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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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问题4:
汇发【2013】43号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牵头报送境内各分行业务。
对于这些牵头机构而言,应该如何实现数据报送?
根据汇发【2014】18号文,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主报告行)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支机构数据,其流程为:
在数据报送之前,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确定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网络设置、接口程序开发、测试和联调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将“是否是主报告行”等情况分别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当地外汇局逐级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维护这些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数据报送关系,并监测分析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若采用界面方式进行数据报送,主报告行以自身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外汇局系统,报告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数据。
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若采用接口方式进行数据报送,按分支机构分别生成接口文件,共用主报告行建立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线路、消息传输系统(MTS)等。
举例来说,境外金融机构总部为Z,Z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A(天津)代表该境外金融机构在天津、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A、B、C、D和E分行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
A作为数据报送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间已有数据报送通道。
按A、B、C、D、E的机构代码分成5个接口控制文件。
在每张报表数据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分别使用A、B、C、D和E各自机构代码,共用A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报送通道报送对应机构的数据。
问题5:
由于部分涉外业务是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层面发生的,境内法人机构是否应使用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编制各表的数据自编码和机构代码?
境内设立了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机构标识码登陆系统或生成接口文件名,及报送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以上任何环节均不能使用分支机构标识码。
问题6: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规定采用零报送制度,对于没有业务的报表需要填写零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规定的零报送制度,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第6.9节的Z02表实现。
其实现流程是:
首先,初次参加数据报送时,所有申报机构均应填写Z01表。
后续报送各月数据时,如果Z01表信息无变更,则不必每月更新;
如果Z01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对应报告期进行更新填报。
同时,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参加数据报送,Z02表中与Z01相关的Z0201项目必须选择1(是)。
其次,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报送数据,所有申报机构均应按月填报或更新Z02表中除Z01表外的全部33张报表业务情况(从Z02至X01表),这是实现无业务报表零报送的关键。
具体方法是:
对于本机构涉及的报表,该张报表的Z0201项目应选择1(是),并填写Z0202至Z0206字段的信息,且对应各表均应填写数据;
如果Z0201项目选择0(否),则Z0202至Z0206字段为空,且对应各表不再报送。
如,本机构涉及Z01、Z02、Z03、B02和E01共5张报表业务。
则本机构在填报Z02表时,应在表号中填写Z01、Z02、Z03、B02和E01,其对应的Z0201选择“1”,填写相应报表的Z0202至Z0206各字段,并填写相应报表数据。
其余各表号的Z0201选择“0”,其对应的Z0202至Z0206为空,相应报表无需报送。
最后,对于通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要求已采集的信息(如D08或F02表),应按月填写或更新Z02表中Z0201-Z0206等各项信息,但对应报表(D08或F02表)无需报送。
问题7: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部分为什么在报表要素上不一致?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从统计制度层面完整覆盖了申报主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各项目。
到数据采集阶段,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对汇发[2013]43号文的报表要素和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首先,部分报表进行了拆分。
如,汇发[2013]43号文中的Z01表、A01表和A02表,在汇发[2014]18号文中分别拆分成3张、2张和3张报表,以方便数据报送与整理。
其次,部分已做登记的外债数据不再要求重复报送。
即汇发[2014]18号文中的D05-1、D06-1、F02、D08表,这四张表中绝大多数或全部数据要素来自各申报机构已报送的登记外债数据,因此不再要求报送或仅报送少量要素。
最后,汇发[2014]18号文中新增QFII、RQFII和QDII的部分存量数据要素,主要涉及H01和H02表内容。
同时,汇发[2014]18号文6.8节中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部分要素不再采集。
由于以上原因,机构应以接口规范为准报送数据。
同时,需要说明:
一是汇发[2013]43号文描述了各报表统计范围,汇发[2014]18号没有这部分信息。
各机构应据此确定其涉外业务填报范围。
二是在按照汇发[2014]18号文报送数据时,对于拆分的报表,务必保证填报机构代码、外债编号的准确性,以便于不同表数据的准确对接;
三是由于数据采集渠道的重新安排,申报主体应认真阅读和比较汇发[2014]18号文“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和“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6.8银行代客业务”的相应部分,以确保准确了解数据间关系,避免重复或遗漏报送相关数据。
问题8: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上报后,可以修改吗?
