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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时间
2.1十六岁(含十六岁)以上社会组的正式比赛时间为上下两个半时各三十分钟,中间休息十分钟。
青年组的正式比赛时间,十二至十六岁组为上下两个半时各二十五分钟,八至十二岁组为上下两个半时各二十分钟,两组的中间休息均为十分钟。
迷你组(未满八岁的儿童)的正式比赛时间为上下两个半时各十分钟或十五分钟,中间休息十分钟。
青年组以下各组的比赛时间需缩短时,由竞赛规程明订。
2.2正式比赛时间终了,比赛不分胜负而又必须决定胜负时,则于休息五分钟后,举行延长比赛,延长比赛时间均为上下两个半时各五分钟,中间休息一分钟,须交换场地。
第一次延长比赛后仍不分胜负时,应于休息五分钟后,举行第二次延长比赛,第二次延长比赛时间仍为上下两个半时各五分钟,中间休息一分钟,须交换场地。
如第二次延长比赛仍不分胜负时,则依据大会的竞赛规程的特定方式决定胜负。
以掷七米球决定胜负,其方法依下列原注施行。
两队各派五名球员,排除被判罚退场、取消资格、驱逐离场的球员。
交互轮流掷七米球,没有预定顺序、掷球球员与守门员资格限制。
裁判员决定使用那个球门后,由掷钱币获胜队选择掷罚先后。
如比赛仍不分胜负时,有资格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可参与再次掷罚。
每队再派五名球员,与上次同样或不同的球员均可。
在此期间,掷罚球员发生严重或再次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者,球队必须更换其他球员掷罚。
结束信号
2.3第一次开球裁判员鸣笛时比赛时间开始,以公开定时器或计时员的结束信号结束比赛。
如未发出结束信号,则裁判应鸣笛指示结束比赛(17.9)。
原注.如果公开定时器的自动结束信号不能使用时,计时员应使用桌上定时器或秒表计时,并在比赛结束时,发出结束信号(18.2第二段)。
如果使用公开定时器,应尽量设定从0到30分计时。
2.4结束信号发出前或同时发生的犯规和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均应判罚。
即使结束信号已经发出(半场、全场及延长赛),仍应判罚。
应于鸣笛后执行自由球(13.1)或七米球。
当自由球、七米球正在掷罚过程,或球在空中飞行中结束信号响时,必须重新掷罚。
视掷自由球或七米球的直接结果,裁判原方可宣告结束比赛。
2.5根据规则2.4掷自由球时有两项特殊限制:
依规则4:
4的原则;
仅允许掷球队替补一位球员,违规者依4.5第一段处罚。
掷球球员的队友必须离开掷球球员3米以外(13.7,15:
6)见规则注释1。
2.6在掷罚自由球或七米球时依规则2.4~5所叙述的状况,球员或球队职员犯规或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必须判罚。
执行这种掷球犯规时,不再判给对方掷自由球。
2.7裁判员确认计时员提早结束比赛时(半场、全场及延长赛),必须使球员继续留在场上,补足剩余时间。
其继续比赛方式,由提早结束信号时的控球队掷球,如在比赛中断发生时,则由原来中断后的适当掷球方法恢复比赛;
如在比赛中发生时,依规则13.4a~b,由掷自由球恢复比赛。
如上半时比赛(或延长比赛前段)延迟结束时,由下半时的时间中扣除。
如下半时比赛(或延长比赛后段)延迟结束时,则裁判员应宣告比赛结束,不作任何改变。
暂停
2.8比赛中断时如需暂停和需暂停多少时间,由裁判员决定之。
下列情形必须暂停:
(a)判罚退场二分钟、取消资格或驱逐离场时;
(b)允许球队暂停时;
(c)计时员或技术委员鸣笛时;
(d)依规则17.7,两位裁判员需要沟通协商时。
在其他某些情况下,也应视当时之情形给予暂停(见注释二)。
暂停期间的犯规与比赛进行中的犯规同样处理(16.10第一段)。
2.9由裁判员决定停表暂停和按表恢复比赛为原则,比赛时间暂停时应鸣笛三短声,并以手势16向计时员表示。
当计时员或技术委员鸣笛中断比赛时(2.8b-c),得由计时员直接停表暂停比赛时间。
暂停后恢复比赛时亦需鸣笛(15.5b)。
计时员或技术委员鸣笛有效的中断比赛时,虽然裁判(及球员)没有立即中断比赛,但笛声之后的任何动作都是无效的。
得分发生在笛声之后,则得分无效。
同样的,笛声之后判决(七米球、自由球、界外球、开球或守门员球)也是无效的。
由原来中断后的适当方法恢复比赛(典型原因是:
