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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C)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延伸到教育领域,可以理解为,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1.1.2 教育服务贸易的分类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行业)划分,全世界的服务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
这12类服务贸易是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五类,在项目上又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五类。
1.1.3 教育服务贸易的方式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即:
(1)跨境交付,指一个成员方在其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通过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如出国留学和培训;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
1.1.4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
高文书在《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中提到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地方主要在于:
服务是无形商品,国际服务贸易是国家间无形商品的交换活动,其生产、交易、消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同时进行,不用储存,而有形商品的生产过程一般是生产——购买——消费;
货物贸易的监管手段主要是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而服务贸易的监管手段则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等;
国民待遇是货物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国时,该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法规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进口国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不是自动获得,而是通过谈判,并且可以不做承诺。
由于服务的品质差异性很大,其最大不利之处是难以控制和管理服务质量。
因此,对教育服务贸易来说,产生种种疑虑是显而易见的。
1.2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目前,留学生教育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跨国远程教育、电子学习与境外办学教育服务贸易形式也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1.2.1 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
从以下数字可以看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一些基本状况:
(1)OECD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数量:
1999年总数150万,其中56%来自OECD国家;
(2)1980-1999年间OECD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增长状况:
20年间OECD国家平均增长了一倍,澳大利亚增长了4倍,美国、加拿大、法国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3)30个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在OECD国家学习的数量:
1999年中国名列第一位,共有98813名学生在OECD国家学习,占留学生总额的7%,第2、3位为韩国、日本;
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分列第7、8、9位;
(4)外国留学生占国内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OECD平均3%,澳大利亚最高,占到23%,韩国最低;
(5)1995-1999年间,外国留学生在6个OECD英语国家(美、英、澳、加、新、爱尔兰)所占的比例和变化情况:
其中48%的亚洲、太平洋国家的外国学生1995年在美国学习,1999年降到44%,而同期澳大利亚从13%上升到16%;
(6)国际学生选择的学习领域的比例:
最多的是工科,依次为理科、工商管理、人文科学,最低的是教育;
(7)高等院校学生直接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的百分比:
OECD国家从瑞典的0%到韩国的63%不等;
(8)1970-2000年间,教育服务出口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
大部分国家缺乏系统的数据,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和加拿大是5个最大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澳大利亚从1970年的6百万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21.55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从0.6%上升到11.8%,美国从1989年的45.75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02.8亿美元,但同期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却从4.4%下降到3.5%;
(9)1970-2000年期间,教育服务进口占整个服务贸易进口的百分比:
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依次为最大的〖CM(26〗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国,但比例变化不大,美国从1989年的〖CM)〗5.86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21.50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进口的比例从0.7%上升到1.0%;
(10)按学习方式划分在澳大利亚大学学习的国际学生比例:
从1997年-2001年,选择在澳大利亚大学注册远距离学习和海外课程的国际学生的比例从18%上升到35%。
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美国、英国等老牌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多年来招收留学生数量和教育服务贸易额所占比例变化不大,而澳大利亚作为新起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2.2 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以留学生教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境外消费这一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形式。
它在规模与水平上都远远超过跨境交付、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三种形式,并且这四种提供方式的比例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
但是,这并不能阻碍教育服务贸易在今后在全球范围内会出现下列新的发展趋势。
——跨境电子学习活动的发展速度可能比留学生人数的增长速度更快。
随着新的信息资源和通信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远程教育、电子学习会得到迅速发展。
而以电子学习为代表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会使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三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逐步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另一方面还为跨境交付这一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商业存在这种提供方式的教育服务贸易投入会逐渐增加。
