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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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程地点为,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设计质量,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节工程概况及合同的文件优先次序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
1.4工程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勘察/设计承接方式:
1.6合同的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往来函件;
(7)勘察、设计文件、成果。
1.7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1.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节设计部分
2.1设计依据
(1)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
(2)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
(3)承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颁布的现行标准及规范
(4)现场实测数据
2.2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项目名称:
(2)设计内容:
。
(3)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工程规模:
总造价约万元
2.3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
2
初步设计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作正式成果必通过业主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合格后,方可称之为正式的工作成果。
勘察设计成果未经业主、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查审批通过,一律不予支付费用。
2.4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2.4.1合同价款
本工程设计费暂按照中选价包干使用,费用为万元。
包含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成本、开支、义务、利润、保险、税费、风险费、差旅费、后期服务费、专家费、技术评审费、概算费、预算费等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总承包的费用和补充设计以及修改设计费用;
②本项目涉及的专项审查、专家论证(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专家费等)、技术审查(包括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等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相关技术服务费(如施工期间的设计配合、竣工验收、参与审查竣工图、配合施工单位完成最终的竣工图绘制等)。
③赶工费、设计所用的任何工具、设备、人工、保险、风险、税金、管理费和利润等所有费用。
④购买有关资料费用。
(2)若因甲方原因或设计内容和规模超出本合同所包含的范围,其超出部分应按中标承诺的设计费下浮比例追加收取设计费。
(3)若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的设计方案,应支付方案补偿费,费用为设计费的10%。
2.4.2支付方式
(1)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提交设计费用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完成工作成果。
该申请单应包括:
①已完成的工作内容(需提供由业主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认可工作成果文件);
②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设计费用。
(2)本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
①方案设计完成并经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30日内,发包人可支付设计人暂估设计费的10%。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外审通过并经电力部门备案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
工程竣工设计签署相关竣工资料后30天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价款,发包人付清剩余款项。
③期中设计费支付时,若实际设计费可能明显低于暂估设计费时,甲方有权调整暂估设计费,按调整后的暂估设计费计算并支付期中设计费用。
2.4.3费用结算:
竣工验收并备案后,设计人20天内将设计费用结算报甲方,甲方20天内审核确认。
结算争议按本合同第四节4.2条处理。
2.5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节第2.1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若甲方不能提供,由乙方自己收集相关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甲方不予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相关费用;
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不予赔偿相关损失的违约金。
2.6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勘察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组建项目设计管理机构及配置设计人员,涉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设计人必须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承诺自行完成资质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
无相应资质的设计工作可以按相关规定合法分包。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
乙方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设计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及份数向发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总时间30个日历天(不包括业主单位及电力部门的审查、审批时间)。
(4)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合施工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5)对相关单位提供的成果资料应认真审核,对存在得问题一次性书面提出,承担审核责任。
若因审核不严对自己工作进度滞后、工作成果造成返工,自行承担责任。
(6)设计单位推行标准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设计人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概算必须限定在投资估算额度内;
发包人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及投资限额后,设计人必须针对调整方案进行优化、限额设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8)在设计中,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乙方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推荐3至5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品牌。
(9)对于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基坑降水等专项施工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措施、光亮工程、强弱电等设计),乙方有相应专项设计资质的,须按照招标人要求自行完成设计任务,负责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登记部门)的行政、技术审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支付费用;
若乙方无相应专项设计资质的,可以合法分包;
若乙方有资质而不能自行完成或违法分包或不能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登记部门)的行政、技术审查,影响设计工作进度,甲方可以将该部分专项设计委托给其他专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在设计总承包费用中直接扣除,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10)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
3.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2招标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原件)后才能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否则,中标人因此不能签订合同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中标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投标承诺和合同规定组建项目设计管理机构及配置设计人员,并保持其设计岗位及设计专业的相对稳定。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规定组建项目设计管理机构及配置设计人员,每次罚款5000元;
累计发现3次乙方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规定组建项目设计管理机构及配置设计人员,甲方有权直接罚款5万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4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须为中标后实际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投标结束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将不允许中标人更换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
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人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擅自分包,资质范围外的专项工作可按法律法规合法分包,乙方必须将分包合同报甲方备案。
若出现违法分包,甲方有权直接罚款10万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5.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或不及时按业主及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时,每滞后1天,罚款5000元;
累计滞后10天,甲方有权直接罚款10万元;
累计滞后20天及以上,甲方有权直接罚款50万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6.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中标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投标承诺和合同规定为发包人提供设计服务。
否则,每违约1次,发包人有权从设计费中扣除5000-20000元不等的费用;
累计违约3次,甲方有权直接罚款6万元;
累计违约3次以上,视为乙方恶意违约,甲方有权直接罚款10万元;
甲方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7.工程建设需要时,甲方可提前48小时通知设计单位(情况紧急时提前24小时通知),要求设计单位派1名及以上的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竣工验收等事宜,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设计费用中,由设计单位自行负责。
若出现不到或不及时到现场服务,每次罚款5000元;
若累计出现5次不到或不及时到现场服务,甲方有权直接罚款50000元;
若累计出现5次以上不到或不及时到现场服务,视为设计单位恶意违约,甲方有权直接罚款10万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
3.8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等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甲方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等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除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相关费用;
同时甲方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等导致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延误的,除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外,还应承担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相关费用,并罚款20万元;
同时甲方有权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4)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等导致重大或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延误的,除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处理外,还应承担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相关费用,并罚款50万元,扣减勘察设计费尾款;
3.9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出现深度不够、提交成果出现偏差、表述错误、内容遗漏、相关信息不准确等不良现象,一经发现,除要求乙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外,甲方有权直接罚款5000元;
若累计发现5次不良现象,除要求乙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外,甲方有权直接罚款5万元;
若累计出现10次不良现象,除要求乙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外,甲方不予支付BIM技术服务费,同时除甲方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3.10乙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经发现证实,扣减勘察设计费;
同时除甲方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纳入不良信誉单位记录,三年内禁止参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节其他
4.1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4.2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4.3版权
设计版权归甲方(发包人)所有,署名权归乙方。
4.4其他
(1)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甲方和乙方分持正本1份,副本3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当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发生冲突时,以正本为准。
(2)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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