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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11号):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原告刷卡乘坐被告运营的×
路公交车时,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在乘运路途中,该车辆发生两次强烈的颠簸,造成原告重伤(腰1爆裂骨折并神经元损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本案乘运合同约定的承运车辆是京×
,该车辆由北京×
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
故,北京×
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被告很有可能以自己“无事故责任”来进行抗辩,但事故责任属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所明确追究的是违约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约责任,法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
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第290条规定:
”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属责无旁贷。
四、原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1、从合同法角度讲
因为客运合同属于消费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3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与《合同法》相冲突。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讲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别保护,其立法遵旨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还体现在,在法律适用上,同一纠纷有多种法律可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消费者权利优于其他普通民事权利,消费合同优于普通民事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乘车的消费者,作为提供承运服务的被告有对乘客(原告)的安全义务,对于被告在提供承运服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五、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3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可知,当被告(经营者)侵害了原告(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消费者)人身损害,被告(经营者)应当支付原告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代理人:
张树贵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篇二:
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ⅹⅹ诉ⅹⅹ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雨民初字第198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ⅹⅹ,女。
委托代理人ⅹⅹ,湖南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ⅹⅹ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ⅹⅹ。
法定代表人ⅹ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ⅹⅹ,男。
原告ⅹ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ⅹⅹ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被告ⅹⅹ的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849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ⅹⅹ辩称:
1、原告的伤害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造成交通事故的还有一方责任人,被告ⅹⅹ在此次事故中只是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责任方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计算;
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对原告被抚养人张文静的身份有异议。
3、原告七级伤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能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2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ⅹⅹ湘ⅹⅹ号63路公交车,12时35分,当驾驶员邓应圣驾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路段时与姚辉驾驶的湘ahy89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摔倒受伤。
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XX年4月18日出院,住院65天,出院诊断:
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
20XX年6月10日,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200元。
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第g条(25)项之规定,作出了(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
被鉴定人ⅹⅹ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关节腔仍积液,评定为七级伤残。
误工损失日120日,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
20XX年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作出长公交字第20XX005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姚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应圣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ⅹⅹ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
另查明,被告ⅹⅹ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215.78元。
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原告于20XX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ⅹⅹ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在原告乘坐该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ⅹⅹ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从起点安全运至目的地。
一、原告在乘坐被告ⅹⅹ公交车的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被告ⅹⅹ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或是故意、重大过失应予免责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ⅹⅹ主张本案系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应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方责任人参加诉讼,因本案原告选择的是违约之诉,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的是被告ⅹⅹ,故本院对被告ⅹⅹ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被告ⅹⅹ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损失金额的确认。
1、康复、对症治疗费3000元,依据(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50元(65天*3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5000元,医疗机构的医嘱是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湖南省20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即5622元/年×
20年×
40%=44976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原告女儿张文静**年**月**日出生,张文静的生活费为4310元/年×
(18-9)年×
40%÷
2人=775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4550元(65天*7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7、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8490元,依据的是原告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该合同书于20XX年1月4日签订,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4日,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基本工资是1500元,其它实行绩效工资;
由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只证明了原告20XX年10月、11月、12月的绩效工资,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的绩效工资,故本院对1500元的月工资予以认定,对绩效工资部分不予认定。
原告的误工费为1500元/月*12个月÷
365天*120天=5917.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8、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
9、鉴定费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ⅹⅹ应赔偿原告康复、对症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49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58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5917.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70851.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ⅹ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ⅹⅹ损失70851.8元;
二、驳回原告ⅹ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ⅹ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
篇三:
公交车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
书记员王洪篇二:
杨玉旭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玉旭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宛民初字第1790号
原告杨玉旭,女。
委托代理人张吉奎、杨清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元学,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保杰,男,1954年4月生。
原告杨玉旭诉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清雷、张吉奎,被告委托代理人齐文晓、吴保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1月18日约11时40分许,原告乘坐南阳市公交公司由李荣奇驾驶的豫r—11605号大型客车,当行至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把原告从第二排座位位置摔到前门上车处,致原告腰部外伤,腰椎骨折。
原告受伤后先在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治疗,后又保守治疗一年,病情尚未痊愈。
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现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6903.09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3份,1、七里园司法所向被告公司发函回执1份;
2、七里园司法所证明1份;
3、原告调解申请1份。
证明原告要求司法所进行调解,被告并不配合。
第二组,被抚养人基本情况证明3份,(村组证明、户口薄及原告父亲身份证明各1份)。
第三组,18张药费票据共计10054.82元,减去已支付6000元,余款为4054.82元。
第四组,交通费票据3张合计1770元。
第五组5份,1、护理证明1张,证明原告病情需2—3人陪护;
2、误工情况证明1份,证明原告因受伤未发奖金数额3600元;
3、原告住院病历1份;
4、南阳?
u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1份,南阳溯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
5、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无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案由不明,若按侵权责任起诉,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租车司机朱邦贡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按违约之诉起诉,原告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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