对客运站安全管理落实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和采取的措施力度不够,与安全管理形势不相适应。
由于对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认识上的模糊性,导致了对现实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研究不够,也没有能采取切合实际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监管措施,企业安全监管能力下降,事故隐患的增多,事故发生的必然性自然增加。
作为运输生产的经营主体-运输企业,由于通过改制民营、或通过挂靠经营组建而成,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本身就不强,对新条件的安全管理研究更是明显缺乏。
三是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明显薄弱。
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行业管理部门自身对安全管理职责认识上的模糊性加剧了企业安全管理的滑坡,尤其是新兴的以挂靠经营为主要组织形式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更加薄弱。
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普遍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没有形成一套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重效益轻安全,以牺牲安全牟取经济利益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第二,对运输安全执行层管控能力弱化。
由于挂靠经营现象普遍,企业安全责任链条过长,导致企业对驾驶员管控能力弱化,驾驶员听命于经营车主,为了多赚钱,经营车主往往放松对车辆的保养,忽视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行车能力的管理。
第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
从业人员是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也是运输安全的落实者,然而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却普遍存在素质不高,安全行车技能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目前,道路运输企业外聘驾驶人员都比较多,有的企业外聘驾驶员高达80%,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自己的驾驶员、押运员队伍。
从业人员大多数为农村务工人员、下岗人员等,执业经历少、执业技能差、安全服务意识不强。
出于生计上的考虑,一些驾驶人员在对一些地方路况根本不熟的情况仍然会执行运输任务,还有一些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对有些危化品化学性质、危害性、储运要求、应急措施、注意事项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仍然执行运输任务;
还有一些驾驶员多挣钱在一经营业主的要求下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等。
松散的挂靠经营还导致营运驾驶员、押运员流动频繁,频繁的流动虽然有利于经营车主和运输企业压低驾驶人员工资,降低经营成本,但同时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频繁的流动容易造成驾驶员运营线路的不熟、容易造成驾驶人员对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的不熟、从事危险货物的还容易造成驾驶人员因对承运货物的不了解而出现无法有效处置泄露事故,无法有效应对其他突发灾害性事故。
第四,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这一点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在今年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安全防护用品明显匮乏,有些有罐车的运输企业连防化服、防毒口罩都没有更不用说堵漏仪等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就更是缺乏,有个别企业的承运几十种危险货物,竟然没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罐体车辆倒罐人员更是少得出奇。
第五,运输安全信息化水平不高。
目前,受运输生产赢利水平制约,大多数道路运输企业处于保本经营,很多先进的高科技产品还没有应用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上,对车辆的动态跟踪监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有限。
第六,作为客运安全重要监管源头,部分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不到位,达不到规定的要求问题。
一些客运站安全检查合格报班制度、出站人数复核制度、“三品”检查等制度等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个别车站仍然存在不能有效履行车辆安全检查等问题。
四是安全动态监管比较薄弱。
由于挂靠经营的普遍存在,企业对挂靠经营车辆缺乏主动监管的内在动力,运输车辆运营证照、车辆技术状况的跟踪维护、车辆罐体安全检视、法定保险事项的落实大都由挂靠经营车主来完成,企业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监管不落实,同时也造成车辆在运行中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的频发。
五是安全隐患较多。
目前,由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部门职责交叉,还存在受监管力量限制造成的在乡村无牌无证及报废车上路,农用车载客、无证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违法现象,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另外,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事实上安全监管的不到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履行和落实也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形成了运输生产领域普遍存在内部安全隐患多、车辆运行隐患多、从业技能隐患多。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要从认识上解决“该不该管”,明确部门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对自己在某一项工作中的所承担的职责、地位不明确不了解,这一项工作也就很难从根本上做好,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思想上解决“该不该管”的问题,明确运管机构在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中所处的地位、扮演的角色及所承担的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目前在行业安全管理不知所措、不知所为的问题,使所有运管机构认识到对运输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的监督检查是责无旁贷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待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似管非管的现状,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明白运管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合法、有据的,督促企业加强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
二是从思想上解决“管什么”,明确行业安全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职责。
从认识上解决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所承担的职责,还要从思想上解决“管什么”,那就是要从根本上明确自身在行业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在行业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通常所说“三关一监督”是一个概念性、笼统的提法,行业安全管理实质是依托“三关一监督”职责下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把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调整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而在整个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只有交通运管部门规定了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把关。
按照这一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安全监管,从这一要求出发,运管部门对企业安全机构设置运作情况、安全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经费投入情况、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安全装备设施落实情况、安全运行机制建立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管理应是一项正常的安全管理内容。
三是从思路上理清“怎么管”,明确行业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
解决了该不该管,管什么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一个怎么管的问题,要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关键还是要从现行安全管理现状出发。
第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制。
要把安全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到各级运管各级领导的目标考核范围,强化安全一票否决制,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
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按照“一岗双责”(生产、安全)的要求,领导班子各副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运管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企业负责”是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础,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必须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明白其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四是落实岗位责任。
明确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责任,做到“安全重担人人挑”。
五是加强考核。
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无断层、无死角,坚持年终考评和动态考评相结合,对发生的运输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特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从根本上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把安全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二要健全落实安全管理评价体系。
对运输安全管理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评价,是推动和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重要手段。
如尽快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有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使运管部门在行业安全管理有检查、考核、评价的标准和指南。
第三是利用经济手段,增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效性。
一些运输企业之所以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甚至“要钱不要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没有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切身利益紧密挂勾,尤其是在一些新兴的民营运输企业表现的尤为突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不仅要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应更要注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手段的应用提高运输经营业主抗安全风险经济能力或者同时有效杜绝一些不法经营业主有意逃避责任。
2004年1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已经为我们明确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三个经济政策的导向,即“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导向性的政策已经出台,只是一个贯彻落实的问题,所以能否用足用好三项经济政策对于抓好道路运输这项高风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将同样至关重要。
第四要创新安全监管模式。
针对挂靠经营现象普遍,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十分突出现实,要实现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必须创新运输安全管理理念和模式,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要在管理理念和方法创新。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在抓安全管理中实现“三个转变”,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安全监管规范、程序、制度的建立、促使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在抓基础建设、抓隐患防范上来。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方式创新。
做好运输生产安全工作,必须树立“面向科技要安全”的创新意识,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问题。
管理部门要加速引进和推广引导运输企业、客运站要加大安全投入,引进安全检测仪、全程监控系统等先进的技术设备,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和行包安检仪等科技手段,加强“三品”检查和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安全文化创新。
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引导企业加强制度约束、措施跟进的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针对运输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思想以及运输安全生产实际,注重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采用更加有效的手段,不断调动生产经营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讲安全、要安全、保安全的氛围,通过安全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绷紧头脑中安全生产的弦,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达到通过文化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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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加强 改进 现阶段 道路 运输 安全管理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