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TC 2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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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茜、杨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VTC22001-2010;
——CVTC22001-2013。
I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件和材料中禁限用物质的管控要求、检测方法及合规判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汽商用车技术中心(CVTC)开发设计的车辆以及这些车辆上的全部零件和材料,也可以参考应用于售后服务所需的零件和材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车辆以及其零件在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零件和材料(如切削油、清洁液、遮蔽胶带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907/2006(EC)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REACH指令)
2000/53/EC报废车辆指令(简称ELV指令)
2002/95/EC电子电器设备所含特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简称RoHS指令)
2006/122/EC全氟辛烷磺酰哺化合物(PFOS)的指令
2011/37/EU关于修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报废汽车的2000/53/EC附件Ⅱ的决议(欧盟第四次修订)
GB/T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N16143:
2013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
EN14362纺织品-检验由偶氮染料释出的芳族胺
EPA8270D气质联用仪测试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PA8321D高效液相色谱/热喷雾/质谱(HPLC/TS/MS)或紫外(UV)测定溶剂可萃取的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PA3550C超声波提取法
ISO/DIS22262-1空气质量散装材料第1部分:
商业散装材料中石棉的抽样与定性测定ISO17234皮革-皮革染色某种含偶氮色素的测定化学试验
QC/T941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942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943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QC/T944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ZEK_01.4-08气相色谱-质谱(GC/MS)测试多环芳烃的(PAH)定量分析
3术语和定义
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均质材料Homogeneousmaterials
无法以机械方法拆分的、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
3.2
检测单元Testunit
经过拆分和取样,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材料或样品。
根据材质的均匀性,检测单元可分为均质检测单元和非均质检测单元。
4要求
4.1禁用物质的范围及限值要求
4.1.1A类禁限用物质
除附录A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1%;
镉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1%。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不能含有石棉。
4.1.2B类禁限用物质
正常使用时长期与人体接触的材料及轮胎中苯并[a]芘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001%,18种多环芳烃(PAHs)之和不得超过0.001%。
18种PAHs清单见附录C.1表格。
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种均质材料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
3纺织品或涂料中PFOS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1μg/m。
汽车纺织品和皮革产品中禁用芳香偶氮染料。
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种均质材料中的富马酸二甲酯(DMF)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mg/kg。
汽车涂料中乙二醇类物质的含量需满足GB24409的要求。
4.2禁限用物质的管控要求
4.2.1总则
a)供应商须按CVTC要求通过MDS系统如实填报零件的材料及需申报物质等相关信息,MDS
表单将作为ESO的必要交付物;
b)供应商须按附录D的要求签署禁限用物质合规承诺书。
4.2.2A类禁用物质的附加要求
a)经过材料工程师确认的高危零件、均质材料或涂层,在供应商提交零部件的工程签署
(ESO)时,须按上汽商用车公司(SMCV)、CVTC要求提供通过ISO/IEC17025且具备ELV、RoHS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b)递交的试验报告原则上应该是原始文件,并且应按照附录E的要求出具。
c)非高危材料及零件可提供原材料的报告、相同材料零件的等效报告或材料保证书,供应
商加盖公章有效。
2
d)如遇任何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及时与CVTC设计发布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协商确定。
4.3禁限用物质的其他管控要求
4.3.1对于面向中国市场销售的车辆,应满足GB/T30512的要求。
附录A表A.1中所列出的零件和材料可以在豁免期内使用。
4.3.2对于面向欧盟市场销售的车辆,所有零件和材料应符合2000/53/EC、2002/95/EC、1907/2006(EC)及2011/37/EU的要求。
且根据REACH指令要求需要注册的物质,须由供应商在提交零部件之前对该物质进行预注册/注册,并提供相应预注册/注册号。
零部件中含有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供应商须在提交零部件之前向CVTC的设计发布工程师、材料工程师进行通报,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4.3.3对于符合豁免条款的零件,供应商须在豁免期到期之前六个月时向PDT小组成员提交零件的整改方案。
4.3.4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以销售地区相关法规的最新状态为准。
5检测方法
5.1检测单元
零件及材料需按供货状态进行检测,样品应包括如下三类检测单元:
a)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b)汽车零部件的金属镀层(基材与镀层必须分开检测);
c)汽车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
5.2拆分细则
拆分的总体原则为拆分为均质材料。
a)需采取适当的拆分手段来获得的材料,必须确保拆分的结果不会因为拆分不当造成后续测试的错误;
b)同一生产厂家的相同功能、相同规格(参数)的多个模块、部件或元器件可归为一类,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拆分;
c)同一生产厂家使用相同的材料(材料生产厂家、牌号、颜色均一致)生产的不同部件可视作一个检测单元,不同颜色的材料应视作不同的检测单元。
3d)对于最小质量不超过10mg或者最小体积不超过1.2mm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不用拆分,
可作为非均质检测单元直接检测,需在检测结果中须注明。
e)表面处理层应尽量与基材分离,单独检测;
f)在满足检测有效性的前提下,对于经拆分后样品无法满足检测需求量时,可适当归类,共同制样提交检测,需在检测结果中注明。