球队暂停或替补犯规)。
然而在计时员或技术委员鸣笛与裁判员停止比赛的期间,任何犯规的判罚均属有效,不拘犯规行为的类型与处罚的严厉性,罚则一概适用。
发生于记录台鸣笛之后的犯规,均需处罚。
亦适用于违反运动精神及严重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2.10每队有权要求上下半时各一次一分钟的球队暂停,但不含延长比赛(规则注释三)。
第三条球
3.1球必须是圆的,由皮革或合成材料制成,其表面不得光滑(17.3)。
3.2比赛用球之规格(圆周及重量),依不同组别的使用标准如下:
社会男子组和青年男子组(16岁以上)的用球,圆周为58~60厘米,重量为425~475公克(IHF3号球)。
社会女子组、青年女子组(14岁以上)、青少年男子组(12~16岁)的用球,圆周为54~56厘米,重量为325~375公克(IHF2号球)。
少年男子组(8~12岁)、少年女子组(8~14岁)的用球,圆周为50~52厘米,重量为290~330公克(IHF1号球)。
原注.国际性各项锦标赛用球,应使用国际手球总会审定合格的品牌。
(见国际手球总会章程,关于球的规定)。
迷你组手球的规格,不列入一般手球规则里。
3.3每场比赛至少须准备两个比赛用球,预备用球由纪录台保管,随时备用。
惟球必须符合规则3.1~2之要求。
3.4预备用球使用时机由裁判员决定,以减少比赛中断或避免时间暂停,使球赛顺畅进行。
第四条球队、替补、装备及球员受伤
球队
4.1每队由14名球员组成。
每队上场比赛的球员最多7名,其余球员为替补员,任何时间守门员在更换球衣后得替补为普通球员,普通球员在更换球衣后亦得替补为守门员(见4.4、4.7)。
比赛开始时,每队至少须有5名球员上场。
比赛进行中包括延长比赛在内,每队球员人数可以随时增补到14名。
(I.H.F和洲际比赛,依据其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比赛开始后,球员人数少于5名时比赛仍可继续进行。
但裁判员可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或结束比赛(17.12)。
附注.国内正式比赛球员的报名人数为每队16名。
4.2球队职员在比赛期间最多准许四名进入球员席。
这些球队职员在比赛进行中不得更改,其中指定一名为球队负责人,仅球队负责人允许与纪录员、计时员交涉,必要时与裁判员交涉有关比赛事宜。
(参阅规则注释三球队暂停)。
球队职员在比赛进行中不准进入场内,违反规定者,应以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判罚之(见8.7、16.1b、16.3d、16.6c),并由对队掷自由球恢复比赛(13.1a~b、参见规则注释七)。
球队负责人必须确保比赛开始时,最多有4名登记的球队职员及有资格参加比赛的球员进入球员席(见4:
3)。
违反规定者,球队负责人应以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累进罚则判罚之(16:
1b、16:
3d、16:
6c)。
4.3比赛开始时在场且登记在比赛记录表内的球员和球队职员才有资格参加比赛。
比赛开始以后到场的球员和球队职员,必须经纪录员或计时员的同意,且须登记在纪录表内才有资格参加比赛。
凡有资格参加比赛的球员得随时由己方替补线进场比赛(见4.4、4.6)。
球队负责人必须确保唯有资格球员始可进场比赛。
违反时,球队负责人以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判罚之(13.1a-b、16.1c、16:
3d、16.6a;
见规则注释九)。
附注:
(1)球员资格的申诉须在比赛前登录名单同时向大会竞赛组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冒名顶替者须在比赛结束前提出,经察觉后取消全队参加比赛的资格。
球员替补
4.4只要被替补球员退场后,替补球员得随时且反复地进场比赛(见2:
5),不须向记录员或计时员报告(4:
5)。
替补时的相关球员必须在己方替补线内进场或退场(4:
5),守门员替补时亦同(见4.7、14.10)。
替补规则在暂停期间同样适用(球队暂停时除外)。
替补线的目的概念是要确保比赛公平和合法的替补,并不是有意造成其他情况的处罚。
如球员无意中且未取得利益而踏越边线或端线时不须判罚(例如:
