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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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
发展规划;
—
3
—
(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
(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
(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办公厅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应急平台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集团
公司机关办公设备审批和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的资
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三)人事部组织培训设施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资本运营部负责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组织编制资本运营专项建议规划和
年度无工程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建议计划;
按管理权限对海外资产收购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
批文件,组织编制安全环保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和污染物减排投资安排提出
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环保、减排指标;
(六)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编制节能节水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节能节水投资安排提出初
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节能节水指标;
(七)科技管理部组织编制科技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组织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八)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
限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九)矿区服务工作部组织编制矿区服务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组织矿区建设项目审批;
(十)国际事业部(外事局)负责提出海外防恐安全、社区安全、海外
HSE
投资项目建议并
组织实施,负责向国家报备海外投资项目信息,协助规划计划部上报需国家核准的海外投资项目,
负责提供海外业务有关信息资料;
(十一)法律事务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资产、股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审核
收购、并购、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十二)审计、监察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检查和考核;
(十三)集团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一体化建议规划和专项建议
规划;
(二)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审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和初步设计审查;
(三)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专业分公司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
4
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四)编报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专业分公司投资计
划;
(五)组织投资效益分析,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后评价;
(六)协助规划计划部开展需上报国家项目的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项
目核准所需文件的获取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所属企业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企业投资计划并
组织实施;
(四)组织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决算;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统计和项目后评价;
(六)负责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负责上报需省级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本单位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并按项
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一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其中,紧急、保密性强的特殊海外项目,由集
团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
一类项目包括:
(一)国内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
开发项目;
(二)国内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
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项目;
(三)国内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国内新建进口液
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四)外围生活矿区回迁、矿区整体搬迁、100
户及以上棚户区危旧房翻建、异地安置职工
住房项目;
(五)集团公司投资
5
亿美元及以上的本条第
(二)项以外的海外新建项目;
(六)
集团公司投资
10
亿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资产收购项目;
(七)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类项目包括:
(一)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的项目:
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
2.国内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煤层气、油页岩、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新能源开发新项
目;
3.国内投资
1
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
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集团公司
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
4.
海外投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
5.
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
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现有生
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6.国内外油轮购置和更新项目、钻机购置和更新项目、社会通用产品的装备制造项目、生
产基地搬迁项目;
7.国内外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
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项目;
8.
上述各类项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9.
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
财务资产部:
国内资产收购项目资产评估;
2.
资本运营部:
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3.
科技管理部:
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投资
5000
万元以下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
信息管理部:
亿元以下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5.矿区服务工作部:
户以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
1000~5000
万元矿区非安装
设备购置项目,投资
2000~5000
万元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包括:
(一)风险勘探项目、单井投资
亿元及以上钻井项目;
(二)国内年产
20~100
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
5~20
亿立方米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投资
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
万元~1
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
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
排项目;
(四)国内投资
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
(五)投资
万元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
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不包括矿区设备);
(六)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海外投资项目;
(七)除集团公司审批以外的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八)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包括:
(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
6
(二)国内投资
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
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2000
万元以下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
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
造建设项目;
1000
万元以下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五)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滚动规划)
为依据。
未纳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
列入投资计划。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
第十七条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每年滚动编制,并应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
集团公司相关
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并报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第十八条
规划计划部每年以投资项目库为基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未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第五章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四类项目、安全
环保隐患治理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
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编制可适当简化。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其中,一类、二类项目一般由规划计划部委托专业分公司组织编制,特殊情况(新领域、新业务、
业主尚未明确等)也可由规划计划部直接委托编制;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审查的二类项目,由
相关部门委托编制;
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委托编制。
第二十一条国内中外合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进行招标。
在制定招标
方案中应合理确定标底和最高标价,报专业分公司预审查后,由专业分公司报规划计划部审查,
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结果按招标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审,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合同管理程序,办理合同签约事
宜。
因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的,应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需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获取
有关文件:
(一)规划计划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批
7
复文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获取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获取咨询机
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
获取国家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文件;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
批文件;
(三)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用地初审文件,城市规划文件,地
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评价和穿越局部特殊地
区等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需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同意开
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批复文件。
天然气与管道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
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销售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成品油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
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包括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执行集
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
在项目终审前,由咨询评估单位对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的内容组织复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达不到集团公司规定效益标
准的项目不得批复。
(一)一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涉及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
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
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如无重大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报集
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二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初审,
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
审查通
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三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初审,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四)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
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
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六章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所属企业应将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上报专业分公司,同时抄送规划
计划部,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8
(三)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四)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
超过批准可研估算
10%及以
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10%以内的,一类、二类
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
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复审;
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复审。
项目引进范围变化和办公楼、公寓用房增加规模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
案、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
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
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
5%以内
的,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
5%~10%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超过
10%以
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审批。
需调
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
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
经批准调整概算投资的项目,要同时调整投资计划。
因调整增减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各专
业、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七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框架计划和投资分批计划。
框架计划确定年度投资总体
安排;
分批计划是在框架计划内,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投资计划内容包括专业投资计划和专项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规划计划部于每年
月
30
日前,明确下一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要点;
15
日
前由所属企业编制完成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
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专业投资框架
建议计划、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分别报有关专业分公司和相关部门。
9
(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应于
日前,分别将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专业
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三)规划计划部应于
日前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报总
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年度分批投资计划按照框架计划确定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项目管理,所属企业根据
项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建议计划。
专业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
专项投资建议计划报
有关专业分公司或有关部门;
综合投资建议计划(含专业、专项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二)规划计划部汇总编制分批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专业投资计划按项目下
达给专业分公司,专业分公司经规划计划部核准后向所属企业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未纳入专业
分公司管理的投资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直接下达给所属企业。
规划计划部于
12
31
日前下达下年
度第一批投资计划。
(三)对特殊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向预算和财务部
门提交临时计划安排单,先行拨付资金,再列入分批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9
(一)投资包含在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内。
(二)按管理权限已经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其他项
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
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
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内,需调整投资计划的:
1.一类、二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专业分公司统一向规划计划部提出调整建议,经
规划计划部审查,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2.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下达投资规模内,可对三类及四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进行调整,报规划计划部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3.在已下达投资规模内,突发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调整,可先行实施,再补充下达调
整计划。
(二)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外,需调增项目的,须先经规划计划部平衡确定投资额度,按投资
项目管理权限完成项目审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形势,需调整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的,由规划计划部编制
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结(决)算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分项目、按进度组织拨款。
(二)项目建成后,由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所属企业造价管理部门审查,经本单位投
资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资产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三)年度财务决算,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填报,
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门审查。
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节余和超支投资经专业分公司确认并经规划计划部审核后,节余投资全额留所
属企业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环保和生产性直接工程,在集团公司确认的额度内,由所属企业提出
建议计划,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规划计划部下达计划后方可实施;
超支投资,按相应规模
扣减所属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非生产性投资或以零购资金平衡。
前款所称节余和超支投资指所属企业已完成决算项目累计节余减去累计超支的资金,正值为
节余,负值为超支。
第四十条用零购资金安排的零星设备购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资项目,不列入集团公司年
度投资计划规模。
在额度规模内,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和实施,年终在年度财务决算投资完成情
况中单独列项。
第八章专项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对外合作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国内对外合作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
制。
属于专业分公司管理范围的,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所属企业与联管会充
分协商后提出建议计划,上报专业分公司预审,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
(二)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股权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
股权投资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有工程建设股权投资项目的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投资计划
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授权管理单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
批后,按规定程序表决。
第四十三条国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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