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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16、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意见
17、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卷归档办法
18、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立卷归档和案卷管理工作的意见
19、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规定
20、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职业行为管理制度
2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职业行为规范(试行)
22、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职业纪律规范
2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干警职业道德规范
2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文明礼仪规范
25、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
26、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机关人员工作作风五项制度(试行)
一、机关安保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出入人员
安全管理和当事人接待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院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警安保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认真履职、协同配合,机关安保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为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当事人、来访人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走安检通道,规避“凡进必检”制度;
有的干警来客不迎送、不登记,让来客随意出入机关;
有的部门和干警接待来访人员不主动,有时甚至出现推拖、无人负责的情况;
有的干警不认真执行“专区接待”制度,仍然在门口等非接待场所接待来访人员;
有的干警以工作忙为由,使当事人在接待室久候;
有的干警不随手关闭安全门等。
这些问题给机关安全带来隐患、给来访人员带来不便,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安全管理,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做好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是要严格落实“凡进必检”制度。
严禁当事人、来访人员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从机关前后大门出入。
对上述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检”制度,一律要经过安检通道进入审判区、办公区、接待区。
二是要严格落实“来客迎送”制度。
对来院办事的客人,接待部门和干警要到门口迎接、办理入院登记,接待完毕后要将客人送至门口、办理离院登记。
门卫值勤人员要审查入院人员的身份证件,认真做好来客登记。
三是要随手关闭安全门。
干警在出入机关大门和办公楼时,要随手关闭安全门,严防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不经安检通道直接进入机关。
四是要严格落实“区分隔离、专区接待”制度。
要认真执行审判区、办公区、接待区隔离制度,在专门接待区接待当事人和来访人员,严禁在办公室和大门外等其他场所接待上述人员。
五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做好当事人和来访人员接待工作。
对来访人员,导引室工作人员要及时联系归口部门负责人安排接待事宜,因客观原因无法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或部门负责人借口不安排接待的,可直接通知该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接待。
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接到导引室工作人员的通知后,要迅速责成专人接待或亲自接待,如认为不属本部门接待事项的,要积极协调其它相关部门接待,坚决防止无人负责、相互扯皮的情况发生。
除正在庭审不能脱身的情况,负责接待的干警不允许以其他理由拖延接待,让来访人员久等;
接待要文明热情、细致周到,认真解答和办理来访事项。
全院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安保责任观念,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化良好习惯作风的养成,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各部门每周例会除将政治学习、司法业务作为重点内容外,还要把安全教育、安保管理及司法作风建设列入重点,经常性地进行提醒、警示;
各部门要利用一周(8月1日-5日)的时间集中开展以“强化机关安保和司法作风建设”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关于机关安保和来访接待等内部管理制度。
安保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履职尽责;
其他部门和广大干警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制度;
监察室要对上述安保、接待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诫勉警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法院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全市法院办公场所、审判法庭、派出法庭及广大干警的人身安全,根据全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全员防范的方针;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权责挂钩。
第三条 不断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成立安防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分析、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制定防范工作预案,真正结合预案搞好演练,提高快反能力和正确应对能力。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安全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想情况,超前谋划,严格措施、狠抓落实,刚柔相济,果断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均应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简称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安防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信访办主任、各业务庭长、司法技术辅助室主任、计财处(科)长、法警支(大)队长为成员。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警支(大)队,由法警支(大)长任办公室主任。
安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分队(见安防工作标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防工作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
负责定期分析安防形势,检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和堵塞安防漏洞;
负责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及善后工作的处理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与当地公安、武警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交流沟通情况,逐步打造人民法院与公安、武警共同应对突发案件的联动平台。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级安防工作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全市法院按上级要求抓好落实。