越过替补线外的附近向球员席取用水或毛巾,或是因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被罚退场时,越过15厘米线外附近的边线到球员席)。
但有关策略性及非法性使用球场以外地区的情形,规则7.10另有规范。
4.5替补犯规时必须判罚犯规球员退场2分钟,如同队2名以上的球员同时替补犯规时,只判罚首先犯规的球员。
比赛由对队掷自由球重新开始(13.1a~b、见规则注释九)。
4.6非属替补而额外球员进场或场外球员从球员区违规妨碍比赛时,必须判罚犯规球员退场2分钟,该队在2分钟内应减少1名场内球员(事实上额外球员本来就应该离场)。
退场球员在退场时间内进场时,应重新加罚退场2分钟,该队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退场的重迭时间,应减少1名场内球员。
装备
4.7同队的普通球员必须穿着相同的球衣,两队的球衣颜色应有明显的区别。
守门员的球衣颜色必须与两队普通球员的球衣和对队守门员的球衣有明显的区别(17.3)。
4.8球员必须佩带号码,背后号码至少高20厘米,胸前至少高10厘米。
号码自1号至20号编排为原则。
身兼普通球员与守门员身份的球员,必须穿着相同号码的球衣。
号码的颜色必须与球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4.9球员须穿用运动球鞋(附注:
禁止穿有颗粒鞋底的运动鞋)。
禁止佩带可能危害球员的物品,包括头部保护物、面罩、手镯、手表、戒指、项链、耳环、无架或无系带的眼镜,及其他使球员发生危险的物品等(17.3),允许球员使用伸缩性质料的头带。
球员使用上列禁用物品时,必须予以除去,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只要使用平坦的戒指、小耳环及显眼的穿洞饰品,能够安全的被固定下来,而不会危害到球员时,可以允许使用。
允许球员使用柔软有伸缩性数据的头带、头部包巾及队长臂章。
球员受伤
4.10如有球员受伤流血或球员身上、球衣上有血迹时,必须立即和自动从替补区离开球场,实施止血、包扎及清除血迹,否则不得进场参加比赛。
违反规定的球员,裁判可依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判罚之(8.7、16.1b、16.3d)。
4.11球员受伤时,裁判员应出示裁判手势(手势15及手势16),暂停后允许进场,只允许2位有资格参加比赛者(球员或职员)(见4.3)进入场内照料己队受伤球员。
已有2名进入球场后,再有额外人员进入球场时,应以非法进场判罚,球员依规则4:
6和16:
3a处理,球队职员依规则4:
2、16.1c、16:
6c处理。
依规则4.11第一段的规定被允许进入球场的人员,不去协助受伤球员处理,却队球员做技术指导、质问对方球员或裁判员等等,应依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判罚(16.1c、16:
3c~d、16.6a)。
第五条守门员
守门员的合法动作:
5.1在球门区域内防守时得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触球;
5.2在球门区域内可持球自由移动,不受普通球员规则规定之限制(7.2~4、7.7),但守门员掷守门员球时不得延迟掷球(6.4~5、12.2、15.3b);
5.3未持球时得离开球门区域活动,在出球门区域后须遵守普通球员的规则。
守门员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球门区域线外的地面时,则视同离开球门区域论;
5.4在球门区域内防守而未能完全控球时,得于离开球门区域再度取球。
守门员的犯规动作:
5.5防守时向对方球员施以危险性的动作者(8.3、8.5、8.5原注、13.1b);
5.6守门员将已经控制好的球带出球门区域外;
当裁判员鸣笛重新掷守门员球后犯规时,应判由对队掷罚自由球(16.1、13.1a、15.7第三段);
其他情形则应重新掷守门员球(15.7第二段)。
当守门员拿着球越过球门区后,在球门区外失去控球时,依规则15.7得利条款的运用,可不必追究,让比赛继续进行。
5.7在球门区域内触及球门区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滚动的球(6.1、13.1a);
5.8将在球门区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滚动的球带回球门区域内(6.1、13.1a);
