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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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户分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个人公积金数据的报送工作,信息查询用户负责日常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六条
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不得互相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启用/停用的相关操作。
第八条
查询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予以停用,重新创建查询用户。
第九条
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
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条
各类用户离开操作台前,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将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用户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遇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三章
报送和整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按月完成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报文提取,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所有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上报用户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网络系统向征信中心上报上月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对未通过校验程序或征信中心反馈的错误数据,数据上报用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第十四条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章
查
询
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应纳入我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贷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查询用户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查询授权书须经被查询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经办人员应对授权查询书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的相应授权查询条款应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合同书和授权书中同时应明确表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授权后,在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查询,严禁非本岗位查询用户私自查询。
第十九条 信息查询员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要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异议处理等选择查询原因,并认真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信息查询用户做好每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情况的相关登记记录,并定期汇总查询登记明细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客户的授权查询书及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贷款合同等资料文件一同存档保管;
被拒贷客户的授权查询书或附有授权查询条款的贷款申请书应专夹存档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资产客户或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此类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公积金缴存信用信息在征信系统上存在错误时,可以向自己申办业务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岗,负责受理和核查异议申请;
科技部门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岗,协助贷款科对核实后的错误数据进行纠错。
贷款科须将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程序
(一)异议处理业务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核查异议申请是否属实,如异议申请不成立,可直接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件2),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三)通过核查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门提交纠错申请,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数据进行再次核查,确为错误数据的应限期对信息进行更正,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纠错数据报文。
数据更正后应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核查未查获数据错误原因的,应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附件3)申请协查。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后,应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程序进行内部核查,将核查情况以协查回复函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对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可建议异议申请人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个人声明。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积金个人征信用户管理制度,登记用户创建、变动情况,明确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用于我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个人客户信用风险时使用,严禁向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月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上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妥善保存与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件,接受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检查。
第七章
罚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擅自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三)信息查询用户违反规定,将查询登记号码交予他人代为查询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五)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有冲突,则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表编号:
+6位异议申请年月+流水号)
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
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
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电话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讯地址
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
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注:
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件2: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日期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年
月
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件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
协查申请单位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信息所属账户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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