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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负责陆运煤和火车直供煤入场煤检斤、采样及备用样保管工作。
3.5.2负责汽车采样器的操作,对采样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3.5.3负责安排陆运煤货场和到厂验收采样需要的人力和工器具,并参与采样。
3.5.4负责火车直供煤的采样、保管、转运等环节的管理。
3.5.5负责汽车采样器的运行和检修管理。
正确履行检修工作的许可及终结手续。
3.5.6负责陆运煤采样系统缺陷管理。
负责联系相关人员处理缺陷,落实当班缺陷处理情况,并负责详细的交班交待及记录。
3.5.7负责陆运煤采样系统巡回检查工作。
3.6运行部化学试验班
3.6.1负责入厂煤和入炉煤的制样和化验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陆运煤采样
4.1.1陆运煤汽车机械化采样
4.1.1.1汽车机械化采样设备的运行由陆运煤接卸班负责,设备维护由盛和公司负责。
4.1.1.2每批次陆运煤进煤前汽车机械化采样必须保证其完好率100%,采样系统管路、样筒清理干净。
运行中如遇故障,当班人员应立即联系盛和公司检修人员,并通知燃供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监督处理事故,并要做好相关记录。
4.1.1.3采样筒封闭隔离门实行门禁系统管理,燃料部、燃供部各持一把门禁卡和一把门锁钥匙。
4.1.1.4进煤次日9时,双方共同刷卡、开锁开门进行取样,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班长组织至少两个人将煤样集中到一个密封桶内,并将条码标签贴在样桶盖上,之后同燃供部工作人员一同将煤样按照规定路线送到化学室煤制样间进行交接签字。
4.1.1.5备样须由燃料部、运行部化学室、燃供部、三方签字封口,燃料部负责备用样条码粘贴,封口一经解除则为无效样品。
4.1.1.6备用样由燃供部工作人员和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工作人员一同用送样专用车辆运到燃料部备样间进行登记储存,并在《备样登记表》上签字后,共同锁门后人员方可离去。
4.1.2火车直供煤采样
4.1.2.1当班人员接到金马站来车通知后,应及时确认车号、煤种、票重、矿名、收货人、车皮数量、发站及到站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4.1.2.2确认轨道衡计量系统运行正常,做好火车的过衡操作监督,准确录入相关数据信息,打印过衡磅单,安排卸车,通知铁法采样人员到金马货场。
若轨道衡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解决时,禁止火车过衡或未过衡进行卸车,应及时联系金马负责人处理解决,并汇报部门领导,待故障解决后方可进行过衡操作。
4.1.2.3.卸车完成后逐节车厢进行煤炭采样。
采样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煤种、车号、车数。
采样结束后,将煤样送至金马货场的采样室,将煤样装入带盖的采样桶中密封储存,并在样桶盖上粘贴编码标识。
4.1.2.4采样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根据来煤煤种以及煤场存煤情况指定堆存位置同时做好记录。
(原则上每堆煤不多于3万吨)
4.1.2.5每天下班前应认真核对车数、煤种、数量,并于每日9点前将当班所采煤样送交化学室进行制样、化验。
采样、送样、制样过程不得少于两人。
4.1.2.6火车直供铁法煤化验样品由铁法矿工作人员、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工作人员一同用送样专用车辆送到运行部化学室制样间进行登记交接.
