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摘自《山东电网调度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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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联系不周,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确造成误判断。
2、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3、防止过负荷跳闸。
4、防止带地线合闸。
5、防止非同期并列。
6、防止电网稳定破坏。
7、开关故障跳闸次数在允许范围内。
第160条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中,要沉着、果断、准确、迅速。
处理事故期间非有关人员应主动退出调度室,有关人员应协助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及有关领导。
第161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解救触电人员以及对电网的紧急调整等进行的操作称之为应急处理操作。
是否为应急处理操作,由值班调度员认定。
值班调度员发布应急处理操作的调度指令称为应急指令。
第162条应急指令的执行
1、受令单位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应急指令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应急处理操作的速度。
2、执行应急指令时可不用操作票,但应做好记录。
3、对于无人值守变电站,操作单位执行应急指令时,能遥控的设备必须用遥控操作。
4、应急处理过程中,现场可采取一切通信方式尽快与调度联系。
5、执行应急指令需要解锁操作时,可由操作队或变电站当值负责人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发电厂由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向防误闭锁专责人汇报。
6、执行应急指令优先于执行正常操作指令。
第163条事故处理时,要全部录音并做好记录。
对重大事故当值调度员应在3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164条重大电网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165条交接班时电网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
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接班调度员协助,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
第166条电网发生事故导致跨省联络线送受电偏离计划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按照网调要求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联络线计划。
第167条当电网频率低于49.80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按照网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调整发电厂出力。
解列抽水工况运行的抽水蓄能机组,启动抽水蓄能机组发电工况运行。
当电网备用出力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对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限电或事故拉路指令。
地调在接到指令后,应在15分钟内完成。
当电网频率低至49.5赫兹且有继续下降趋势或低于49.8赫兹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按照省调事故拉路序位直接拉路,使低于49.8赫兹的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168条当频率低于49.25赫兹时,各发电厂、变电站(或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主动迅速地将装有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应动而未动的线路拉闸;
抽水蓄能电站值班人员将抽水工况运行的机组解列,自行启动机组发电工况运行;
当频率低于49.0赫兹时,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自行按“事故拉路序位”拉闸,使频率恢复至49.0赫兹以上。
当频率低于48.5赫兹时,发电厂运行人员按本厂“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拉闸,使频率恢复至49.0赫兹以上,然后汇报省、地调值班调度员。
当系统频率低于48.0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可不受事故拉路序位的限制自行拉停负载线路或变压器,使频率恢复至49.0赫兹以上。
第169条当频率低于46.0赫兹时,按所管辖调度机构批准的“保厂用电方案”,发电厂可自行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带本厂厂用电和地区部分负荷单独运行,同时将其它机组自行从电网解列(如现场规程有明确规定,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170条当电网频率恢复至49.0赫兹,电压恢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上时,解列运行的发电厂应主动联系值班调度员将解列的发电机并入电网。
第171条低频率运行时,对拉闸和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动作跳闸的线路,需在频率恢复到49.8赫兹以上,并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送电(需送保安电源者除外)。
省调下令拉闸的设备由省调下令恢复送电。
第172条当频率持续偏高且无法调整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令各厂采取措施降低出力或让部分机组滑减出力直至停机。
第173条下级调度机构未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限电或拉闸,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174条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
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频率超过50±
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
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75条局部电网解列时,装机容量小于3000MW的电网正常频率为50±
0.5赫兹。
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
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
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赫兹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三节电压异常的处理
第176条一般情况下,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超出规定电压±
5%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超出规定电压±
10%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任何情况下,监视控制点电压超出规定电压±
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177条当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低于规定电压(允许偏差下限)的95%时,省调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必要时在低电压地区限电。
当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0%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在低电压地区事故拉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178条发电机电压降至额定电压90%以下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电压,同时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处理,若电压下降很快,低于额定电压的85%,发电厂可按事故拉闸顺序自行拉闸,使电压恢复到额定值90%以上,再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179条当监视控制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的105%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机组进相、水电机组调相运行、改变运行方式、切除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电抗器等措施,必要时可停运机组、线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四节线路的事故处理
