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oncu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核发及认证作业要点修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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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營造豐富、多元學習環境,並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1、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核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認證公務人員得參與之學習機關(構),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1、本點係依原規定修正。
2、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相關訓練進修計畫,並得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
茲考量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全面電子化,復為使各機關可更彈性運用學習資源,爰規劃停止辦理民間學習認證作業,及通盤檢討現行學習機關(構)認證制度,以進一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爰修正本點,並明定本要點係為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七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而訂定之。
3、增列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簡稱,以利後續表述。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
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二、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對象,以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編制內之常務人員為原則,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得依其意願核發。
2、為擴大推動終身學習,經參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適用對象及第二十六條準用對象之規定,及依目前實務需要,爰修正本點第一項規定,除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外,另各機關(構)、學校之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等,均納入本要點適用對象,俾使上開人員學習情形得完整記錄,作為各機關辦理人員續聘(僱)、職務調整等人事管理措施之重要參據。
3、另考量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管理宜授權彈性,業於本要點第九點明定為準用對象,爰於本點第二項前段規定排除公營事業機構於本點第一項適用機關(構)之外;
另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點第二項後段增列排除公立學校教師適用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1)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2)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4)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5)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1、本點新增。
2、明定本要點之學習機關(構),除將現行第五點
(二)原免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移列至本點之
(一)、
(二)規定外,另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及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於本點(三)至(五)為學習機關(構)。
3、為推動終身學習,廣納民間學習資源,本院人事行政局自九十一年依據「民間學習機構申請認證審查作業規定」辦理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截至目前曾通過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計二百五十餘家。
惟經通盤檢討,除現行民間學習機構認證制度缺乏法律授權,以書面審查,難以追蹤管考及拘束力不足外,依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入口網站)資料顯示,自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五年度止,公務人員於民間學習機構上課總時數佔其年度總學習時數均不及百分之五,顯示民間學習資源無法充分發揮,所開辦之課程亦未必與機關業務相關,影響公務人員參與意願。
4、為更彈性運用民間學習資源,並建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爰停止辦理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並於本點明定學習機關(構)之定義,除原免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可繼續提供公務人員各項學習課程及認證學習時數外,另秉持公私協力建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環境之政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意旨,增列各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及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等三類機構為本點所定義之學習機關(構)。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習時數(含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得由各機關酌予獎勵。
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陞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
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三十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
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之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自行於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課程,經機關同意,其時數未超過最低學習時數者,得給公假。
2、為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將停止辦理,爰將「經認證」等文字刪除。
3、依本要點規定,公務人員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經查九十五年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已達七十八小時,顯示政府部門之學習風氣已逐漸形成,另配合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五○○六二三○○號函核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鼓勵公務人員進行數位學習,刻正研定公務人員每年最低數位學習時數,實有必要隨時檢討公務人員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以賡續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惟為免隨時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影響本要點法之安定性,爰於本點第一項修正規定上開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以期彈性。
另並酌作文字修正
4、另考量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例如約僱或聘用人員聘僱期未達一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職未達一年等情形),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恐無法達到每年最低學習時數之規定,爰增列本點第二項規定,是類人員之學習時數均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5、原本點第一項後段有關公務人員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陞遷之評分參據等文字調整為第三項。
另為推動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鼓勵公務人員多從事數位學習或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俾提升專業知能,除規定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規定,並增列其中之數位學習、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始得由各機關視其學習成果能確實運用工作上並據以提升績效之情形,酌予獎勵。
6、原第二項依序調整為第四項,另為擴大授權由各機關視其業務推展情形,各依相關規定給假,爰刪除本點第四項後段之規定,以期精簡。
5、學習機關(構)之認證申請程序:
(1)民間學術、社會、文化及教育等機構(以下簡稱民間學習機構):
1.初審:
由下列北、中、南區初審機關,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1)北區初審機關(負責新竹以北地區,含宜蘭、花蓮、金門、馬祖等地區):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2)中區初審機關(負責苗栗以南,雲林以北等地區):
人事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3)南區初審機關(負責嘉義以南地區,含台東、澎湖地區):
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力資源發展中心。
2.複審:
經初審合格者,由各初審機關彙提人事局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進行複審。
經委員會審定認證後,即由各該初審機關造冊函送人事局備查,由人事局核發登錄章,並將相關資訊刊載於該局及各初審機關之網站。
3.初、複審機關進行審查時,得派員至申請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訪視。
(2)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或委託之學術機構、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及教育機構:
免經審定,為當然認證之學習機關(構)。
其登錄章,由各該機關(構)自行製作。
1、本點刪除。
2、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停止辦理,爰刪除本點。
五、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並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將相關學習紀錄下載轉錄各機關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以建構完整公務人力資料庫。