申报主体可以随时修改其已经上报数据,任何数据修正均应反映在业务发生的当期,而非发现错误的期间。
举例来说,如果2014年12月发现2014年9月数据有误,则应修改2014年9月数据,而不在报送2014年12月数据时反映。
对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表数据(A01-1和A02-1表),如果申报主体无法在每月10日之前获得上月实际数据,那么申报主体可在获取实际数据后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正,并在备注内注明修正原因。
该类修正不计为数据错误,且该不计错原则仅适用于A01-1和A02-1表。
问题9: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以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的Z03表,需要详细填写持有本填报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投资者、持有该投资者10%及以上表决权的再上一级投资者,并一直向上追溯的各级投资者的全部名称吗?
该指标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相关,考虑到实际操作难度,可否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一致,即向上追溯两级?
银行系统对目前自身股东或股权投资信息只向上或向下追溯到1-2级,对更深入层次的上级机构或下级机构的股权构成及变动情况难以及时掌握。
汇发[2013]43号的Z01表(或汇发[2014]18号文第6.9节下的Z03表)原则上可以做到向上或向下无限追溯直接持有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各级机构信息。
举例来说,某企业集团内的组织机构框架是A→B→C→D→E→F→G,每一级持有直接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
按照接口规范(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的要求,可以报送为6对(行)数据:
A→B;
B→C;
C→D;
D→E;
E→F;
F→G。
上述组织框架(投资关系)信息极其重要,是判断从A到I各张报表本机构与交易对手关系的关键。
申报主体应尽力填写,确保所填写的投资者名称、代码和被投资机构名称、代码前后一致性,以便系统准确进行关联。
问题10: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向上N级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上一(N)级投资者”为同一级多家投资者,多家投资者又有多家上一级投资者,是否按行平行填列信息?
请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机构”报一条信息的原则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境内A机构同时持有境外B、C和D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
A→C;
A→D。
如果是境外E、F和G机构分别持有境内A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
E→A;
F→A;
G→A。
问题11:
Z03表中需要填列“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是否应将居民投资者纳入填报?
是,这在汇发[2013]43号Z01表的统计范围已明确。
因此,无论投资者或被投资机构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均应纳入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统计。
唯一的例外是,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含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可以不报送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这主要是为了控制申报主体数据报送负担。
问题12:
Z03表中,如上一级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填报?
是,无论上一级投资者所属类型、所属国家(地区),均应纳入Z03表统计。
问题13: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可否将境外的税务登记号是否属于唯一标识境外投资或被投资机构的代码?
申报主体确保所填报的境外机构代码对本机构而言是唯一的即可。
问题14:
下一级被投资机构是否包括法人银行投资开设的“村镇银行(中资,非外汇指定银行)”?
是。
无论是否中资,是否为非外汇指定银行,只要下一级被投资机构是境内的法人实体就需要将相关信息纳入接口规范6.9节的Z03表统计。
问题15:
若银行持有境内分支机构10%以上的表决权,是否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体现在Z03表中?
汇发[2013]43号Z01表的统计范围已明确这一问题。
现进一步对汇发[2014]18号文的Z03部分进行说明:
首先,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含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分理处无需填入Z03表统计,这主要是为了控制申报主体的数据负担。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的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应将境内各分行信息纳入Z03表报送。
具体实现流程见本部分问题4的回答。
问题16:
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购买房地产的,应该如何统计?
首先,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以自身名义购买房地产,这属于境内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应在Z03表中填报该房地产信息,并将购买房地产的支出填报在A01-2表中,将相关房产的市值填报在A01-1表中,具体为A0129、A0130、A0131分别填写该笔房产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为“1”)和相关房产的市值。
如果相关房产提供给境外机构使用,则可能发生租金收入,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
其次,如果是本机构境外代表处购买并持有该房产,则本机构拨付境外代表处的该笔房地产投资款不纳入E01表的“2300代表处经费”支出统计,而应纳入A01-2表统计,同时将该境外代表处纳入Z03表和A01-1表记录。
其中,A01-1表中该境外代表处的资产负债表应反映该房产价值,A01-1表的A0129、A0130、A0131应分别填写该笔房产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为“1”)和相关房产的市值。
除购房款以外的“境外代表处经费”仍应纳入E01表的“2300代表处经费”支出统计。
最后,如果是境内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购买和持有该房地产,则购买境外房地产的行为属于非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不纳入本表统计。
问题17:
在存在SPV(或SPE)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A01表中的“境外被投资机构”?