第180条220kV及以上线路跳闸,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处理:
无重合闸、重合闸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强送一次;
有重合闸重合不成时,一般应强送一次。
若强送不成功,而电网运行急需,可请示调度机构领导批准后再强送一次。
第181条两端有电源的线路,应根据下列原则决定强送端:
1、短路故障容量小的一端。
2、开关遮断故障次数少和开关遮断容量大的一端。
3、保护健全并能快速动作跳闸的一端。
4、能迅速恢复用户供电和正常结线方式的一端。
5、电网稳定规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182条当500kV线路保护和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线路和高抗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
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线路不得带高抗进行强送。
在线路允许不带高抗运行时,可退出高抗对线路强送。
第183条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宜立即强送电:
1、空充电线路。
2、线路跳闸后,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已将负荷转移到其它线路上,不影响供电的。
第184条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能强送:
1、电缆线路(根据故障录波测距,故障在电缆范围内)。
2、线路有带电作业。
3、已发现明显故障象征。
4、试运行线路
5、线路变压器组开关跳闸,不能带变压器强送。
6、其他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强送的线路。
第185条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确知开关遮断故障的次数(220kV及以上分相统计)。
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接近允许次数时,现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作出能否允许增加遮断故障次数的结论。
第186条当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少于两次时,厂站值班员应向管辖调度提出要求,停用该开关的重合闸。
第187条线路故障跳闸,虽重合或强送成功,也要通知有关单位巡线。
如线路系永久性故障,应立即将该线路停电,并通知有关单位巡线抢修。
各单位应将巡线和抢修情况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值班调度员下达巡线指令时应说明线路状态、继电保护动作和故障测距情况。
第188条开关在运行中出现闭锁合闸尚未闭锁分闸时,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
开关闭锁分闸现场采取措施无效时,应尽快将闭锁开关从运行中隔离,采取如下措施:
1、有专用旁路或母联兼旁路开关的厂站,应采用代路方式使开关隔离。
2、用母联开关串故障开关,使故障开关停电。
3、母联开关故障,可用某一元件刀闸跨接两母线(或倒单母线),然后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4、3/2接线的开关,保证故障开关所在串与其它串并联运行时,可用其两侧刀闸隔离(用刀闸拉母线环流或空载母线要经过相应试验并有明确规定)。
第189条根据开关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的非全相运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开关单相跳闸,造成两相运行,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手动合闸一次,合闸不成应尽快拉开其余两相开关。
2、运行中开关两相断开,应立即将开关拉开。
3、线路非全相运行开关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拉开或合入时,应立即拉开对侧开关,然后就地拉开开关。
4、发电机出口开关非全相运行,应迅速降低该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至零,同时手动解列发电机;
若手动未能将非全相运行的发电机解列,必须采取旁代或串代发电机开关的方法将发电机解列,解列前不允许拉开发电机的励磁开关。
5、母联开关非全相运行,应立即调整降低母联开关电流,然后进行处理,必要时将一条母线停电。
第190条发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值班人员应首先将可能来电的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所有开关(如双母线均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一面检查母线,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91条具有两个及以上电源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值班人员在每条母线上保留一个电源线路开关,断开其它开关(如双母线均分布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装有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拉开供电电源线路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若母线仍无电压,立即拉开备用电源开关,再拉开其它开关。
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92条母线电压消失时,如发现母线有明显故障,则应该将母线的所有开关、刀闸断开,用另一条母线送电。
倒换母线操作时,应先拉开故障母线侧刀闸,再合非故障母线侧刀闸。
母线如无明显故障,可用发电机由零升压或选用适当电源线试送。
第193条母差保护动作跳闸,并伴有故障象征而使母线电压消失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一般不应试送。
第194条母线因后备保护动作跳闸电压消失(多为线路故障开关拒动越级跳闸所致),在查明故障点并切除后,再恢复母线送电。
第195条试送母线时,尽可能用外来电源,只有在无其它试送条件时,方可使用带有充电保护的母联开关。
第196条母线有带电作业时电压消失,应先进行母线检查,不得立即试送。
第197条GIS设备母线故障,在未查明故障点前不得试送。
找到故障点并将故障点隔离后,对失电的设备间隔分别进行试送,试送时尽可能用外来电源,试送开关必须投入快速保护。
确认无故障的间隔才允许在运行母线恢复送电。
经检查找不到故障点,而电网急需时,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值班调度员可以采用试送的方法查找故障点,尽快恢复正常设备的供电。
第198条变压器故障跳闸,应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故障跳闸,应首先监视运行变压器的过载情况,并及时调整。
对有备用变压器的厂、站,不必等待调度指令,应迅速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
第199条变压器系瓦斯或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送电。
由于过负荷、外部短路、后备保护动作(如低压过流保护等)、人员误碰使变压器跳闸,则变压器可不必检查,立即送电。
第200条变压器故障跳闸,可能造成电网解列,在试送变压器或投入备用变压器时,要防止非同期并列。
第201条变压器正常运行和事故时允许的过负荷,应按现场规程规定执行。
现场无规定者,变压器在30分钟内短期超负载电流的系数K2按下表执行。
30分钟短期急救负载的负载系数K2表
变压器
类型
急救负载前的负载系数
K1
环境温度℃
40
30
20
10
-10
-20
-25
大型变压器(冷却方式OFAF或OFWF)
0.7
1.50
0.8
0.9
1.48
1.0
1.42
1.1
1.38
1.2
1.34
1.44
大型变压器(冷却方式ODAF或ODWF)
1.45
1.30
1.26
1.32
(注:
OFAF:
强油风冷式;
ODAF强油导向风冷式;
OFWF强油水冷式;
ODWF强油导向水冷式)
第202条高抗主保护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能进行强送电。
第203条高抗后备保护动作跳闸,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第204条发电厂的机炉事故,由现场人员按现场规程规定自行处理。
但有关事故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属值班调度员。
第205条当机、炉事故需紧急停机停炉或辅机事故需紧急降出力时,为了及时处理事故,值长可先向省调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汇报,事后再做详细汇报。
不需紧急停机、炉的事故,值长要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第206条汽轮发电机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
超过额定时,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07条在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电网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减出力停机。
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
发电机带接地故障运行,不得超过2小时。
