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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死亡事故:
出现死亡的事故。
4.5职工伤亡事故:
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五种。
4.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4.5.2重伤事故:
只有重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4.5.3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5.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4.5.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4.6设备、操作、火灾和爆炸造成经济损失事故。
4.6.1特大事故:
一次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6.2重大事故:
一次损失达1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
4.6.3较大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至10万元的事故。
4.6.4一般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4.7伤害事故
伤害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公司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伤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8火灾事故
在公司生产区域内凡是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称为火灾事故。
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称火警事故。
4.9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受到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影响,称为爆炸事故。
4.10生产操作事故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产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4.11设备事故
各种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设备,管道、厂房、建(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减产或停产事故,均称为设备事故。
4.12计控事故
因计量不准或失误造成损失、因仪表故障造成损失、计算机控制故障造成损失,分别称作为计量事故、仪表事故、计算机控制事故。
4.13电力事故
因电力供应、输送故障或用电设备故障造成损失。
4.14质量事故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均为质量事故。
4.15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4.16交通事故
凡违反公路运输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突、翻车、撞辗伤人,及车辆装载货物事先检查不周而在运输途中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均称为交通事故。
4.17自然灾害事故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灾害事故。
4.18未遂事故
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而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4.1.9破坏性事故:
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5事故的种类
事故种类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十三类:
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交通事故、计控事故、电力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未遂事故。
6伤害事故的类别
公司的伤害事故类别通常包括: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共十五类。
6.1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爆炸物引起的物体打击。
6.2车辆伤害:
包括挤、压、撞、覆等。
6.3机械伤害:
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6.4起重伤害:
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6.5触电:
包括电击和电伤。
6.6淹溺:
因液体介质读塞堵塞或进入呼吸道引起的窒息。
6.7灼烫:
因接触高温介质或高温表面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包括化学灼烫。
6.8火灾:
由于非预期的着火造成的灾害。
6.9高处坠落:
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或平地坠入坑内。
6.10坍塌:
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6.11锅炉爆炸:
包括物理和化学爆炸。
6.12容器爆炸:
包括固定式、移动式容器。
6.13其它爆炸:
包括粉尘爆炸、管道爆炸等。
6.14中毒和窒息:
包括煤气、一氧化碳、氨、氯、甲醇气、氯乙酸等中毒和氮窒息。
6.15其它伤害:
包括扭伤、跌伤、冻伤等归入所列十四种类别有困难的伤害。
7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7.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所在车间和安全科逐级初步认定后(依据认定标准),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管理科,以便在24小时内口头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2安全科应在三日内获得以下资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种等。
b)工作经过:
包括事故的详细时间、地点、经过、现场证人、伤害情况等。
c)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认定书。
d)两名事故见证人的证实材料,签名并摁手印。
e)车间的证实材料,盖车间章。
f)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收入(以交养老保险金基数额)证明,盖人力资源部或公司章。
g)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情况证明。
h)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m)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7.3工伤治疗首选工伤保险签约的县第一人民医院或城关镇医院。
特殊情况需就近抢救的,要在7日内转往签约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如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先获得工伤保险机构的同意,并获得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
转院治疗前或出院后,应及时与公司安全环保中心、县社会劳动保障局联系,便于调查落实,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认可。
7.4工伤员工经治疗出院后,应尽快到所属单位如实汇报工伤康复情况。
所属单位应视工伤职工康复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上班,如职工须在家修养,所属单位应每月将情况如实上报厂安全科、安全环保中心,由安全环保中心为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7.5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5.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7.5.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7.5.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7.5.4患职业病。
7.5.5因公外出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7.5.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5.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况。
7.5.7.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5.7.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5.7.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7.6.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7.6.2酗酒导致死亡的。
7.6.3自残或者自杀的。
7.6.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8事故调查与处理
8.1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原因调查分析,明确责任人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防范措施、并限期完成,有关人员得到教育。
8.2事故调查
8.2.1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调查结果、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8.2.2发生重伤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伤员救治、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尽可能先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要经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事故现场。
8.2.3轻伤事故,由车间组织,会同安全科等科室进行事故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厂的安全科、安全环保中心。
8.2.4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查
8.2.4.1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责任单位生产科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8.2.4.2伤亡事故、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8.2.5事故调查组要尽快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2.6对一般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由车间和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即事故处理不过夜。
8.2.7对重大事故,公司安全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等有关单位参加,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8.2.8事故调查材料的保存。
采用可靠手段,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代表和操作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和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整理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8.3事故处理
在处理事故划分责任时,要按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划分事故责任,落实责任人。
9责任划分
9.1事故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9.1.1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或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是由于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试验过程中,超出所预料的事故。
破坏性事故: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9.1.2事故责任认定中可分为三种,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
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领导责任者:
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的人,也称管理责任。
主要责任者:
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事故的发生起重要的、本质的、主导作用的人。
9.2安全生产实行第一责任人制,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职能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内部,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9.3违章指挥:
追究领导责任。
9.4违章作业:
追究作业人员责任。
9.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9.6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为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
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9.10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进行责任划分。
10事故报告
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调查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安排文字组织能力强的员工按文件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可附页),要求条理清楚、文字工整有序,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便于存档。
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要层次清楚,说明问题,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
事故报告单应体现出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10.1填写步骤
10.1.1事故名称:
指发生了什么事故。
10.1.2事故种类:
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交通事故、计控事故、电力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未遂事故等十三类。
10.1.3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十五类。
10.1.4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0.1.5事故发生地点:
出事故的具体地点。
10.1.6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0.1.7事故经过:
是事故发生从始至终各个环节最后导致什么样的事故发生。
10.1.8事故原因:
引起事故的原因。
10.1.9安全防护措施:
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做法。
10.1.10事故当事人意见:
按照责任大小顺序签名,对事故报告单的填写当事人如没意见,签名视为认可。
10.1.11车间意见:
填写车间对此事故的处理意见。
10.1.12主管科室意见:
填写主管科室对此事故处理意见。
10.1.13安全科意见:
填写厂安全部门对此事故处理意见。
10.1.14安全生产环保中心意见:
填写安全生产环保中心对此事故意见。
10.1.15公司安全委员会意见:
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拿出处理意见。
10.1.16事故按分工管理,不牵扯的单位意见栏可以不填写。
11事故上报归口与程序要求
11.1发生事故要逐级上报,一般以上财产损失事故和污染事故、轻伤等事故要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到公司主管部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
11.2一般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污染事故和伤亡事故,《事故报告单》应报安全生产管理科。
附件一:
事故分析报告单
单位:
编号:
一、事故名称
八、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种类
三、事故性质
四、事故发生时间
九、安全防范措施:
五、事故发生地点
六、经济损失
七、事故经过
十、事故当事人签署意见
十一、车间意见
十二、主管科室意见
十三、安全科意见
十四、厂安全领导小组意见
十五、公司主管部门意见
十六、公司安委会意见
年月日
附件二:
事故处理台帐
序号
时间
事故名称
事故造成的后果
事故性质
事故处理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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