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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
住宿费
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残疾赔偿金
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可分为100%、90%……10%。
1.60岁以下:
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2.60岁以上增一岁减一年:
(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3.75岁以上:
5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残疾用具费
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
残疾用具凭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
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
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1.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
2.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3.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4.74周岁的应补偿6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
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
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
2.无劳动能力的:
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年:
60周岁以上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A、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
名称
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365×
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即平均生活费)÷
(40%-60%)×
营养期限
残疾赔偿金(注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遭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伤残等级
60-75周岁
<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注: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小于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实际年龄)÷
扶养人数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0年
<20年-(实际年龄-60)>÷
5÷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5周岁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注:
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如误工费可分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则按固定收入的一栏进行计算,另二种情形不要管,其他项目类似,不一一列举。
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B、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损失计算表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2×
6
<20-(实际年龄-60)>
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注:
受害方为城镇居民
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
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如误工费可分三种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则按固定收入的一栏进行计算,另二种情形不要管,其他项目类似,不一一列举。
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交通事故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4、交通费=实际发生费用
说明: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医生出诊支出的交通费能否得到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受害人无法到医院就医,或医生出诊可以节省赔偿费用和提高治疗效果,医生出诊支出的交通费就是合理的,应得到赔偿。
(2)交通费的认定条件:
仅限于就医、转院两项,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吻合的要从赔偿额中扣除,不宜从宽掌握。
(3)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交通费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还包括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地铁票、出租汽车发票和公交车充值卡发票等。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天数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计算方法: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对于未成年人,仅仅1个人护理是不够的,建议未成年人的护理人数可参照年龄、伤情等从宽确定。
(3)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意:
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未届满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如果超过判决确定的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生存且仍需要护理,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如何确定护理级别?
本解释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但是,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器具情况”呢?
可参考以下标准:
a、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b、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
1·
4条规定: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漱;
⑤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c、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5日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1)根据最高院《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的条件是受害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但还是以医院出示证明为宜。
2)受害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护理的是指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原则上是护理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是否需要护理应根据伤残等级(实践中是1-3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情况和过错大小情况确定,可以根据其年龄按照最高院《人身损赔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五至十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生存,还需要继续护理的,是否还可以再次起诉,本解释没有规定。
从侵权赔偿法的原理讲,应当是允许的,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
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
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
个别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中需要护理的时间,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
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提醒: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
(1)赔偿数额: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
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
(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
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
两者并不矛盾。
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
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
产业分类标准,比如一、二、三产业;
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
3年÷
12个月×
误工时间。
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2000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
立法界、律师界和法院多持否定的态度。
有人认为,即使受害人没有收入,可以主张适时的误工费,因为误工损失是弥补受害人因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收入,并一定有固定工作的人才有误工收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如:
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流浪乞讨人员和在校学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郑州市为650元/月),由致害人承担。
3)注意三点:
A、误工费指实际损失,虽误工但未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
B、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
C、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者主要有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也应赔偿误工费。
4)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
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
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受害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如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未成年人的保护
如果受害者是学生、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无业者,误工费就无法得到支持;
对护理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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