必要时,组织全市安防工作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市法院。
第三章思想教育
第十条 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广大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
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和全体干警务必站在法院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安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全员防范的意识,确保人员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庭审活动不出问题,装备设施不出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为民”,立定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要教育法官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和“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公平、公正、公开”且在审限内及时办理好每一个案件;
要积极履行当事人权利及诉讼风险告知义务,耐心细致地做好明法析理及判后答疑工作,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化解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乃至怨恨情绪,力求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努力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要严明纪律,严防乱用强制措施,做到依法、文明、热情、周到;
谋事要有前瞻性、预见性,措施要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司机的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要教育司机严格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和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开斗气车,不开霸王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机关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两级法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院里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准在办公区接待、会见当事人,并严格遵守法官不准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全市法院广大干警应当积极配合门卫安检工作,不准引领未经安检的任何人员进入办公区;
不准乘坐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不准搭载当事人等外来人员进入院内。
第十六条 各院上下午均应安排2人在引导室进行接待,所有来访人员统一由引导人员进行引导,根据案情安排当事人分流和联系相关业务庭进行接访。
第十七条 机关门卫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做好联系、登记工作和课余时间的机关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法警支(大)队每天应安排充足的警力负责大门口来访人员的管控疏导、安全检查和接访人员的安全监控工作,坚决杜绝未经联系和安检的当事人会见法官和进入审判区、办公区。
第十九条 法警支(大)队安检人员要熟练掌握和使用安检设备、以刑事庭审的标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所有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均严格进行了安检。
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搞好自身防护。
第二十条 不断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安防系数。
具备条件的法院大门口应安装红外监控系统,办公区大门安装门禁系统。
条件差的法院也应千方百计改造和完善安防设施,提高安防等级和安防可靠程度。
第五章刑事庭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安全工作的重点,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每次庭审活动。
业务庭应提前掌握利害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情况,要主动向法警支(大)队通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法警支(大)队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本队警力在位情况合理配备警力,周密部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庭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协助法警支(大)队做好安全工作。
业务庭和法警支(大)队共同对庭审安全负责。
审判长是庭审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对庭审安全具体负责。
应着力做好重点旁听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配合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业务庭领导或审判长负责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拿出正确的处置意见,组织好应对工作,警队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庭审安全。
第二十三条:
警队在保障庭审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值庭规则》和《安检规则》,确保每个环节安全顺畅。
第六章民(商)事、行政审判庭审安全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庭审安全工作,着力做好安检和值庭工作。
要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检设施,落实安全措施。
要加强警队与业务庭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商)事、行政审判过程中,业务庭负责人和主办法官要切实了解和掌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安全隐患,力争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庭应当将本周开庭计划(包括具体时间和地点)于上周五送警队,以便于警队统筹协调进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当庭审活动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时,业务庭主办法官或庭长应当提前一天将情况通报警队,警队应根据案情和警队在位人员情况安排警力进行保障。
巡回审理到县区开庭的安全问题由所在地法院保障。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审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或有过激行为的苗头时,审判长应当及时通知值班法警到庭协助处置;
值班法警当发现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处置时,应迅速报告警队领导,请求警力增援;
遇有突发暴力行为等情况时,在场执勤法警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控制,必要时审判长应迅速报告主管院长,对严重滋事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庭要与法警支(大)队建立顺畅的联络机制,至少要熟知法警支(大)队领导两种以上的联络方式,以便于突发情况出现时能及时与警队领导进行沟通。
第七章执行工作安全
第三十条 执行部门在组织具体执行活动时,要切实搞清被执行人的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一切可能使其配合执行。
