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医院制度与职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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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制度与职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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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制度与职责2
谷城县人民医院
控制剖宫产率管理制度
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
除急诊剖宫产手术外,所有择期剖宫产术必须经科主任批准,严禁开展择时、无指征剖宫产,提高产科质量,确保母婴安全与健康。
2、正确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剖宫产手术需由中级职称以上的产科医师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召开术前讨论会,并形成书面形式备案。
3、严格执行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做好高危孕妇的转诊工作。
高危孕妇剖宫产手术必须有儿科医师在场。
产科医生实行24小时值班制,成立由业务院长、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产科抢救小组和新生儿抢救小组。
4、规范产科病历,剖宫产手术应有术前小结、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及患者授权书、输血治疗同意书,术后有手术情况知情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
5、严格遵守手术室管理制度,包括手术器械、物品消毒灭菌管理、消毒隔离、查对清点制度等。
6、产科、孕妇学校负责向孕产妇及家属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及剖宫产的危害。
孕妇住院分娩时,产科人员应加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大力宣传自然分娩,消除孕妇的紧张心理,减少由精神因素造成的难产。
7、妇产科负责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把自然分娩的适应范围和剖宫产手术的临床手术指征等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妇产科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熟练掌握剖宫产适应症、禁忌症和操作技术,熟练处理剖宫产术中的异常情况,如胎儿娩出困难、术中大出血、羊水栓塞、子宫切口撕裂等。
提高产科水平和质量,科学控制和降低剖宫产率。
降低剖宫产率措施及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控制和降低剖宫产率,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产前查体的力度,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并积极采取应有的治疗措施,及时纠正胎位不正。
2、加强孕期指导,合理指导孕期饮食,避免巨大儿产生。
3、加强产前检查及产前健康教育,主动向孕妇及其家属进行自然分娩知识宣传,消除产妇的恐惧、紧张情绪。
4、在科室内张贴自然分娩好处和剖宫产风险的宣传材料,努力营造降低剖宫产的氛围。
5、加强各类业务技术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科内知识讲座,加强了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了接产水平。
6、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对难产、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要准确,除绝对的剖宫产指征外,均给予阴道试产的机会。
7、细心观察产程,及时纠正有可能导致剖宫产的因素。
8、产妇入院后,医务人员热情接待,加强医患沟通,让产妇对医务人员有信任感、依赖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9、提高医务人员的政治素质,树立科学分娩的意识。
坚持惠民利民,为母子两代谋利益。
通过以上措施,我院的剖宫产率由第一季度的54%,降为半年统计的49%,七月份降为48%。
虽然离卫生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但我们相信只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并持之以恒,我院的剖宫产率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
(二)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三)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第七条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第八条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母乳喂养宣传材料和资料。
宣传材料和资料不得含企业名称、标志以及其他与企业及其产品有关的内容。
第一十条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为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母乳喂养指导和帮助。
婴儿或者母亲有使用母乳代用品医学指征的,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应在病历等专业文书中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喂养指导。
第一十一条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
(二)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三)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四)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第一十二条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倡导母乳喂养,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一十三条乳制品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销售,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倡导、宣传和支持母乳喂养。
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本办法的实施,加强社会监督。
第一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方面的违规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十六条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七条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指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提供母婴保健、护理、咨询、研究等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应用,指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对母乳代用品产品、样品和捐赠品的使用和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3日由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
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
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
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产科医疗质量管理
目录
一、产科医疗质量监督员职责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三、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四、产科医师医疗工作质量核标准
五、医疗质量经济管理方案
六、月医疗质量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
七、季度医疗质量管理总结
八、医师医疗工作质量检查及奖惩兑现
九、医疗缺点、差错事故登记表
十、产科医疗缺陷评定标准
十一、产科医疗缺陷登记表
产科医疗质量监督员职责
1、产科医疗质量监督员负责产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监督执行产科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协助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实施医疗质量管理。
2、重点对病历书写、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和疑难危重与死亡病历讨论等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查误纠正,杜绝丙级病案。
发现医疗隐患及时报告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并协助检查解决。
3、定期组织产科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相关核心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的学习,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意识。
4、监督检查产科合理用药情况。
5、督促产科医护人员严格执行各种产科规章制度
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职责
科室是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质控小组职责如下:
1、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或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
2、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
3、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4、参加医院质量管理小组和医务科的会议,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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