如果本机构在境外设立了特殊目的实体(SPV或SPE)或壳公司,原则上应“看穿”该境外SPV或壳公司直至首个非SPV实体,并将该首个非SPV实体视为本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国。
通常,特殊目的实体或壳公司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特征:
一是其母公司在另一经济体建立的、无经营或很少有经营活动、无雇员或少雇员,甚至于无实体存在的法律实体。
二是其与其最终控制方不在同一经济体内。
三是其主要是筹资或持有资产或负债,且这些资产或负债多半为海外资产或负债。
四是其一般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利用当地税收、监管等条件。
问题18:
被投资的非居民如为境外特殊目的实体或壳机构,本条报送数据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名称/国别等相关信息是否应填写被该壳机构实际投资的境外机构信息,而非壳机构信息?
对外直接投资报表中“A0101”、“A0102”和“A0103”项应分别填写首个非SPV实体的代码、名称和所属国家/地区。
如果在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是经由境外SPV、SPE或壳公司进行,则应在A0110中选择“是”,并在A0111中填写境外SPV、SPE或壳公司所属国家/地区。
问题19:
A01表和A02表中申报主体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吗?
企业直接投资或吸收投资是由哪个机构代为报送?
首先,本套报表均由境内居民机构负责报送或代为报送。
具体到A表,目前,在境内的主营业务是非金融业活动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投资者不参与此报表报送。
有关金融业或非金融业的划分参见汇发[2014]18号文的7.4和7.5节。
其次,主营业务为金融业活动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者应报送自身直接投资信息。
其中:
被境外投资者持有10%及以上表决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或其他指定主体应按照A02表要求报送本机构资产负债表、市值及相关流量数据。
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金融机构或其他指定主体应按照A01表要求报送其在境外的直接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市值及本机构投资的股权流量数据。
问题20:
A01指明,报表填报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跨境持有一机构表决权≥10%的情况。
期初的概念是什么?
如1月底本机构跨境持有一机构表决权小于10%,2月份增资超过了10%,2月底又减资到小于10%,3月10日前报送2月报表时,应报送A01表还是B01表?
首先,“本统计期”是指各项涉外交易发生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的月度。
如本统计期为1月的,统计的是1月1日-1月31日发生的交易以及1月31日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就是通常说的1月报表(数据)。
1月报表(数据)应于2月10日前完成报送。
其他各月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其次,期初即上月末。
当上月末或本月末,境内机构跨境持有境外一家机构表决权大于等于10%时,相关流量和存量均应纳入A表统计。
以下为相关例子:
如果1月底本机构跨境持有境外机构表决权小于10%,应在报送1月报表时纳入B01表统计。
如果2月增资后又减资,2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考虑到是在一个月之内频繁买卖股权,本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赚取差价而非长期持有该股权,因此仅需在报送2月报表时将相关股权买卖纳入B01表统计,而不是在A01表反映。
如果2月增资后,2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则报送2月报表时,应将对应交易和存量均应纳入A01表统计,同时应在2月的B01表中记录上月末股权投资余额,本月末记录股权投资余额(为0),本月买入卖出金额(均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负值(参见平衡关系式:
本月末余额-上月末余额=本月买卖净值+本月非交易变动)。
如果2月增资并在2月末达到10%及以上表决权,但3月卖出相关股权,3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则在报送3月报表时,因期初持有境外表决权比例大于10%,因此相关卖出金额应纳入3月A01表统计,但相关存量应纳入B01表统计,记录方法为:
B表上月末股权投资余额为0,本月末股权投资余额为市值重估数据,本月买入卖出均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参见平衡关系式:
如果其后再无买卖,则其后各月,本机构对境外机构10%以下的股权投资均在B01表统计。
问题21:
境内某保险公司共有4名股东,包括一名外方股东,三名中方股东,4名股东各持股25%,最终控制方应如何填报?