当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拒不配合,且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讲究执行艺术,尽力避免发生不测事件。
第三十一条 执行工作确需警力配合时,一般情况应当提前三天与警队沟通情况,特殊情况下按院领导的指示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案件复杂并存在安全隐患,执行局若需警力配合,应当将安全隐患的主要情况通报警队,警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警力。
必要时执行局和法警支队共同制定执行预案,拿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法警参与执行,一般情况下只携带防御性警用装备,特殊复杂的案件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可以携带枪支等警用装备。
第八章信访接待安全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掌握接访特点,学会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接访艺术和接访成功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法院接访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信访办职能作用。
市中院对东二楼进行彻底改造,所有来访人员统一由引导室接待后进行分流。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庭领导要妥善安排好接访工作。
当事人来院上访或闹访,信访办值班人员通知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后,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必须及时出面接待当事人。
接待过程中不但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难问题,而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尽力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庭每次接待后,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将当事人送出法院,防止个别当事人趁机闯院长办公区,影响领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当主办法官或庭长不在院里时,庭里其他领导应当出面接待,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防止其在院心、楼道和院领导办公区大吵大闹,影响整个机关的办公秩序。
第三十九条 周三院长接待日,法警支(大)队应当安排至少2名正式干警到场维持秩序,协助接访。
遇有突发情况时要果断处置,情况复杂时迅速请示队领导增派警力。
第四十条:
各业务庭在接待过程中,当发现个别当事人有危险倾向时,除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外,还要及时通知警队,警队接到情况通报后应当迅速安排人员到场协助做好稳控工作,坚决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章派出法庭安全
第四十一条 派出法庭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全市法院安防工作的一个弱点,务必引起基层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尽一切可能给予基本的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派出法庭应当配备至少1名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法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进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前情况下,派出法庭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可申请院里派法警到庭保障或到机关进行庭审活动由警队进行保障。
第四十四条 派出法庭应当积极与当地派出所建立联系,若遇意外突发情况,及时请求派出所协助处置。
第十章值 班
第四十五条 院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履职尽责。
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尤其是节假日、双休日和平时夜间值班,要加强巡视,重点掌握院内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
要坚持好交接班制度,填写好值班日志。
第四十六条 门卫值勤人员要严格审查进入机关的外来人员、车辆,履行好来访登记、验证手续,严格放行条件。
下班后要及时关好大门,夜里有人员车辆进院时,必须坚持“一询问,二开门,三检查,四登记,五放行”的工作程序,严防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机关。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门卫工作,有朋友、客人来访时,让其把车停在院外,并主动到大门口接待。
第四十七条 每逢节假日或遇有重大活动时,法警支(大)队要安排正式法警带班,充实门卫值勤力量,组织和带领门卫严格执勤,确保机关安全。
第四十八条 政治部(处)要加强对值班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值班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敏感期和特殊时期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全院干警通报。
第十一章警队建设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组织建设,配齐配强警队领导班子。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警队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年富力强的同志担负警队主要领导,以加强领导力量,适应日益复杂的形势需要。
第五十条 增强队伍力量,夯实执法基础。
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992](35号)的文件要求,确保司法警察力量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部分基层法院的现有警力充其量也只能保障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其他庭审、机关安全等工作难以保障,各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其警力不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下大力气增强警队力量,为依法执勤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十一条 加强装备、设施建设,打牢安全保障的物质基础。
一)装备建设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法发[2006]8号),保证司法警察具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物质条件。
二)设施建设要尽可能做到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要建立当事人专用通道。
有条件的法院安装红外监控系统、X光射线监测系统、危险液体监测系统和办公区指纹门禁系统,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关安全和庭审安全。
第五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全市两级法院法警队除严格执行院里的安全制度外,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押解规则》、《值庭规则》、《看管规则》和《安检规则》,并视情况将规则的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第五十三条 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业务素质。
两级警队要围绕机关安防、庭审安全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业务技能训练。
