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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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
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
《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
安全意识淡
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
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
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
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
加抵制;
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
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
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
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在吊盘(固定盘、井架)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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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矿 项目 安全 奖罚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