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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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方面: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方面: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方面: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方面: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其它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等。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应当申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现场检查记录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其目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
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三是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四是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记录检查的内容。
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的等;
二是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三是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法规有要求无直接对应罚则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检查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有要求,但却无直接对应罚则的问题。
比如,《安全生产法》中只是对高危行业和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了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也有相应的罚则,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却没有直接对应的罚则,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好这类问题?
这不仅是对法规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是事关执法是否恰当,能否切实保障执法质量的问题。
当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确认检查出的问题是不是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法规执行的,就应属于违法行为。
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如果复查时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执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予以处罚。
检查出的问题如果是没有管辖权的,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4、强制性标准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律属性,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
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等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的强制性标准,比如,由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并归口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绝大部分条款均为强制性的;
烟花爆竹的标准,不论是国标、行标或地方性标准也多为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执法人员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要求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问题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并处罚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所得如何界定,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能回避的问题。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从上述定义看,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区别是: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而罚款则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的解释,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生产经营所得的全部收入和产品。
也就是按违法的全部收入计算,不扣除其成本。
所以,在计算安全生产违法所得时,执法人员可以参考下述方法进行:
(一)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按其销售收入计算;
(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其全部转让收入计算;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按其全部租金计算;
(四)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的,并对该单位行使管理职能的,则应将转包费用和该单位的非法收入一并计为违法所得,如果该单位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发包方的违法所得为所收得发包费用,对承包方的处罚另行计算;
(五)中介机构的违法所得按其在所从事的违法项目中的全部收入计算。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交税款的再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税款。
被处罚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就违法所得缴纳了税款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2.违法所得范围包括已经出售的已收和应收的全部非法收入;
3.认定违法所得应当有足够证据。
如:
记录违法活动的账薄、票据、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等书面材料和证据。
6、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每个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就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等事项。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是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安全工作管理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奖惩细则及相关要求等。
另外,检查时还应注意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是否涵盖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基本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与现行组织机构及职能相对应等。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层次管理、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的原则,既要健立健全又要符合实际。
参照上述基本要求,如果能够认定该企业未建立或未健全,执法人员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相应处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人员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公司)性的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已有另题,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十三项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三是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的,所以它也是各工种、各岗位具体的操作规范。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处于不同的行业,操作规程也不尽相同,但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针对性要强,不能照抄照搬。
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此为线索,参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来认定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和规模不同,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时也应有所不同。
怎样检查和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一)核实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检查,具体标准规定: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
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查看该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一般应有企业内部的正式文件。
(四)查看有无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璄破坏,在对事故后果和应急能力分析的基础上,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检查和确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一是检查该企业有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制定了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备了以下基本要素:
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预案的名称、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危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应急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通讯联络方式、事故报告、预防与预警、应急分级、应急处置程序措施、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等。
三是检查是否按规定为应急人员配备了现场自救和互救必需的防护器具、抢救器材等。
四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五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一般每年至少应演练一次,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安全培训问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安监部门或培训机构发证。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可由单位自己组织培训。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在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另题叙述)。
执法人员应参照上述标准,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看其是否持证。
检查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参照上述标准与其安全培训档案的记载相对比,看是否是按要求的学时和内容进行了培训,以此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安全培训计划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时,首先,应检查该企业是否编制了本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纳入了本单位工作之中;
其次,检查安全培训计划在本单位是否具有强制操作性。
如应以单位正式文件或工作计划的形式而不是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随机手写、打印的;
第三、检查安全培训计划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具体要求编制的,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检查该企业能否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
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认真进行核实,以此认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该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安全培训档案问题
国家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至少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有本年度专门的安全培训计划或有安全培训内容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取证时间和复审时间;
(三)特种作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作业种类、操作项目、证书号码、取证时间、复审时间;
(四)其他从业人员要有安全培训登记。
重点应记清参加培训的内容、日期、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每期培训最好形成一个花名册;
(五)从业人员每人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卡。
重点应记清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历次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考勤记录。
重点应记清进行培训的部门、参加对象、授课内容等,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名。
另外,培训工作量大、档案材料多的单位,最好应建立档案目录,分类并专门存放,以便查找。
如何确认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是否编造?
主要应检查档案记录与事实是否一致。
比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不仅要看档案记载,而且要查看具体证件与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不仅要查看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录、表格,而且要查看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试试卷的情况等,看有无模仿签名、模仿答卷等问题。
如有发现应认真查实,以此认定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真伪。
总之,执法人员的检查,应重点围绕培训档案是否详细、准确记录了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应要求档案形式的完全一致,通过上述检查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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