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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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补充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
其他
(5)一审判决: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6)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个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注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注意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3.非全日制用工
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⑵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⑶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⑸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
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8.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1】上述7条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则劳动者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提前义务。
【注意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此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当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上述情况劳动者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情形出现,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三章知识点: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
种类
单位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特殊:
个体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开立
1.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2.核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人行2日内反馈结果。
符合的颁发开户许可证(正本申请人保管,副本开户行保管)
3.备案类: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后5日内报备(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报备)。
4.填写开户申请书: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变更和撤销申请同);
个人开户:
签章。
预留银行印鉴(单位: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章,个人:
签名加盖章)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借款转存的一般户除外。
正式开立日:
核准类,人行核准日期;
非核准类,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
撤销
1.可以撤销的情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其他相关规定: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2)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
(3)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5)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存取现金)
1.功能:
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2.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可以开立的情形:
团级(含)军队武警;
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和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
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略
(3)开户证明文件:
略。
二、一般存款账户(只存不取)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证明文件:
2.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只存不取)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取不存)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
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五、临时存款: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可提现。
2.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④军队、武警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教材有变动)
1.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银行可通过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银行不得通过II类户和III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II类户和III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2.开户方式:
(1)柜面开户。
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类户、II类户或III类户。
(2)自助机具开户。
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类户;
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3)电子渠道开户。
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
【注意】结算账户
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1.实名制管理: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4.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预付卡
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分类
是否记载身份信息
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芯片(IC)卡
限额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1000元
期限
1.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4.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和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充值
1.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使用
1.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发卡机构
1.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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