4.1.2.7备样须由燃料部、运行部化学室、燃供部、三方签字封口,燃料部负责备用样条码粘贴,封口一经解除则为无效样品。
4.1.2.8火车直供铁法煤备用样由燃供部工作人员和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工作人员一同用送样专用车辆运到燃料部备样间进行登记储存,并在《备样登记表》上签字后,共同锁门后人员方可离去。
4.1.2.9监控刻录系统要完好。
4.1.3煤场采样
4.1.3.1煤场大堆采样程序:
当日陆运煤运煤结束后,燃料部进行煤场大堆采样,策划部、燃供部和监审室进行监督。
4.1.3.2采样过程中,燃供部、燃料部要共同上采样的煤堆进行采样过程的确认,策划部和监审室人员定期对此过程进行监督。
4.1.3.3在采取常规采集煤样的基础上,若任何参与采样人员发现有煤质夹层、煤层覆盖或存在掺假作弊嫌疑时,必须停止采样,并立即通知本部门领导,由各部门领导汇报其主管厂长,再由煤场管理人员调用铲车豁开夹层或争议煤垛断面,获取该部分煤样与常规采集的煤样进行等比例混合的方式相结合,确保所采煤样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燃供部人员采样过程中对问题堆垛进行全方位拍照并存档,对煤炭供应商通报。
4.2卸煤线机械化采样
4.2.1入厂的水运煤必须通过卸煤线机械化采样器进行采样煤质验收,采样由燃料部负责,策划部进行监督;
运行部化验室负责制、化工作。
4.2.2取样器子样箱共计4个桶,每个桶有两把锁,钥匙全部由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保管使用。
4.2.3运行人员要全过程监视采样器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应确保子样均匀、准确。
4.2.4每次船运煤入场前,运行应组织人员对采样器子样箱进行检查,确认无煤方可启动设备。
4.2.5采样器设备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保持室内照明亮度,运行员坚守岗位,认真操作,记录无差错。
4.2.6卸煤过程中,取样器设备前禁止往煤上喷水,确保煤样化验准确性。
4.2.7卸完煤一小时之内,运行当班班长负责通知陆运煤接卸班班长进行取样,取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行。
4.2.8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班长接到取样通知后,一个小时之内班长负责组织至少两个人将煤样集中到一个密封桶内,并将条码标签贴在样桶盖上,之后将煤样按照规定路线送到化学室煤制样间进行交接签字。
4.2.9.备样须由燃料部、运行部化学室、燃供部、三方签字封口,燃料部负责备用样条码粘贴,封口一经解除则为无效样品。
4.2.10.备用样由燃供部工作人员和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工作人员一同用送样专用车辆运到燃料部备样间进行登记储存,并在《备样登记表》上签字后,共同锁门后人员方可离去。
4.3上煤线机械化采样
4.3.1入炉煤必须通过上煤线机械化采样器进行采样煤质验收,并以此作为煤耗计算依据;
采样由燃料部负责,策划部和监审室进行监督;
4.3.2运行人员要全过程监视采样器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应确保子样均匀、准确。
4.3.3每次煤入炉前,运行应组织人员对采样器子样箱进行检查并锁好,确认无煤方可启动设备。
4.3.4每班取煤加仓完毕后,将采集子样存放到总样箱内对应样筒内(白班样桶、前夜班样桶、后夜班样桶),之后将总样箱门锁好。
4.3.5取样器故障或检修时,采样方式人工采样,并及时通知化学室有关人员,做好记录。
4.3.6采样器设备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保持室内照明亮度,运行人员坚守岗位,认真操作,记录无差错。
4.4采样器设备大小修、故障、异常及不能正常机械化采样时,启动人工采样。
4.4.1上煤线采样器人工采样方法
4.4.1.1运行班长负责上煤线人工采样全过程管理,并做好记录。
4.4.1.2主值班员负责监督人工采样数量、次数、配烧煤种比例及取样人安全。
4.4.1.3取样间隔6分钟一次、数量2-3千克,达到取样比例规范均匀。
4.4.1.4运行班长根据值长配煤掺烧指令,计算出配烧各煤种比例之后,制定出当班取样次数、间隔、数量,达到取样比例规范均匀。
4.4.1.5人工取样地点C-9CD皮带上或煤场相应煤堆,取完子样要放到样桶内加盖,防止水分流失。
4.4.2卸煤线采样器人工采样方法
4.4.2.1运行班长负责卸煤线人工采样全过程管理,并做好记录。
4.4.2.2主值班员负责监督人工采样数量、次数及取样人安全。
4.4.2.3采样人负责人工采样均匀、准确。
4.4.2.4取样间隔6分钟一次、数量2-3千克,达到取样比例规范均匀。
4.4.2.5人工取样地点C-2皮带上或煤场相应煤堆,取完子样要放到样桶内加盖,防止水分流失。
4.4.3陆运煤人工采样方法
4.4.3.1参照4.1.2条。
4.5火车直供煤采样方法与步骤
4.5.1确定采样单元
4.5.1.1采样单元指的是要准备采样的一批次煤,要确定其重量、车皮数量、煤种、煤的标称最大粒度。
4.5.2每节车厢的采样采样
4.5.2.1一般情况下,每节车厢取3个子样,即3个点,在卸出的长方体煤堆的上部取样。
这3个点应该是均匀分布的3点。
即:
煤堆的中间1点,该点左右堆的中间各1点。
4.5.3每个子样的采样重量