5.9在球门区域外持球再度进入球门区域内(6.1、13.1a);
5.10用脚或膝以下的部位触及正向球门区域外滚动的球(13.1a);
5.11对方掷罚7米球时,掷球离手前守门员越过守门员限制线(4米线)或其延长线的任一边者(14.9)。
只要守门员的一脚踏在守门员限制线(4米线)上或线的后方,得允许另一脚或身体的任何部分在空中超越该限制线。
第六条球门区域
6.1球门区域只限守门员能进入区内(但参阅6.3)。
球门区域包括球门区域线在内,普通球员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时以越区论。
6.2普通球员越区按下列判罚:
(a)持球队球员持球越区或未持球越区而取得利益时,判掷守门员球(12.1);
(b)守队普通球员越区取得利益但未破坏显然得分机会时,判罚自由球(13.1b)、参阅注释5.1;
(c)守队普通球员越区而破坏显然得分机会时,判罚7米球(14.1a)。
6.3下列情形普通球员越区而不必判罚:
(a)球离手后越区而对于对方无任何不利影响者;
(b)未持球时越区而未取得利益者。
(1)攻队和守队双方向球门区域上空跳跃时,在攻队球未离手前守队先落地者,判越区防守(见6.2c)。
(2)攻队射门后进入球门区域内而球弹回球门区域外时,如不影响守门员的行动者,同队球员得继续控制球或射门。
6.4守门员在球门区内用手控制球时,视为比赛中断(12.1),守门员应掷守门员球回场内继续比赛(12.2)。
6.5球在球门区域内滚动时视为比赛进行中,该球属于守队控球的状态,只有守门员可以触球。
守门员得将球检起,(此时视为比赛中断),并依规则6.4及12.1~2使比赛继续进行(参见6.7b)。
若球在球门区内滚动中,守门员的队友触球时,应判对队掷自由球(13.1a)(参见14.1及规则注释6c),若对队球员触球时以掷守门员球继续比赛(12.1(3))。
若球在球门区内静止时视为比赛中断(12.1
(2)),该球属于守队控球的状态,只有守门员可以触球。
守门员必须将球检起,并依规则6.4及12.2使比赛继续进行(参见6.7b)。
若任何一队的其他球员触球时,以掷守门员球继续比赛(12.1第二段、13.3)。
球在球门区上空时允许球员触球。
6.6守队球员因防守触球后,球被守门员接取或停留在球门区域内时,比赛应继续进行(依据6.4~5掷守门员球)。
6.7使球进入己方球门区域内时,裁判员应判罚如下:
(a)球进入球门者,判对队得分;
(b)球停留在球门区域内或被守门员触及而未进入球门者,判罚掷自由球(13.1a~b);
(c)球越出端线者,判罚掷界外球(11.1);
(d)球未被守门员触及而横越球门区域进入场内者,比赛继续进行。
6.8球由球门区域返回场内时,比赛应继续进行。
第七条对球的动作,消极性比赛
对球的动作
允许的合法动作:
7.1可用手(握拳或开掌)、臂、头、躯干、大腿及膝盖等部位掷球、接球、挡球、推球或击球;
7.2手持球时间最多为3秒钟,甚至持球触地时亦同(13.1a);
7.3手持球时最多得移动3步(13.1a)。
一步的计数方法如下:
(a)两脚站立接球时,当一脚离地而再着地或以一脚向任何方向移动时为一步;
(b)单脚站立接球而另一脚着地时为一步;
(c)跳跃接球后以一脚着地,然后以同一脚再垫步或以另一脚跨步时为一步;
(d)跳跃接球以两脚同时着地,任何一脚离地而再着地,或以一脚向任何方向移动时为一步。
原注.当球员持球跌倒地上,滑动后站起来继续控球的动作,视为合乎规则的规定。
当球员俯冲扑球时,控球后站起来继续对球的动作,也同样适用。
7.4在站立或跑动中对球的动作:
(a)将球向地面拍弹一次后,可用单手或双手再度接住球。
(b)可用单手反复向地上拍球(运球),然后用单手或双手再度接球或取球。
(c)可用单手反复使球在地上滚动,然后用单手或双手再度接球或取球。
单手或双手接球后,最多在3步或3秒钟之内球必须离手(13.1a)。
球员用身体的任何部分触球而使球掉落地面时,视为拍球或运球开始。
当球触及其他球员或球门后,该球员得重新拍球、运球或再度接球(见14:
6)。
7.5球得不离手而由一手移到另一手。
7.6得以跪、坐或躺在地上处理球,这意谓着当符合规则15:
1的需求时,允许以此姿态掷球(如掷自由球),包含基准脚的一部份需固定接触于地面。
不允许的犯规动作:
7.7球离手后未触及地面、其他球员或球门以前再和球接触者(13.1a),唯接球漏失而再接触者不必判罚。
例如:
指球员接球或挡球时未能完全控球的情况而言;
7.8用膝盖以下的脚触球者,但被对方掷击时不在此限(13.1a~b)。
