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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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及各机构职员之遴用,依左列规定:
一本会及各机构进用人员,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选之。
二各类人员之遴用,以依法考试及格人员为优先。
第10条
曾任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辞职后,除因业务需要之技术人员外,一年内不得遴用。
第1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除简任(派)职务及经本会核准之技术人员外,均须实施专长测验。
第12条
各机构职员之遴用,除由本会派用者外,其由各机构建议者,应就安置通报内人员优先遴选,并以职员遴用建议表(格式如附件一),连同有关附件陈报本会核办。
第1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之送审,应检具送(复)审书(格式如附件二、三)及有关表件,各机构荐任(派)以上人员报由本会核转,其委任(派)人员迳报铨叙部,未设人事机构者,其职员送审一律报会核转。
第14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铨审有案之职员,凡因同职等职务调迁或离职,应于实际离到职后一周内填具动态登记书(格式如附件四)荐任(派)以上人员报由本会核转,委任(派)人员各机构迳报铨叙部核办,未设人事机构职员之动态,一律报会核转。
第15条
各级职员必须在同一机构服务一年以上始得调职。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业务需要,由本会主动调整者。
二实习期满,经考核必须调整职务者。
三依法停职,准予复职者。
四不适现职或人地不宜,经查属实者。
第1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必须调整服务机构者,区分为行政调整及申请调整。
第17条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并有具体事实者,除依有关规定先予适当处分外,得予行政调整。
一挑拨离间、惯滋事端、兴风作浪、喜好诬控滥告、破壤机关团结者。
二无适当或实际工作,或服务态度欠佳,屡经告诫而不改进者。
三最近二年内曾受记过以上之处分,经劝导而不悔改者。
四言行不检、品德恶劣,影响机关团体荣誉者。
五性情孤僻,对业务无法协调配合,妨碍公务推行者。
六具有其他人地不宜之重大事实者。
第18条
行政调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务机关于每年考绩后一个月内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报会,经本会查明属实后,视缺额情形调整或先行存记俟机办理。
如系因人地不宜等特殊情况,必须适时处理者,可随时陈报。
二行政调整不考虑其个人志愿,由本会主动核办,并以三次为限,如仍不悛改者,得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等有关法令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机构对行政调整案件之申请,必须详列具体事实,必要时,本会得派员实地调查。
第19条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调整服务机构。
一配偶不在现职服务地区,生活发生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或子女幼小不在现职服务地区,亟须照顾者。
三全家迁居者。
四在同一机构任现职连续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确需调整者。
第20条
申请调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会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两次受理申请,由当事人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六)陈由服务机构核转本会办理。
二申请调整以调整地区为限,不得指定调整机构,并以调整同一职级之职务及性质相同之工作为原则。
申请调整可填列一至三个志愿地区,以请调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区为第一志愿,并就邻近地区列为第二、三志愿。
三本会对申请之案件,经审查属实,认为确有调整之必要者,参照申请人志愿及资绩,视职缺情况办理。
如当时无缺可调,则依其资绩计点,按点数多寡列册存记,遇机依序调整。
四申请调整人员资绩计点方式如左:
(一)在现职机关任现职每满一年给予二点。
(二)任现职考绩列甲等者给予二点,乙等者给予一点。
另予考绩(成)减半给分。
(三)任现职期间嘉奖一次给予一点,记功一次给予三点,记大功一次给予九点。
(四)现职期间曾经本会核定为优良人员者给予九点。
五申请调整人员,凡因无缺调整,经列册存记者,有效期间以两年为限,期满尚未调整而仍须调整者,应依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调整人员在有效期间内,如请调原因消失,应即申请注销。
如未申请注销经本会依其志愿调整后,不得拒往报到。
六服务于金门、马祖及澎湖、兰屿各离岛人员,如接替人员遴选无困难,得予优先调整。
申请调整人员,如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困难等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就近照顾者,亦得优先调整。
第21条
各机构设有人事评议委员会或职员升迁考核甄审委员会者,应就行政调整及申请调整案件先行审评。
第22条
本会及各机构职员升职(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本会以考核方式统筹检讨办理,其原则如左:
一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职员出缺,以具有晋升资格人员经审定资绩评分较高并合于业务需要者为优先。
二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职员出缺,在本会当年度申请就业人员安置会属干部计划尚未达成目标前,现职人员之晋升与申请就业人员之安置本平衡兼顾原则交互进行。
三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内无适当人员晋升之缺额,得以其他机构合于晋升人员调升之。
第2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职务之升迁,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职务应按序升迁,不得越职提升。
二由较低职务升任较高职务,须具有升任职务之资格,其现职参加年终考绩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经依法取得升等资格,在原职务所列职等范围内升等任用者,任现职最近一年之年终考绩须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内未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记过以上处分经扺销后不足记过一次者。
第24条
本会及各机构合于升迁之职员,应于每年年终考绩后,依其资绩办理升迁考核。
其程序如左:
一本会部份由各处室评分送人事处汇列名册。
(名册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机构部份除应先提经甄审委员会评议外,并依左列原则办理:
(一)各级行政人员,凡合于晋升者,分职称官等职等依评分顺序列册报会。
(二)各级技术人员,由各机构依评分规定,自行办理升迁考核,除授权单位外,其余各机构须列册报会核备。
三人事、会计人员之升迁考核,分别由本会人事、会计机构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25条
本会各处室合于晋升人员,提经本会甄审委员会评议,暨对各机构报请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绩审查核定后,依绩分高低分职等、职称建立名册,遇机就较优人员调升。
册列人员未获适当晋升机会前,仍继续有效。
经本会核定列册后,如受有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扺销或发现其他不宜升迁情事者,应由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专案报会注销。
第26条
本会暨各机构办理升迁考核,应依升迁考核评分标准表(如附件八)规定项目予以资绩评分,并填具升迁考核评分表(格式如附件九),必要时,本会得举行面谈或实务测验。
第27条
本会暨各机构左列职位及人员不办理升迁考核:
一本会科长以上主管职位。
二各附属机构首长、副首长暨一级单位主管。
三机要人员职位。
四同一职务升等人员(如在编制表中仅列有一部分可晋升高一官等者仍依规定办理升迁考核)。
五其他不宜办理升迁之职位。
第28条
各机构职员调整职务,除由本会主动办理者外,应以职员调整建议表(格式如附件十)陈报本会办理。
第29条
主管职位如左:
一本会各处室副主管、科长。
二各附属机构副首长、一级单位主管。
第30条
现职人员具备晋升主管职位条件者,得经本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或各机构首长之负责保荐(保荐书格式如附件十一),被保荐之主管候选人其应具条件如附资绩表(如附件十二)并依附件十三格式陈会办理提经本会甄审委员会审议后编列候选名册。
第31条
保荐人才列为本会一级单位主管暨各机构首长年度重要工作,于年终考绩时作为考核项目,如明知被保荐人品德不良或废弛职务及不能与人合作等情事而仍为之保荐者,保荐人应予惩处。
第32条
本会暨各机构办理升迁考核,除各机构未设内部单位者,可由首长迳行核办外,应组设甄审委员会办理,并就第二十六条所订评分标准表综合考评及建议机关首长核办。
第33条
本会暨各机构甄审委员会之设置规定如左:
一甄审委员会设委员五至十九人,除本机关人事主管人员为当然委员外,余由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委员中应有一至三人为非主管人员,并以副首长或幕僚长为主席,非主管人员得由本机构人员选举产生。
二本会甄审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会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格审查及资绩评分事项。
(二)关于本会各机构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绩复审事项。
(三)关于面谈或实务测验方式之议定。
(四)主管职位候选人员列册之评议。
(五)本会首长交议事项。
三各机构甄审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关于所属参加升迁考核之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及资绩评分,并就本机关出缺职位,决定升迁人员名次。
(二)关于所属参加升迁考核之行政人员资格审查、资绩评分及决定升迁人员名册次序。
(三)本机构首长交议事项。
四甄选委员会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甄审委员就审议案件所为之意见或表决,对外不得公开。
其于会议时遇有关系本身事项,并应回避。
六机关首长对甄审委员会决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
第34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停职及复职,依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停职人员自公文到达之翌日起执行,但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自羁押之日起,其职务当然停止。
第3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职。