控制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比例须大于50%,因此在本例中,境内保险公司的股东中既无直接的控制方(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50%),也无最终控制方。
问题22:
境内某保险公司外方股东A持有10%的股份,该公司引入外方股东B向其增资,增资后,A所持股份小于10%,B所持股份大于10%,应如何填报?
境内某保险公司(C)在引入外方股东B的当月,应在A02的存量和流量中填报吸收B股东增资入股的信息,同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报表填报:
情况一:
当B机构完全是新引入的投资者(即上月B不是持有表决权10%以下的证券投资者),则B的投资入股仅纳入本月A02表统计,不影响本月B04表统计。
情况二:
当上月末B机构已纳入B04表统计时(即上月末B已持有C公司10%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或境外上市H股),则应在本月B04表中记录B的上月末余额、本月末余额(为0)、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
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为负值)等金额。
同时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1。
对于原直接投资者A而言,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A也进行了增资,但是其增资幅度不如B,因此增资后持有表决权小于10%。
这时,A的增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正值),但是其持有股权余额应纳入B04表统计,且不再反映在A02-2表中。
即,B04表应填写A的上月末余额(为0)、本月末余额(月末市值)、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
同时将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4,且本月非交易变动属于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
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
A撤资或减资,因此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小于10%,则A的减资(撤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负值),但是其持有股权余额应纳入B04表统计,且B不再反映在A02-2表中。
情况三:
A完全撤资,因此持有表决权比例下降为0。
则A的减资(撤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负值),且无需再填写投资存量数据。
情况四:
A既未增资也未撤资(减资),完全因B机构入股而被稀释。
则无流量发生,仅在B04表填写A的上月末余额(为0)、本月末余额(月末市值)、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
问题23:
A02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中本机构合并会计账是否包含申报主体控股的其他机构的账务?
如果无法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应进行合理估算,或根据已掌握的最新月度数据填报。
为确保系统中数据质量,申报机构应在获得最终信息后及时对A02表数据进行更新处理。
问题24:
境内某银行外资股东占比为20%,是否应填境内联营机构?
该银行(境内联营机构)应在Z03表中填写其股权架构,同时填报A02表。
问题25:
A02表与B04表是以10%的表决权或持股比例为分界点,请问对于既有A股也有H股的境内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比率应如何计算?
是以境内外合计股份为分母,还是仅以境外股份为分母?
应以境内外合计股份为基础来计算10%的直接投资分界点。
问题26:
境外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跨境持有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10%,同时,通过QFII(或RQFII)增持该行股份,其通过QFII(或RQFII)持有的股份是否应由境内上市银行统计在A02表内?
境内托管行是否还应报送对应的QFII(或RQFII)数据?
同样,境内某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单家机构表决权或股权比例≥10%,其投资部分或全部通过QDII方式实现。
则该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应申报A01表(对外直接投资),其境内托管机构是否应在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反映通过QDII方式投资的部分?
首先,无论境内机构是自身直接跨境还是通过境内托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或接受境外投资),只要上月末或本月末境内外实体跨境持有表决权比例≥10%的,均应在A01或A02表下合并报送对应存量和流量信息。
其次,对于QFII/RQFII/QDII等业务的境内托管机构而言,无论其委托人跨境持有表决权比例是否≥10%,均应将其所掌握托管数据纳入H01或H02表统计。
第三,对于A01(A02)与H02(H01)之间可能相互重叠的部分,境内托管行与境内外委托人(即QFII/RQFII/QDII)应就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协调。
数据协调的基本原则是:
当委托人与投资工具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在H01表的H0111(非居民委托人与境内发行人(对手方)的关系)和H02表的H0212(投资工具发行人与居民委托人的关系)中相应选择1、2或3,同时准确划分H01表下境内发行人以及H02表下居民委托人所属部门。
因此,如果境外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跨境持有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同时,通过QFII(或RQFII)持有该行股份,且两渠道投资合并计算后,境外机构持有该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10%的,应:
一方面,境外机构在境内的托管机构应将该QFII(或RQFII)持有的股份申报H01表中。
其中,H0110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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