现场规程有规定者,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208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
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
在查找故障过程中,应投入励磁回路两点接地保护。
第209条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失去励磁,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当因机组无励磁运行使发电机母线电压降至额定电压的80%或装有失磁保护的发电机失磁而保护拒动不能立即恢复励磁时,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第210条事故情况下,发电机、调相机允许的短时过负荷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如无规定时,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参数参照下表。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
1.10
1.12
1.15
1.25
过负荷持续时间(分)
60
15
5
2
双水内冷发电机事故过负荷不得超过15%,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211条线路过负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送端发电厂适当降低出力。
2、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
3、改变电网结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分配。
4、将受电地区负荷调出。
5、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第212条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发电厂与电网单回联络线过负荷时,发电厂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视具体情况增、减有功、无功出力,消除过负荷。
第213条线路过负荷采取一般措施无效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线路电流互感器过负荷超过10%或线路过负荷不超过15%时,省调下令地调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若10分钟内仍未消除过负荷,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使过负荷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线路过负荷超过15%时,省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拉至过负荷不超过15%,再按上款的规定处理。
3、线路不允许超稳定极限运行。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负荷见附录三。
第五节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
第214条省网内电源联络线开关跳闸(无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信号)造成解列时,如开关两侧均有电压,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找同期并列,然后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5条为加快电网事故处理,允许自同期并列的发电机、调相机尽可能采取自同期并列。
采取准同期并列时,允许电压差20%。
第216条为了加快两个电网的并列,按下列方法调整电网间频率,使其稳定在49.8-50.2赫兹之间任一值并列。
1、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把一电网频率降低或另一电网的频率升高。
2、从高频率电网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并于低频率电网。
3、将低频率电网的部分负荷切除,并立即转接到高频率电网。
4、在低频率电网限电或拉闸。
第217条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为便于工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地调、发电厂负责该孤立电网的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
第六节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
第218条系统发生振荡的主要原因是:
1、电网发生严重事故,特别是邻近长距离联络线发生短路故障。
2、长距离线路送电到受端电网,输送功率超过其稳定极限。
3、环状网络(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环,使两部分电网联络阻抗增大。
4、送、受端之间的大型联络变压器突然断开或电网大型机组突然切除,使联络阻抗增大。
5、大型发电机(特别是送端发电厂)进相运行或失去励磁,大型调相机欠励磁运行。
6、事故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置或虽有而失灵。
7、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
第219条系统发生异步振荡的一般现象:
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表周期性的剧烈摆动,振荡中心电压波动最大,周期性的降低或接近于零。
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往复摆动。
虽有电气联系,但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并有摆动。
3、发电机发出有节奏的鸣响,且有功、无功变化合拍,电压波动大,电灯忽明忽暗,可能甩掉部分负荷。
第220条异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1、频率较事故前降低的发电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增加有功、无功出力,迅速恢复频率。
若频率仍低于事故前1赫兹以上,且伴有振荡时,应立即按事故拉闸顺序拉闸至振荡消失或频率恢复到49.5赫兹以上。
2、频率较事故前升高的发电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少有功出力,降低频率(不能低于49.5赫兹)至振荡消失。
3、发电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按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把电压提至最大允许值。
若强励动作,在其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动作时间内不得停用。
4、发电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退出机组AGC、AVC。
5、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地调在频率降低侧(受端)迅速事故拉路,使频率升高,直至振荡消除。
6、未得到调度允许,发电厂不得将发电机解列(现场规程有规定者除外);
若由于大机组失磁而引起电网振荡,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7、因环状电网或并列运行的双回路的操作或误跳而引起的电网振荡,应立即合上解环或误跳的开关。
8、若振荡超过3分钟,经采取措施后仍未消除时,应迅速按规定的解列点解列,防止扩大事故,电网恢复稳定后,再进行并列。
第221条系统发生同步振荡的一般现象:
1、发电机和联络线电流、功率表周期性变化,但变化范围较小,发电机鸣声较小,发电机有功不过零。
2、发电机机端和电网电压波动较小,无局部明显降低。
3、发电机及电网频率变化不大,全网频率同步降低或升高。
第222条同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1、厂站值班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功率振荡时,应立即向调度汇报;
值班调度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振荡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厂站,加强监控。
2、发电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退出机组AGC、AVC,适当增加机组无功功率。
3、发电厂应立即检查机组调速器、励磁调节器等设备,查找振荡源,若发电机调速系统故障或励磁调节器故障,应立即减少机组有功功率,并消除设备故障。
若一时无法消除故障,经值班调度员同意,解列该发电机组。
4、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情况,提高送、受端电压,适当降低送端发电功率,增加受端发电功率,限制受端负荷。
第七节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第223条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站(或监控中心)与省调通信中断时,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情况紧急时可暂时采用无线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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