一经指名商调,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辞职者。
三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定消极资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绩应予免职者。
五因受记大过两次或达两次,应予免职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脱离辅导就业,按规定应予免职者。
七其他依法令应予免职者。
第36条
免职人员,应经由本会核定,始得执行。
第37条
本会暨各机构新派职员,除经本会授权外,应经本会核准发布后始可到职。
第3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之调职,应于本会核定之生效日期离职。
如未核定生效日期者,应于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内离职,并以实际离职日期为薪给划分日期。
离开原服务机构后,除离岛及特殊情形者外,应于三日内前往新服务机构报到,逾期由新服务机构以旷职论,并按日扣除薪给。
第3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因故辞(免)职或解雇(聘)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发布生效日期离职。
第4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调(离)职时,应将任内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理调(离)职手续。
凡业务交代不清者,不发离职证明书。
第41条
本会职员暨各机构首长之离职证明书,由本会发给,各机构职员之离职证明书,由各机构自行发给。
第42条
本会一级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任期定为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
其因业务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调任或再予连任一年。
但由技术人员充任,而无同类型之其他适当职位可资轮调者,得不在此限。
第43条
本会一级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任期届满调任原则如左:
一改调本会其他机构正、副首长。
二改调本会一级正、副主管或一般职务。
三改调本会各机构一般职务。
前项调任原则,视各任期届满人员资绩及本会业务需要定之。
第44条
任期届满合于调任人员,由本会人事及业务主管单位主动检讨办理,其实施调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为生效日期。
第45条
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定为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
其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调任或于连任期限届满后,再予延长一年。
第46条
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届满调任原则如左:
一服务成绩特优者,得调任本会人事处适当职位或规模较大之附属机构人事主管。
二服务成绩优良者,予以连任。
三服务成绩中等者,改调同层级业务相当之其他机构人事主管。
四服务成绩庸劣者,改调规模较小之机构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员。
各机构人事主管之连任与调任,应征询各机构首长之意见。
第47条
本会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届满人员,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日期,由本会人事处主动检讨办理,其实施调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第48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管财物人员,系指担任左列工作之职员:
一现金出纳人员。
二财产物料管理人员。
三财产物料采购人员。
四营缮业务经办人员。
第49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管财物人员任期应为二年,但业绩优良人员,得报经本会核准延长。
第50条
任期届满调任方式依实际情况就左列原则办理:
一内部自行调整指派工作。
二调整服务单位。
三调整职务。
第51条
职期轮调实施程序如左:
一本会各单位自行调整工作者,应依职位管理规定办理。
二各机构自行调整工作者,应于调整后报会备查。
三调整服务单位或职务者,均由本会依各单位暨各机构之建议统筹检讨办理。
第52条
任期届满合于调任人员,各机构应于每年五月底前检讨报会,并以七月一日为生效日期。
第53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本会暨各机构简任(派)或相当简任(派)或荐任(派)第八职等以上职位者,得办理检覈。
第54条
外职停役检覈,应洽考选部依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之检覈之规定办理。
第55条
外职停役届满三年人员,依规定由国防部主动办理因停退伍,未满三年人员需办理因停退伍者,应由服务机构报经本会同意后,自行洽商有关师、团管区办理。
第5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按公务人员俸给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57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凡经铨叙机关审定后,均按铨叙机关审定等级俸额支给。
其审定之俸级俸额,较本会核定为低者,自审定案到达之次月份起改支,较本会核定为高者,自到职日起按叙定之俸级补支。