随着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深、高科技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大学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境外分校和教育分支机构的机会将相应增多,教育供应商在境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也会得到制度上的保障,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加拿大学者Janeknight也概括了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新趋势:
提供高等教育机会的私立的营利性机构的数量在增长;
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提供国内和跨境交付课程;
在公私立学校就学的学生都面对着增加成本和学费;
公立教育机构通过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争取私立部门的财政支持来获取其他来源的资金。
这些趋势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很明显。
教育服务贸易的支持者欢呼GATS的存在给这些新趋势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批评者认为它将导致产生更多的营利性办学者,产生出现质量问题的课程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学习方式,这些都是对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传统观念的挑战。
2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OECD为华盛顿《教育服务贸易论坛》起草的一份工作报告列出了当前教育服务贸易涉及的几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具体如下。
2.1 对WTO/GATS的置疑及澄清
2.1.1 概述
教育同健康和其他社会服务一样,是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政治上非常敏感的部门。
几乎所有的国家,把教育视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服务,在义务普及的基础上为教育提供公共资助。
然而,由于各国教育体制不同,对教育公共资助的水平不同,以及私立教育发展的程度不同,各国普遍存在着混合的体制,允许在公立与私立教育之间做出选择。
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疑问包括:
外国教育服务机构进入它国必然享受国民待遇;
私立教育机构势力过大,从而破坏公共部门对教育服务的提供;
政府参与市场或潜在的市场,将对私人市场构成障碍,因此必须予以控制;
一旦某国政府同意将某一领域纳入到这些协议中,它就不可以再从这些协议中退出等等。
2.1.2 关于政府提供服务问题
在公私立教育服务共同存在的情况下,使得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行为应排除在GATS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受到质疑。
GATS并未对公有和私有机构的具体作用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各国有权自主决定保留哪些服务由国家或国有的机构承担。
GATS认为:
运用政府权利提供的服务项目是排除在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的。
协议第一条第三款(B)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实际上在混合教育体制中,很难将私立教育和公共教育做明确区分,公立和私立教育提供者在社会服务中共存的现象十分普遍。
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资助的程度因国家而异,主要取决于国家依据社会和政治倾向在这些提供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某些政府服务要收费,例如入学,但并不是使这一服务提供于“商业基础之上”。
一些成员建议,政府有管理的权利,以满足国内教育目标,GATS条款与此并无冲突。
2.1.3GATS是否威胁了政府制定和推行社会政策目标的主权
文件制定者辩解说,政府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权利在协议的序文中已得到明确承认,“各成员国为了推行其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在其本土上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管理,并制定新的管理规则”。
成员国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他们愿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和方式,承诺的内容和限制的范围也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
GATS以及周期性谈判的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非取消管制。
将“自由化”和“取消管制”等同起来是错误的。
就其本质而言,服务自由化通常是需要管理规则或者重新制定管理规则的。
GATS赋予各成员国根据国家政策目标为国内服务部门制定规则,避免在任何具体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上均做出自由化承诺,保留或指定垄断的部分,保留为本土的服务活动提供补贴、实行部分政府定价的权利。
2.2 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尚无国际性质量保证框架
目前在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国际质量框架。
这样,学生在接受非本国教育提供者的服务时就不能确信所接受的教育质量如何,也不知道所获得的资格证书能否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
虽然,从局部看,建立这一框架的设想已出现几个,例如1999年发表了《博洛尼亚宣言》,形成了欧洲范围的认证合作,但仅是区域性的,覆盖面有限。
因此,如何真正建立框架,已经成为目前发展跨境交付与建立商业存在过程中急需突破的瓶颈问题。
多数OECD国家虽有中学后教育质量保证和鉴定机制,但几乎都仅适用于本国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对国外教育提供者不具备约束力。
由于出现了新的教育提供者(如外国机构办学或合作、赢利性公司办学等)、新的教育传播方式(如电子学习,接受国外网络课程)、新的跨境教育机会(如几个国家的大学结成联盟,学生可以学习其中任何大学提供的课程,然后获得其中一所大学的毕业证书)
还有学生国际性流动的增加,所以越来越需要制定国际性的质量标准来补充各国的质量保证方法,提高中学后教育市场的透明度,以免一些不具水准的课程和学校鱼目混珠,侵害受教育者的权益。
日本和新西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中新近提交的有关教育服务的建议都提出了这一问题。
2.3 电子学习对高等教育市场的影响
电子学习有着巨大的潜力,但是由于课程开发困难、成本高等问题,目前还没有真正对学校教育形成威胁。
然而,电子学习对未来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影响不能不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首先,它很可能会使不出国而学习国外课程的学生数增加。
其次,那些新的基于电子学习的多国教育机构在其学生所在国并没有任何有形存在,它们不受当地教育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制约,即使所在国对跨境消费不做承诺,电子学习也很容易通过网络跨越国界,绕过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吸引一部分消费者,所以就更有必要保证其教育质量。
第三,如果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牌子硬、声誉好的高等教育机构,能够在电子学习市场上加大投资力度,那么电子学习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收益。
第四,它可以减少学生在国际间流动的增长率。
第五,它加剧高等教育机构与赢利性公司或国外大学和公司的竞争,使高等教育机构更加重视为学生提供“适时传播”的教育服务(而不是指定自身的规则、课程表、课程标准)。
因此,各国政府应更加重视开拓和规范未来的电子学习市场。
2.4 学习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大学与其它跨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国际竞争将进一步增强。
但是在大学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以及在电子化学习规模扩大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怎样能够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知识传播?