4.5.3.1一般情况下,每个子样的采样重量最少为3.0kg,即采样锹一满锹;
每一点采样时,都要除去200mm厚表面煤层,也就是说要向下挖至少200mm;
在某一点采样时,要将这一点的煤,包括块和面全部取出,重量不低于3kg。
4.5.4子样的混样和缩分
4.5.4.1取完的子样要防止水分的流失,应储存在带盖的桶中或密封的袋中,待全部子样采完后,将全部煤样倒到一干净的地面上,大块要砸碎,进行倒堆混合均匀,最后将锥形堆压成圆台体。
将煤堆用四分法分成四份,取对角的两份留样混合均匀。
如果煤样较多,可以再用四分法缩分,留取对角的两份。
将缩分后的留取的煤样装入带盖的桶中,盖好盖子暂时储存,最后送厂化学制样间制样。
样量最好为50L的白桶在一半左右。
4.5.5化学制样
4.5.5.1煤样品制备按GB/T19494.2-2004、GB474-2008的标准执行。
4.5.5.2燃料部送样人员将煤样送到运行部化学制样间,协助化学制样人员将煤样倒入联合制样机破碎机、缩分至6mm与3mm。
6mm为化学取全水分,3mm一份化学试验用,一份燃料部留存备份样,一份给供应商留样。
弃样装桶或袋送至煤场废掉。
4.6制样管理规定
4.6.1在煤样制备全过程中,制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当班人员要相互协作,互相监督。
如发现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指出、纠正,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6.2煤样制备过程中所有操作都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完成。
4.6.3煤样一经接收,应立即制备出全水分样,随即进行其它项制样工作。
4.6.4对水分过大的煤样,应立即进行摊样、干燥处理。
摊样一旦达到破碎、缩分条件,应立即进行制样。
4.6.5原煤样制备过程必须有监审人员进行监督。
4.6.6煤样制备过程中遇有违规指挥时,应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4.6.7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制样区域。
特殊情况下(上级检查等),须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并进行相关登记。
设备检修及维护人员应遵守制样相关规定。
4.6.8将存查样放入存查样间后,应立即上锁。
4.7化验管理规定
4.7.1化验操作严格按照DL/T520-2007标准和GB/T483-2007标准执行。
4.7.2每个煤样的化验工作都要由两人共同完成。
4.7.3煤样全水分的测定按照GB/T211-2007C或B2测定。
4.7.4分析水分的测定按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212—2008之方法C(空气干燥法)进行测定。
4.7.5灰分的测定按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212—2008之3.1缓慢灰化法进行测定。
4.7.6挥发分的测定按照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212—2008之4进行测定。
4.7.7发热量的测定按照GB/T213—2008及恒温式自动量热仪的使用方法进行。
4.7.8凡是入厂煤都要应用测硫仪进行硫份的测定。
4.7.9对新煤种入厂煤或有特殊要求的入厂煤要用灰熔点仪进行灰熔点的测试。
(三)燃油采样和化验管理规定
为保证燃油采样和化验的代表性与准确性,根据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特制定《燃油采样和化验管理规定》。
燃油采样与化验执行GB/T4756-1998和GB/T1884-2000标准。
1入厂燃油的取样
1.1用油罐车进油时,要求每一车都要取样。
1.2单个子样肉眼宏观检查没有问题后,可按批量进行混样,然后进行试验。
1.3入厂燃油的取样用专用取样器或可以选择不同取样深度的取样器具取样。
1.4油车到厂后要在车上的上人孔取样。
对两轴车要在距罐体底部三分之一高度处取样;
对四轴车要在距罐体底部三分之一高度和距罐底200毫米高度两处取样,两个样混合后作为该车的子样。
2煤、油样的化验
2.1燃油的监督和化验按照《电力用油、气质量、试验方法》执行。
2.2燃油闪点的测定按照GB/T261—83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进行。
2.3燃油凝点的测定按照GB/T510—83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进行。
2.4燃油密度的测定按照GB/T1884—92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进行。
(四)全水分煤样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大连电厂全水分煤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2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大连电厂全水分煤样管理工作。
2.1入厂煤和入炉煤全水分的制样和化验均由化学试验班负责。
