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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
自---日起至----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缴催改措施;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其它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六)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八)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
(十)甲方承担自用面积及配套服务场所的管理费、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等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明细.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有关财产,各类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十三)完成甲方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第六条管理目标
1、房屋及公共设施完好率85%以上;
(不包含设备设施老化及非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坏)
2、每年进行不少与两次物业用户满意度调查,用户满意率达不低于80%;
篇二:
物业管理合同(工业园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龙城工业园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中央空调、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六)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第三条合同期限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缴催改措施;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其中包括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其它管理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十)甲方承担自用面积及配套服务场所的管理费、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等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管理目标
(不包含设备设施老化及非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坏)
3、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100%;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已出租给企业的面积按元/㎡/月由乙方直接向企业计收物业管理费;
2、甲方承担空置物业面积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按0元/㎡/月计收;
3、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以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执行:
电梯房按元/㎡/月标准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楼层房按元/㎡/月标准收取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只涉及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
如龙城工业园房屋及设备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壹仟元整或当本体维修基金已提前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则由乙方提出申请,经与甲方议定方案后实施,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直接转账或到乙方办公场所缴纳现金等方式,向乙方缴纳当月物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上月水电费,甲方逾期不能正常转账或缴纳现金的,则由乙方按日收取%的违约金;
5、管理服务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双方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收款收费项目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与龙城工业园所有入园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负责向企业进行相关的解释工作及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直接向龙城工业园所有入园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和相关保证金;
2、乙方无法处理的收款收费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若各级政府对龙城工业园的政策有变动需要解除本合同的,或因政府采购、招标等原因需要更换物业公司而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甲方在得知消息后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
2、若发生上述情况后,甲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5、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6、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甲乙双方如解除合同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然终止。
如无疑义则合同自动顺延.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三:
工业园区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工业园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物业位置: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类型:
工业园。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工业园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绿化等;
(四)车辆行驶及停靠(不包括车辆保管责任);
(五)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秩序维护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六)园区文化娱乐举动;
(七)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八)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
(一)对乙方的管理施行监督检查;
(二)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置惩罚:
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交纳有关费用或拒不矫
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纳催改等措施;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六)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甲方承担自用面积及配套服务场所的管理费、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等其他公共分摊费用;
(九)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划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方案、规章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二)依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视、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四)对本物业的公用部分不得私行占用和改变使用功用,如需在本物业内改造、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五)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录有关变动情况;
(六)开展园区文化举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七)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物业的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
(八)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孝感市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已出租给企业的面积按元/㎡/月由乙方直接向企业计收物业管理费;
(二)甲方承担空置物业面积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按元/㎡/月计收;
(三)工业园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施行,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纳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四)管理服务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双方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若各级政府对工业园的政策有变动需要解除本合同的,或因政府采购、招标等原因需要更换物业公司而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甲方在得知消息后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双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划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成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划定的事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工业园区物业服务协议
编号:
工业园区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栋号建筑面积: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的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类型:
工业
市县号附号;
m2
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租/转让
房屋用途:
生产及办公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中庭、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避雷装置、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通信总箱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园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给排水管道、化粪池、雨水沟、雨水井、污水井、消防水池、电缆井、阀门井、绿化、室外岗亭、路灯系统、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环境卫生(包括共用通道,中庭,连廊,上人屋面,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公共秩序维护
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七)园区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与协调工作;
(八)园区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编制工作;
(九)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基础管理
1、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2、设有物业服务接待人员,报修8小时内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每年至少1次征询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查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及时组织修复;
4、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
1、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
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2、道路、中庭、停车场、绿地等每天清扫1次;
上人屋面、楼道每天清扫1次;
楼梯扶手每天擦洗1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3米以上玻璃除外);
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3、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
1、园区干道配备安全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
2、对进出车辆实施智能化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火灾、治安等公共性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期限、支付方式
(一)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其使用的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
元/㎡/月(起租日起年内甲方补贴元/㎡/月,乙方按元/㎡/月缴纳);
2、地面机动车位:
元个/月;
3、代市政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元/户/月;
4、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元/㎡;
5、代市政收取水费、电费、天然气费;
(二)计费时间:
1、乙方应于起租日作为起始日期向甲方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2、乙方与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乙方应将约定书面告知甲方;
物业使用人不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乙方负连带缴纳责任。
3、乙方转移物业使用权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缴费时间:
乙方以起租日作为起始日期,在办理房屋接房手续时一次性预缴一年物业公共服务费;
以后以季度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缴纳本季度物业公共服务费。
(四)计费单价
1、水费价格按照成都市自来水公司非生活用水标准确定的收费价格执行。
2、电费价格按照成都市供电局相关规定执行。
3、气费价格按照成都市天然气公司确定的收费价格执行。
如以上收费价格有调整以调整后价格计算。
因本建筑区划内总计量装置与各分计量装置之和之间所发生的误差,按物业使用人实际能源使用量占总计量的百分比由乙方进行分摊。
缴费时间:
乙方应于次月1日前及时缴纳当月水、电、气费。
(物管代收)
(三)收费账户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发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由甲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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