5.3检测方法
A类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按照附录B进行。
B类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按照附录C进行。
6A类禁限用物质的合规性判定
3
6.1初筛结果的判定
汽车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经XRF初筛后的判定如附录B表
B.1和B.2所示。
检测后结果在P区,表示合格;
结果在F区,表示不合格;
结果在X区,表示结果不确定,需进一步进行定量检测。
6.2湿化学检测结果的判定
6.2.1镀层中的六价铬的合格判定
a)采用QC/T942的4的点滴法和沸水萃取法进行定性测试,如果检测结果是阴性,判为合格;
如果检测结果是阳性,则需进行定量测试。
36+b)采用QC/T942的5的比色法进行定量测试,结果>0.1μg/cm,样品中含有Cr,判
36+定为不合格;
结果≤0.1μg/cm,样品中不含Cr,判定为合格。
6.2.2铅、汞、镉、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判定
汽车零件和材料中检测出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满足附录B表B.3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任意一均质材料禁用物质超标,则零件判为不合格。
6.3石棉检测结果的判定
检测单元中定性和定量均未检出石棉,同时满足表B.1和B.3的要求,则判定零件或材料为合格;
任意一检测单元检测出石棉材料,则零件或材料判定为不合格。
4
5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A类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限值要求
表B.1A类禁限用物质定性检测方法、检测设备及管控限值
表B.2A类禁限用物质初筛判定范围说明单位:
mg/kg
表中:
P——低于限值
X——数值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OL——高于限值S——标准偏差LOD——检出限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表C.1B类有害物质清单
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关于零部件不含禁限用物质的承诺书
致: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司”)系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CV”)的供应商,依照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向SMCV提供零部件。
我司承诺如下:
1.我司向SMCV提供的零部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双方所约定
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2.我司向SMCV提供的零部件均满足CVTC22001《汽车零件和材料禁
限用物质要求》;
3.如SMCV因我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受到第三方索赔的,我司保证SMCV
免受该等索赔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SMCV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我司应赔偿SMCV的全部损失并接受SMCV采取的全部应对措施;
4.本承诺自我司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SMCV向我司采购零部件均适用本承诺书。
公司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
9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录E
上汽商用车禁限用物质检测报告模板
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申请单位
地
址
样品信息:
样品名称
样品描述
零件号
生产厂家
所属车型
样品型号
材质
样品接收日期
样品检测日期
检测要求
检测方法:
满足CVTC22001《汽车零件和材料禁限用物质要求》及其最新版本,且必须标注是否满足ELV指令2000/53/EC及其后续修订版本。
:
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
(PBDEs)的测试(金属样品检测四种重金属,非金属样品检测六种物质):
1.拆分申请者提供的成品,并评估样品和相关检测报告
2.依照CVTC22001中的检测方法,仅对本报告照片中的样品进行下列测试
分析
(1)用XRF检测提交样品中的六种限用物质含量;
(2)当XRF筛选结果超出CVTC22001限值时,进一步采用湿化学测试方法检
测检测提交样品中的六种限用物质含量。
石棉的测试(供应商和上汽商用车协商决定需检测的样品):
依照ISO/DIS22262-1的方法对本报告照片中的样品进行下列测试分析
1.采用XRD检测提交样品中的石棉含量;
2.采用PLM检测提交样品中是否含有石棉纤维。
:
请参见下页(必需包括如下所有内容,具体格式可由检测机构决定)。
材料/零件/部件:
必填:
上汽商用车零件号或者供应商零件号:
可选择填:
上汽商用车供应商或者上汽商用车公司全称:
上汽商用车供应商或者上汽商用车公司地址检测结果主检:
审核:
签发:
10签发日期: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检测依据
1.6种禁限用物质的检测依据
注1:
定性检测中铬(Cr)的结果是总铬结果而禁限用物质是六价铬Cr(VI)。
注2:
定性检测中溴(Br)的结果是总溴结果而禁限用物质是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XRF检出限:
金属材料50mg/kg,无机非金属材料50mg/kg,电子元件50mg/kg,聚合物材料10mg/kg。
(2)当用XRF检测无法判定样品是否合格时,进一步用化学方法测试样品中禁限用物质含量注:
六价铬(Cr(VI))的定性结果应以阴性(Negative)和阳性(Positive)来表示,阴性表示不含六价铬(<
0.02mg/kg或<
0.02μg/cm2),阳性则需要进行进一步采用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结果≤0.1μg/cm3合格,>0.1μg/cm3不合格。
11
检测结果
注释-N.D.=小于检出限-mg/kg=ppm=百万分之几
-N.A.=不适用
-—=没有进行化学测试
-#=XRF结果为不确定,检测结果见化学测试-*=不合格项
-备注[1]:
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资料,No.4中铅的符合CVTC22001的豁免项,不符
合/符合欧盟EC2011/37/EU的豁免项。
-合格=提交样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低于CVTC22001的限值要求。
-不合格=提交样品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有害物质含量高于CVTC22001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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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棉检测结果
注释-
-
-Negative表示阴性,即XRD不存在石棉衍射波峰。
Positive表示阳性,即XRD存在石棉衍射波峰。
合格=XRD的检测结果为Negative,且PLM检测未发现石棉纤维。
不合格=XRD的检测结果为Positive,或PLM检测发现石棉纤维。
样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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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束***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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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VTC 2汽车零件和材料 禁限用物质要求 汽车零件 材料 禁限用 物质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