入炉煤全水分的化验以当天24小时混合样作为一个样,24小时混合样收集于密封防水袋后再进行制样和化验,化验完成后,得到全天入炉煤的全水分。
2.2入炉煤采集的煤样要及时装入密封良好的集样桶(袋)中进行密封,编号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并放在阴凉的地方。
2.3全水分样须单独制备,入炉煤样品制备按GB474-2008的要求制备程序进行,制样操作要快,用联合制样机一次破碎到6mm然后用二分器缩分到1.25kg的样品装入密封的取样瓶中,装样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四分之三。
2.4如果联合制样机故障无法在短时期内修复,人工快速用九点取样法抽取全水分试样,制备方法严格按GB474-2008的要求制备程序进行。
2.5全水分样品制好后应密封严密,且优先于其他煤样送至化验室,送至化验室后应立即测定。
2.6进行全水分测定的煤样不宜过小,若需用粒度较小的煤样,则选用密封式破碎机制样,或采用两步法进行全水分的测定。
2.7测定全水分前仔细检查盛煤样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表面擦净称量,并与标签上注明情况逐一核对,确认运输过程有无水分损失。
2.8全水分是规范性的测定项目,因此要严格按照GB/T211-2007C或B2标准中的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9在称取煤样前,应将密封容器中的煤样混合至少1min后再称量。
2.10全水分样的台账原始记录应完整、清楚、准确并留存,以便检查核实化验数据的准确性。
2.11负责管理的班长应对燃煤制样、化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严格进行责任追查和考核,并及时将情况汇报部门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煤样存、毁规章制度
1.1本制度作规定了华能大连电厂煤样存、毁管理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大连电厂备用样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28001:
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华能大连电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煤样存、毁:
备用煤样存放、销毁。
4职责及分工
4.1燃料部煤炭管理小组
4.1.1负责煤样存、毁管理工作。
4.1.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煤样输送、贮存、调样、销毁全过程管理工作。
4.1.3负责备样库安全及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2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
4.2.1负责按燃料部煤炭管理小组要求,实施对备用样采取、输送、贮存、调样、销毁具体工作。
4.2.2负责对备样库管理工作。
4.3.监察审计室
4.3.1.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备用样采取、输送、贮存、调样、销毁监察审计工作。
4.3.2.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负责对备用样库进行不定期调样,送到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出来之后,与相关部门进行解码,将相关批次化验数据进行比对,把比对结果报告上报给厂部主管领导审阅。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存样管理:
5.1.1.入厂煤必须保留3mm煤样。
由破碎缩分联合制样机制出的3mm煤样,一部分作化验用,其余全部经缩分留存不少于700g作存查煤样,留存煤样过程中应防止煤样编码出错。
5.1.2.3mm煤样存查样间门锁实行燃料部陆运煤接卸班、燃供部相关人员双锁及门禁验证,人员出入必须进行登记。
5.1.3.存样时严格按定置标示在货架上整齐有序归类摆放。
任何人不允许擅自变更煤样与标签及记录。
5.1.4.存查样间门窗必须关紧,避免煤样受潮或阳光直射等影响。
5.1.5.存样袋须由封口机封口,封口一经解除则为无效样品。
5.2.存查样的提取与出库管理:
5.2.13mm存查样必须保留两个月。
以备厂部例行核查和解决争议之用(仲裁样),备样库内严禁存放过期废弃样。
5.2.2.备样销毁,燃料部和燃供部人员要共同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5.2.3.存查样的提取、复查,须经燃供部申请,主管领导审批认可后,在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监督下,燃料部配合执行,燃料部须留存该提样单。
6相关/支持性文件
华能大连电厂《燃料管理标准》
华能大连电厂《陆运煤管理制度》
7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存地点
保存期
1
备用样保存记录
燃料部备样库
一年
(六)配煤掺烧管理标准
