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电大法本之民法专题期末考试复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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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认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掌握法律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定。
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明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及其内容。
掌握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法律宣告规则。
着重领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监护人的责任。
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掌握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要求。
3.法律事实的分类。
认识民事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
了解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既包括事件和行为,还有赖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存在。
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8、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 )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两大类。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体包括:
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为”;
(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BD)
A授权行为 B行使撤消权的行为 C买卖行为 D行使法定抵消权的行为
四、代理
一.概念
例:
上海的甲委托广州的乙为自己同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被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相对人——丙
相对人
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行为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关系
被代理人代理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授权
代理权限法律规定
指定权限
3.代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法律后果
有利
不利
三.代理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法人行为
1.
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行为法律行为
代表——
2.行为种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二)使者
代理——代为或代受
1.有无独立的意思表示
使者——代传达
代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能力的限制
使者——无限制
不可代理
3.身份行为
可借助使者传达意思表示
(三)行纪人
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1.以谁的名义行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代理——不限于贸易行为
2.行为种类
行纪人——代购、代销
代理——可有偿,也可无偿
3.是否有偿
行纪人——有偿
(四)居间人
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居间人——有偿
2.
代理人——有偿、无偿
四.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主体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
被代理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代理行为的内容
①民事法律行为
②诉讼行为或某些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不适用的行为
①依法或依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事实行为
③违法行为
五.代理的种类
委托——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法定——法律规定
指定——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
一般代理
2.代理权限范围
特别代理
单独代理
3.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
共同代理
本代理
4.选任代理人的不同
再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再代理人
特点:
①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并授权;
区别于共同代理
②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③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其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①事先同意
有效条件②事后追认
③紧急情况,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紧急情形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办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形。
六.代理权
1.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包括权利、义务、责任。
2.代理权的授与
代理权授与是属于单方行为。
授权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本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向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为之。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权的行使
(一)如何行使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66条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权的行使以为被代理人取得利益为目的,不得擅自转委托。
3.合法行使代理权;
在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逾越代理权,也不得滥用代理权。
前者为无权代理,后者为禁止行为。
(二)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有代理权——前提
构成要件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
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结果
自己代理
三种情形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消灭
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广义无权代理含义
自始没有代理权
原因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消灭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本人追认,即成为有效。
(1).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追认——有效代理
本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未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善意)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善意相对人——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不承担行为后果——本人追认
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本人拒绝追认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追认——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为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本人未追认行为人负责
行为损害本人利益
恶意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
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形式——同于无权代理
结果——同于有权代理
《合同法》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1)表见代理的构成须有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三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情形。
(三)表见代理的情形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四)法律后果
1.对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不能主张无效,除非其能证明不成立表见代理。
2.对第三人:
第三人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
3.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不能发生与有权代理完全相同的后果。
八.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仅发生在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条件:
第一,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须被代理人的授权不明;
第三,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有异议;
第四,须代理人对于授权不明也有过错。
五、人身权
(一)概念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特征:
1、非财产性:
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联系:
(1)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如继承。
(2)某些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
(3)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由此决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1)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某些人身权通常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象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或如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2)不可剥夺性: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
3、不可放弃性:
“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4、从权利本身分析,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二.人身权权的分类
自然人人身权
1.主体
非自然人人身权
人格权
2.客体
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三.具体人格权
1、身体权:
(一)与生命健康权的区别
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二)内容:
1、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2、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伤害后果的,则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
如果造成死亡后果的。
则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2、生命权
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唯一的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损害事实:
1、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
2、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的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
如医疗费、丧葬费。
3、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丧失抚养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3、健康权
4.姓名权和名称权
命名权
(一)姓名权内容使用权
变更权
限制:
命名权、名称使用权
(二)名称权内容
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干涉、盗用、假冒)
2.主观故意
5.名誉权
(一)名誉的含义:
包括外部名誉和内部名誉(名誉感),两者的区别如下:
1、外部名誉是第三人对特定民事主体存在价值的评价,这种评价,是由他人作出,存在于社会之中,具有客观的属性,有判断其损益的尺度,因而能为他人所感知。
内部名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对自己内在价值的感受,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存在于特定民事主体的主观世界之中,作为一种感觉、思想、意识的形态,为自己所感知,因而为主观的名誉。
2、从权利主体上看,凡民事主体均有外部名誉,人人平等。
而对于内部名誉,一方面,人与人的感受不一致,可能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距甚远,也可能因情感的差异而对同一行为而感受完全相反。
另一方面,法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完全能具有名誉感。
3、在受侵害的表现形态上,内部名誉受到侵害,在未被他人知晓时,显然不会降低公众对该人的评价,不影响到受害人的外部名誉。
外部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侵害行为只有被第三人知晓后,方构成损害事实。
(二)内容
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侮辱、诽谤
2.过错
3.损害后果
4.因果关系
阻却违法性的六种情况
6.肖像权
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
1.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未经自然人同意;
案例精析:
P202
7.隐私权
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隐私利用权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自然人
1.主体不同
自然人、法人
事实——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观念——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隐秘事项
3.侵害形式
侮辱、诽谤
真实的
4.侵害内容
捏造的、虚构的
故意、过失
5.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多为故意
可能不具有目的
6.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毁损、贬低他人名誉的目的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7.保护方式
还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六、侵权行为之债
1、掌握侵权行为的含义;
2、领会侵权行为的分类;
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掌握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4、掌握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的区别。
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情形,如:
正当防卫,自助行为
5、掌握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一.概念特征
1.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行为非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
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要素
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2.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
2.积极侵权行为——作为/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
3.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主体的复合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主观的共同过错性;
行为的共同性;
结果的单一性
主体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共同加害行为
主观——共同过错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客观——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不知何人所为
推定过错
主观——共同过错共同过失
从行为性质、周围环境及损害发生的概率考察
6、了解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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