2、為明確規定各機關人事機構之權責,將原列於現行第八點後段,有關人事單位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之規定,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管理要點」第五點、「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建置及維運方案」第陸點,各人事機構應將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等學習資料下載轉錄各機關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等規定,綜整於本點明定之,以利實施。
3、另為利公務人員電子學習護照之使用,新進公務人員須先於入口網站啟用成為會員,始能使用入口網站相關功能與服務,爰增列各機關人事人員應協助所屬公務人員啟用成為入口網站之會員,並定期更新、維護相關人事資料,包括電子信箱、聯絡電話,以及時接收學習機關(構)課程新知、時數認證通知及入口網站相關訊息,確保公務人員權益。
六、民間學習機構申請認證方式:
民間學習機構申請認證,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各區初審機關辦理申請:
(1)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學習機構認證申請表乙份(如附件2)。
(2)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申請機構之組織章程、設備、人力分配等資料各乙份。
(4)最近一年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影本各乙份(非營利之公益機構除外)。
(5)最近一年專職人員薪資所得稅稅單影本乙份。
(6)最近一年辦理訓練活動實績(請檢附課程、師資、報名/簽到名單、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
(7)預定年度辦理活動計畫(請表列說明,含擬開設課程名稱、課程內容簡介、課程分類、預定上課起訖日期及時數、師資)。
前項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證明文件請檢附影本,必要時初、複審機關得要求提供正本或說明文件備查。
二、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停止辦理,爰刪除本點。
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停止辦理民間學習機構認證後之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配套實施落日條款(即認證效力在期限內仍存續),保障經認證民間學習機構之權益,維持其認證資格至期限屆滿;
另公務人員於過渡期間參加經認證民間學習機構提供之課程,仍得繼續登錄學習時數。
(二)強化課程推薦及學習資訊分享機制:
強化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課程資訊分享機制,規劃熱門課程推薦專區,由各主管機關、公立訓練機構或經認證民間學習機構推薦優良課程,以強化資訊分享。
各機關除得依其業務需要規劃相關學習課程,亦可結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之資訊分享機制,發展共通性課程,以促進資源橫向流通。
(三)修法建議:
建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議修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明確定義「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之性質及範圍,以利各機關執行。
六、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計算,連續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
以日數登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
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
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得衡酌教學業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學習課程可以多元化方式進行,以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
但公務人員於數位學習上線時間未達該課程學習總時數之半數或未通過該課程評量者,均不予登錄學習時數。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習時數。
七、學習機關(構)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應即詳實辦理課程時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課程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計算。
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或委託之學術機構、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及教育機構開設之學習課程如以網路學習、讀書會或學術研討會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各該機關(構)自行認定。
1、點次變更。
2、為使各學習機關(構)更了解推動終身學習之權責,爰於本點第一項明定,各學習機關(構)除應於入口網站管理後台進行課程等相關資訊之新增與維護,並應於課程結束後,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認證及線上登錄作業。
至各學習機關(構)登入入口網站管理後台之方式,除原免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賡續採用原方式登入外,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活動之民間學習機構,則由該政府機關提供帳號、密碼登入入口網站管理後台,新增、維護課程相關資訊及辦理學習時數登錄作業,政府機關對於所核發之帳號、密碼應善加控管,以維資訊安全及公務人員權益。
3、依目前入口網站之學習時數登錄可以小時、日及學分為單位,為期明確,爰參酌各學習機關(構)實際辦理學習時數認證作業之情形,於本點第二項明定,以小時登錄者,學習滿五十分鐘(含)得換算為一小時,連續學習九十分鐘(含)得換算為二小時,以日數登錄者,每日得換算為六小時,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大學各學系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爰規定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
另為使進修部分之時數認證及登錄事宜更臻明確,爰於本點第二項後段明定,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學校得衡酌教學業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以期彈性。
4、為利多元化學習,爰於本點第三項明定,學習課程以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學習時數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採計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另為確保數位學習效果,爰於本點第三項後段增列規定公務人員於數位學習上線時間未達該課程學習總時數之半數或未通過該課程評量者,均不予登錄學習時數。
5、依本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局考字第○九四○○六六三七一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奉派教授課程擔任講座,考量渠等人員得透過傳遞知識之過程,收取教學相長、教學並益之效果,與終身學習之精神相符。
考量公務人員請公假前往教授課程,授課內容應與業務相關,亦與教學相長、終身學習之旨相符。
為利實施,爰於本點第四項增列規定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習時數。
七、各機關應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依其核心能力及業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
亦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視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觀評量。
2、為秉持公私協力精神,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爰於本點明定各機關應依核心能力及業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觀評量。
。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完成學習課程後,學習機關(構)應於其所持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登錄學習課程相關資料並加蓋登錄章;
服務機關各級主管及人事單位,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
2、配合終身學習時數登錄業採線上作業,爰刪除本點規定。
八、各機關委託提供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委託機關審查之。
2、為確保受委託之民間學習機構之品質,爰規定民間學習機構提供學習課程之資格條件,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
九、經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之登錄章,由人事局統一製作(樣式如附件3),其有效期限為三年。
2、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停止辦理及終身學習時數登錄業採線上作業,爰刪除本點。
9、各機關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明定各機關約僱人員為本要點準用對象,以符擴大推動終身學習之旨。
10、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2、為擴大推動終身學習,積極發揮入口網站之效益與功能,爰參考目前實務情形,於本點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登錄章僅作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課程登錄之用,經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於有效期限內,經查證有故意違規登錄情事,並經委員會審查屬實者,得撤銷其認證資格,註銷其登錄章,並將相關資訊刊載於人事局及各初審機關之網站。
2、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作業停止辦理及學習時數登錄業採線上作業,爰刪除本點。
十一、經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須受人事局督導,配合推動終身學習,每三年由委員會重新審核,優良者得續為認證。
2、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停止辦理,爰刪除本點。
十二、為提昇已取得登錄章之學習機關(構)所舉辦各項課程之水準,委員會得視需要以訪視、觀摩等方式,定期督導各學習機關(構)。
二、配合終身學習時數登錄業採線上作業及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停止辦理,爰刪除本點。
十三、各學習機關(構)須將學習課程資訊送請各初審機關刊登於其學習網站,以供查詢。
二、配合民間學習機構認證停止辦理,爰刪除本點。
十四、本護照如有遺失,由服務機關依規定補發。
二、配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業全面電子化,紙本護照停止核發,爰刪除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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