这仍需进一步研究。
不过,麻省理工学院最近宣称,在以后的十年里,它将把学校所有的课程教材发布在因特网上供免费使用。
因为,免费知识和免费教育并不是一回事,把课程教材发布在因特网上并不能让每一个电脑用户能学到那些在该大学读书的学生所学到的东西,因为一门课程的学习决不仅仅是一套教材所能提供的。
2.5 中等后教育国外提供者的管理
许多政府希望通过教育实现某些国内目标,它们认为来自国外提供者的竞争会削弱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在国际通用的中等后教育和培训服务的质量认证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国内对如何管理外国中等后教育提供者肯定会有一些担心。
日益增长的跨国境网上教学活动最有可能加重这种担忧。
然而,对于外国提供者的管理又会引发“与国内提供者同等待遇”的问题。
针对这些疑问,OECD工作报告的制定者科特.拉尔森等人认为,GATS明确地承认各国政府对教育服务实施管理以达到国家政策目标的主权。
此外,协议本身的灵活性不但允许成员国选择他们希望给予市场准入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决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如果待遇不同,提出给予国民待遇所需的条件。
3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
3.1 我国签定的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
水平承诺是12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
有两条与教育服务贸易关系密切:
(1)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定义。
在中国,外商投资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
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了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
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2)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
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使用期限为50年。
根据中国法律,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外合资机构设立之前,必须首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教育机构的基础。
3.2 我国签定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的具体承诺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
根据中美、中欧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对教育服务的部门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
如果作出承诺,外国教育机构就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来向中国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难以控制,既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能对违背我国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和民族传统的内容进行甄别、筛选和有效剔除。
目前,对这种提供方式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限制我国公民出境留学或者接受培训的措施;
我国对出国留学一贯采取“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这次减让表再次重申了我国的一贯立场;
——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Jointschoolwillbeestablished,withforeignmajorityownershippermitted.)
——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在教师(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上,有以下资历要求:
外籍教师来华任教要具有学士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
我国在议定书附件中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包括:
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
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等公用事业;
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服务。
除了教育服务的部门承诺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要求我国入世后,遵守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的透明度和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紧急保障措施等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具体部门的承诺见表3.1:
表3.1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资料来源: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第727页。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5、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
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A.初等教育服务
(CPC921,不包括CPC9219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服务
(CPC922,不包括CPC9221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E.其它教育服务(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不作承诺
4)资格如下: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
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3.3 教育服务承诺对我国教育的影响
吴岩的《从教育承诺看WTO的影响》研究了教育服务承诺对我国教育的影响。
迄今为止,关于入世对中国教育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数不胜数,其中有一个很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对我国教育影响不大,但通过我们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比较轻率的。
实际上,中国在教育服务方面的承诺将对今后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促使教育树立和强化全球观、产业观和服务观;
二、重新审视教育主权;
三、规范教育行为;
四、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五、打破课程教材原有逻辑体系;
六、为高等教育跨越市发展添加助推剂等。
4 我国高等教育应对加入WTO挑战的对策
对入世后的教育服务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中国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并做了认真的准备工作。
2000年10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教育部提出了应对入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和措施。
在2002年6月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式需要,与我国对外教育服务做出的承诺相衔接,结合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部已起草上报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
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颁布之前,中外合作办学仍按1995年1月颁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
”《通知》还提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审批权限进行认真复审,将复审合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单于2002年8月31日前通过当地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国家加强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管理,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3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长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严格把好自费出国中介市场准入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境外机构的资质情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留学中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业务广告的监管;
要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
此外,关于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有关管理办法等也都在酝酿之中。
这些都说明我国的教育服务正在进一步走向依法办教育、规范管理的轨道。
4.1 改进政府职能,注重克服体制性障碍
入世之后,最大的挑战是对改进政府职能、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的挑战。
加入WTO是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决策一致的。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WTO规则就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遵守WTO规则与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方向相一致。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事实说明,政府体制的不断变革和职能的转变,是经济迅猛发展的基石。
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已经形成了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建设方式、各种投资渠道互相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成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有活力的省份之一。
国内生产总值从改革开放前的居全国第12位跃居到2001年的第4位。
浙江省也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最迅猛最具有活力的省份。
浙江提出“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决不代管;
凡是市场失灵的,政府决不退缩”深刻地阐明了政府应该如何把握好与市场的辩证关系。
许多经济、教育界人士都认为在浙江,政府对经济及教育的作用体现为对二者的运行比较放手,对一时看不清、有争议的事物采取不争论、允许试的态度,注重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为新事物提供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虽然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
我国的教育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十多年来,教育体制改革虽有了突破性发展,但教育观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仍比较陈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某些体制性障碍(如行业行政垄断仍较为严重)成了制约教育发展的羁绊。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要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促使一批学校提高质量和效益。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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