1.1本标准规定了机组配煤掺烧工作职责、配煤原则、配煤掺烧全过程管理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华能大连电厂锅炉配煤参烧的管理工作。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SHEOO-051配煤掺烧管理规范(R1.0)》
华能大连电厂《运行规程》
华能大连电厂《燃料运行规程》
无
4职责
4.1配煤掺烧小组
电厂成立以生产副厂长为组长的配煤掺烧工作小组,成员由策划部、运行部、燃料部、燃供部、检修部等人员组成。
配煤掺烧工作小组负责配煤掺烧工作,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分析总结配煤掺烧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科学制定配煤掺烧方案并监督执行。
4.2燃料供应部
4.2.1燃料供应部负责提前将下月入厂的船运煤或陆运煤的合同煤量、煤质情况通报给燃料部和运行部,并预测入厂煤/入炉煤热值差,如有变化及时通知更正。
4.2.2燃料供应部应保证煤场结构合理,入炉煤供应顺畅。
4.2.3燃料供应部将下月入厂煤船(批次)的预计入场时间提前告知有关人员。
4.3运行部
4.3.1运行部根据次日预计负荷、锅炉燃烧、煤场储煤及来煤状况、脱硫排放等情况、当月热值差情况等情况,并依据配煤掺烧小组的指导意见,制定入炉煤掺配方案。
4.3.2运行部化学专业应及时、准确的做出煤质化验,并将化验报告通报给有关人员。
4.3.3运行值长根据配煤掺烧方案及时与燃料运行班长沟通做好上煤工作。
4.3.4运行值长根据上煤及煤质情况要求机组运行人员做好运行调整和事故预想。
4.3.5运行部及时对入炉煤实际燃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汇报给有关人员。
4.4燃料部
4.4.1燃料运行当班人员严格按照当班值长确认的配煤方案进行上煤,不得擅自更改配煤方式。
4.4.2燃料运行当班人员保证每个仓上煤的质和量,遇有风、雨、雪等特殊天气以及设备异常等特殊情况,导致配煤方案无法执行时,燃运班长需及时汇报値长和燃料部运行专工,并按新的掺烧方案执行。
4.4.3燃料部提前将入厂煤预堆放地告知运行部。
4.4.4燃料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要密切合作,做好设备的消缺和维护工作,做到运行设备可靠运行,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为配煤工作打好基础;
输煤设备出现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无法保证正常配煤时,燃料运行班长应及时汇报运行值长调整配煤方案,同时汇报燃料部主任,并在燃料运行日志中做好详细记录。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管理流程图:
见附录F。
5.2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
煤质配烧不当、燃料部未按值长指令上煤、煤质化验不及时或准确、运行人员操作不当。
5.3风险分析
5.3.1没有将灰熔点低的煤质与灰熔点高的煤质进行配烧,可能发生锅炉受热面严重结焦,导致“四管”泄漏,造成机组非停。
或者由于焦量过大,导致炉底干渣系统故障停运、炉底冷灰斗篷焦堵塞。
5.3.2由于没有将含硫量高的煤质与含硫量低的煤质进行配烧,可能发生入炉煤含硫量在0.6%以上,导致SO2排放超标,造成大气污染。
还可能造成锅炉受热面腐蚀。
5.3.3没有将挥发份高的煤种和挥发份低的煤种配烧,导致机组燃烧不稳,危及机组安全。
5.3.4由于燃料未按值长指令上煤,可能会导致机组燃烧不稳、受热面结焦和环保指标超标。
5.3.5由于入厂煤化验不及时,可能发生配烧无可靠依据,影响制定配煤掺烧方案。
5.3.6由于煤质出现问题运行人员操作不当,可能使炉膛燃烧不稳定,造成机组非停。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配煤原则
6.1.1将挥发分高的煤质安排在下层仓、挥发分低的煤质安排在上层仓,以保证锅炉燃烧稳定。
锅炉配烧也可采取从两个煤场同时取煤,两条皮带同时送煤入仓的配烧方式。
6.1.2将挥发分高的煤质与挥发分低的煤质进行配烧;
将发热量高的煤质与发热量低的煤质进行配烧,保证在机组满负荷时总煤量在160吨/小时以下;
将含硫量高的煤质与含硫量低的煤质进行配烧,保证入炉煤含硫量在0.6%以下;
将灰熔点低的煤质(灰熔点小于1250度)与灰熔点高的煤质(灰熔点大于1350度)进行配烧,防止锅炉受热面严重结焦。
6.1.3鉴于我厂一、二期锅炉、磨煤机的特性差异,配煤工作必须兼顾燃烧稳定、设备安全、机组负荷、受热面结焦、硫腐蚀、烟气排放等因素。
6.1.4避免未见煤质报告情况下大量配烧。
对相对稳定船运煤源,可考虑直供试烧,一台机组不得超过一个仓,并且新煤种要有燃烧试验记录。
6.1.5由于陆运煤煤质不稳定、发热量和挥发分变化较大,根据到厂存量、煤质情况,原则上优先在一期锅炉配烧。
如果煤质较好(热值超过5000大卡/千克、挥发粉大于25%)时,一期机组各配烧两个仓陆运煤,二期机组配烧一个仓陆运煤。
6.1.6机组配煤时,应尽量避免单一煤种。
机组调峰在低负荷运行停磨时应考虑煤种,避免运行磨煤机是单一煤种。
6.1.7煤仓中存煤不超过15天,褐煤不超过3天,磨煤机定检应将煤仓烧至低煤位后烧空,机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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