7.9球触及场内的裁判员时,比赛应继续进行。
7.10持球球员如为了避开防守球员而一脚或双脚踏出球场外(虽然球仍在场内)时,裁判员应判罚给对队掷自由球(13.1a)。
如有控球队未持球球员站在球场外时,裁判原应指示该球员立即回到场内;
该球员若不听裁判劝告,或稍后有同队球员反复再犯时,裁判员不需给予任何的预先警告,直接判给对队掷自由球;
依据规则第8条和规则第16条;
该球员不需受到罚则的处罚。
消极性比赛
7.11控球队不得在没有明显的攻击或射门意图之下,继续保持控球权,同样地,任一球队在执行开球、掷自由球、掷界外球或掷守门员球时,不得反复延迟(见规则注释四)这种情况视为消极性比赛,除非延迟的情况停止,否则应判给控球队的对队掷自由球(13.1a)。
由比赛中断地点掷自由球恢复比赛。
7.12在认为可能发生消极性比赛倾向时,裁判员应显示预先警告手势(手势17),提醒控球队改变攻击的方式,以免丧失控球权;
如预先警告手势显示后,仍没有改变攻击方式或射门时,则判由对队掷自由球(见规则注释四)。
在某些明显的消极性比赛,裁判员可直接判罚给对队掷自由球而不必作出任何预先警告手势,例如:
球员故意回避尝试射门得分的机会等。
第八条犯规与违反运动精神的行为
8.1(a)用单手手掌获取对方球员手中的球(b)以弯曲的手臂,接触对方球员的身体,并配合对方的移位继续跟随接触。
(c)为争取有利的位置,得用躯干阻挡对方球员。
所谓阻挡意指阻止对方球员移动到空档位置。
原则上,从开始阻挡、继续阻挡到结束阻挡,都必须以被动性的方法面对对方球员(参阅8.2b)。
因阻挡所发生的身体正常接触,通常不会导致个人的处罚(参见规则8.3a~d的判决准则)。
8.2(a)用手夺取或击落对方手中的球;
(b)用手、臂或腿阻碍对方球员,或用身体的任何部位移开或推开对方球员;
包括对方球员在开始位置及移动中使用手肘的危险性动作。
(c)抓住对方球员(身体或服装),即使对方球员仍能自由自在地继续比赛。
(d)跑动或跳跃冲撞对方球员。
违反规则8:
3~6的规定适用个人处罚的犯规
8.3犯规动作主要或完全针对对方球员身体为意图时必须导致个人的处罚,这意指违犯时除了判罚掷自由球或7米球外,必须依累进罚则给予处罚,先从警告开始(16.1),然后退场2分钟(16.3b)及取消资格(16.6d)。
根据以下判决准则的规定,对于更严厉的犯规应有3种层次的罚则:
犯规时直接判罚退场2分钟(8.4)。
犯规时判罚取消资格(8.5)。
犯规时判罚取消资格并需提出书面报告(8.6)。
判决准则:
对于特殊情况的犯规须适用何种个人处罚的判决,可适用下列的判决准则;
这些准则可结合适用于每ㄧ情况:
(a)犯规时球员的位置(正面的位置、侧面或后面位置)。
(b)犯规动作所针对的身体部位(躯干、射门手臂、腿部、头部或咽喉或颈部)。
(c)犯规动作的动力(非法身体接触的强度或对方球员的移动速度)。
(d)非法动作的影响:
身体和控球的撞击力。
减少或妨碍移位能力。
妨碍比赛继续。
对于比赛中特殊相关情形犯规的判决(如:
射门动作、取得有利位置、快速移位的情形),亦同样适用。
适用直接退场2分钟的犯规
8.4对于某种犯规,不论球员是否先前程受警告的处罚,得直接判罚退场两分钟。
特别适用于犯规球员不顾对方球员危险的犯规(参阅规则8.5及8.6)。
依规则8.3的判决准则,合乎如此的犯规举例如下.
(a)高度剧烈性的违反行为或对方球员快速移位时的犯规。
(b)长时间抱住对方球员或拉倒对方球员。
(c)针对头部、咽喉或颈部的犯规。
(d)针对躯干或掷球手臂猛力攻击。
(e)企图使对方球员失去身体控制(如.抓住跳耀腾空球员的腿或脚.参阅8.5a)
(f)快速的跑动或跳跃冲撞对方球员
适用判罚取消资格的犯规
8.5球员危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攻击行为时,必须判罚取消资格(16:
6b),特别是下列各项高度剧烈性的犯规行为或让对方球员完全毫无防备保护自己身体健康的犯规行为(参阅规则8.2原注)。
除了规则8.3和8.4所列举的准则之外,下列的判决则同样适用.
(a)当对方球员正在跑动、跳跃、或投掷动作时,使身体失控制。
(b)特别是针对对方球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侵略性的行为、尤其是脸部、咽喉、或颈部(剧烈性的身体接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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