训练要结合当前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边训练、边研究、边提高,真正把问题研究透,把应对措施准备足,把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战术动作演练熟,着力提高执法和处突制暴的能力。
第十二章防火防盗防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落实市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关精神,加强机关“三防”设置建设,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工作漏洞,确保法院机关安全。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枪弹库、财务室、保密室、档案室等重点目标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因素。
尤其是节假日要将上述目标作为“三防”工作的重点,真正做到节前有检查部署,节假日有值班人员管控,节后有责任部门或人员衔接,使之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第五十六条 加强食堂管理,严格采购和加工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全院干警饮食安全。
第五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严格车辆派遣手续,严禁出私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酒后驾车,防止交通事故。
第五十八条:
加强全院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经常检查其技术性能和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功能和作用。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全市法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本规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或者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市中院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门卫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有利措施加强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高院关于加强庭审警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中院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杜绝各类影响法院安全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办公秩序和全院干警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1、中院工作人员持出入证经正门进入院内,主动接受门卫对出入证的检查。
2、上级领导来院检查或在本院内组织召开会议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警队并到门卫迎接领导或参加会议人员,并协助门卫做好车辆、人员的查验工作。
3、各县区法院来中院送卷、取卷、汇报等办理公务的人员,凭有效工作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从正门进入院内。
4、检察院、公安等机关来中院办理公务的人员,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由接待部门的人员到门卫接来访人员,并在门卫登记后进入院内。
5、来访、开庭当事人由导引室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凭身份证登记,当事人持接访单进入安检通道并进行安检。
安检人员收到接访单后,负责对当事人的管控,维护安检秩序,并指导其严格按安检程序接受安检人员检查。
先让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置在备检框中,再让其通过安检门进行安检。
如果报警,先让其进一步配合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桌上安检,而后用手持金属探测仪按规则要求对其进行全身安检。
6、全身检查时,重点对危险液体、危险物品和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
发现有危险品如管制刀具、剪刀等物品一律予以没收,并做好登记。
7、安检时,两名安检人员密切配合,一人安检,一人协助和保护,并注意和防止其他意外情况发生。
8、对检查出危险品的当事人,安检人员应及时向办案法官及执勤法警通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9、在东二楼小审判庭开庭当事人应当由相关业务庭人员到安检通道口接领当事人;
庭审结束后,由相关业务庭人员送出安检通道,以防止双方当事人在楼道发生吵闹、争执、厮打或其他安全事故。
10、接待当事人必须在接待室进行,严禁当事人进入办公区。
11、各业务庭每次接待当事人后,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将当事人送出安检通道,防止个别当事人趁机闯入办公区,影响正常工作。
12、来中院开庭的律师,凭律师证从安检通道经安检后到东二楼开庭。
需要到办公区阅卷、印卷的律师,应提前与审判人员联系,由审判人员到门禁值班室登记后领入办公区,工作结束后,由审判人员送至门禁值班室后,经安检通道离开。
13、院内施工的人员,由计财处发给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在正课时间持临时出入证和身份证经安检通道,进行登记后从门禁进入院内;
施工人员在休息时间持临时出入证和身份证,并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通过门卫进入院内。
14、到正门上访、闹访的当事人,由门卫与信访办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由信访办人员通知案件主办人或庭长做接访工作,防止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
如果出现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处理。
15、安检和门卫执勤人员应当每日检查警用装备的性能,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带好单警装备执勤,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随时使用,并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
16、因中院车辆较多且停车场较小,县区法院来中院办公的车辆,必须凭中院发放的通行证并经门卫检查后在西侧停车场停放,车头朝东,对于违反停放规定的,视情况进行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直至收回通行证、扣押车辆。
同时,门卫对车辆所搭乘人员的工作证进行查验。
17、本院及县区法院入院停放的车辆应当将出入证放置在驾驶台正前方,以便于门卫检查出入证。
所有入院车辆严禁搭载非工作人员进入院内,一经发现,门卫有权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直至收回通行证、扣押车辆。
18、施工、送水、加油、送纸、邮递等车辆确需进入院内时,应由门卫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领入。
19、院内东侧为私家车停放场,西侧为公车停放场。
私车停放场车辆车头一律朝西,公务用车车头一律朝东停放。
私车不准在公务停车场停放,私家车停车场车辆停满后,其他私家车要在院外选择适当位置停放。
20、门卫执勤人员应当做好门外的车辆管理和疏通工作,避免发生拥堵现象,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21、正课时间,门卫应当有1-2名正式法警带班,晚上安排1名正式法警带班,以确保机关安全。
22、双休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关闭正门,不接待非本院工作人员的来访。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制度
为加强上下联络,确保机关信息畅通,切实服务保障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值班制度。
一、值班规定
(一)本院实行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值班制度。
(二)在职干部均应参加值班。
人员值班表在每月末制定下月的值班安排表。
每周由院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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