第5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及各项津贴,除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均按月发给,未满一月者,按日计算。
第5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经核准留职停薪者,其原因消灭时,由服务机构陈报本会核定后复薪。
第6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给与之起止或变更,由人事单位书面通知。
第6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平时考核,应确依“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及左列规定办理:
一依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原则由各级主管人员执行考核,并将受考人之优缺点及工作表现随时记载于平时成绩考核纪录(格式如附件十四
(一)-(四)以为年终考绩或试用(实习)考核之评分依据。
二平时考核表纪录每半年考评一次,并于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单位汇陈机构首长核阅。
三本会每年定期调阅各机构首长对所属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平时考核纪录一次,并于必要时不定期实施抽查。
四本会暨各机构间调职人员,其平时考核纪录应于调职后一周内由原职单位密封并同人事资料移送新职单位。
第62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均应照规定办公时间到公,除本会暨各机构正副首长外,均须亲自签到或打(刷)卡,签到应签署姓名,如有代签到、代打(刷)卡者,本人及代签、打(刷)卡人双方均应予处分。
第6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办公时间开始后,逾十分钟到公者为迟到,但仍应签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钟尚未到公者,以旷职论。
第64条
本会暨各机构承办考勤业务人员,应按时收集签到簿(格式如附件十五)或到公卡送陈首长核阅后,分别检查登录。
第6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除差假外,应依规定时间下班。
下班时间十分钟前离开者为早退,二十分钟前离开者为旷职、迟到、早退及旷职均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或休假。
第6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迟到、早退及旷职等扣薪计算方式如左:
一迟到、早退均以累积五次为旷职半日。
二查勤时缺勤,每次以旷职半日论。
三旷职以半日起计,累积满一日开始扣薪。
第67条
本会暨各机构于办公时间内,得随时查勤,缺勤人员以旷职登记并按规定扣薪。
查勤时不在办公处所而有正当理由者,应于查勤后一小时内至人事单位登记,不列入缺勤纪录。
如查勤时间在下班前一小时以内者即以下班前为限,否则均以旷职论,事后并不准补假,人事机构应于每次查勤后,将查报情形陈报处理。
第68条
本会暨各机构人事机构对职员差假勤惰情形,应随时登录考勤纪录卡(格式如附件十六),按月(年)编列考勤统计表(格式如附件十七)陈阅并分送有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
第69条
人事机构对各级主管人员之考核手册,如发现合于奖惩或重大事迹时,应即依规定处理。
第70条
本会暨各机构各级主管人员对属员力行十项革新指示,有关品德、生活部分,应严加考核。
第71条
本会职员试用考核,依一般人事法规办理。
第72条
各机构职员于遴用时应先予实习三个月。
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概自实际到职之日起计算。
第73条
各机构职员实习成绩,依实习期间平时成绩考核纪录及综合其他有关资料考核之,其评分标准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学识-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第74条
各机构职员,在实习期间之平时奖惩,于实习期满成绩考核时,在其总分数内增减之,但增减后之总分数,不得超过一百分。
前项分数增减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暨有关规定办理。
第75条
各机构职员实习期满,应由各机构于实习期满五日内,填送职员实习期满成绩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十八
(一)
(二)(三))陈报本会核办。
其成绩总分在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六十分者停止实习,并解除职务。
第76条
各机构职员如对实习考核结果不合格,发生异议时,得于奉令后十日内,申述理由,检附有关资料,迳报本会覆核,但以一次为限。
第77条
本会对各机构职员实习考核,遇有必要得派员实地覆核,如发现原考核结果不实,各级负责考核人员,应以失职议处。
第7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年终考绩,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9条
优良人员之选拔,每年并同年终考绩办理具报。
第8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具备左列各款基本条件,并另有优良事迹可举者,得选拔为优良人员。
一服务满二年,年终考绩均列甲等或服务满三年,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选拔年度内,请事假及请病假未逾规定期限者。
三选拔年度内,无迟到、早退或旷职情事者。
四选拔年度内,未受任何处分者。
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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