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度地方机构编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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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属机构:
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
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
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临时机构:
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垂直管理机构:
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安全等)。
(8)驻外办事处:
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其他机构。
5、批准内设机构数:
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其他机构)。
6、实有内设机构数:
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其他机构)。
7、行政编制数:
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8、在职人数:
使用本单位机关的行政编制、在本单位发工资的人数。
9、批准部门领导职数:
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领导职数。
10、实有部门领导在职人数:
本机关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11、机关其他编制数:
机关中使用的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之外,由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自行核定的编制数(部分群团)。
12、机关其他编制在职人数:
机关中使用机关其他编制的在职人数(部分群团)。
13、工勤编制数:
机关中使用的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含工勤人员控制数,下同)。
14、工勤在职人数:
机关中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
15、无编制的非在职人数:
指机关中以下人员:
(1)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
(2)其他非在职人员。
(二)与一类指标解释不同的二类指标解释
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规格。
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机关:
指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2)派出机构:
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类所、农垦类所、司法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作为“直属机构”填写。
包括监狱、劳教所(队、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4)政法其他机构:
政法部门下属的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等。
(5)其他机构:
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不计入行政编制和在职人数的统计汇总数)。
5、行政编制数: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或本部门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6、在职人数:
同一类指标。
7、批准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8、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
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1、单位名称:
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该单位现在正在使用的其他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3、机构编制文号:
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复该单位机构编制的文号。
4、法人证书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5、机构规格:
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未明确机构规格明确了主要负责人职级待遇的按主要负责人职级待遇填报,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和主要负责人职级待遇的可选“未定级”。
6、单位类别:
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
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7、经费形式:
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三种形式,即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企业财务)。
8、机构属性:
分为县派驻乡镇、执法队伍、乡镇站所(中心)、教学点和其他。
9、事业编制数(人员控制数):
指按规定程序由相应级别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和省级核定的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控制总数。
10、实有人数:
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含省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数)的实有人数。
实有人数分下列五种情况:
(1)行政管理人员:
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等,也包含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数。
(2)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数。
(3)生产工人人员:
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数。
(4)后勤工作人员:
指本单位实际配备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数。
(5)其他人员:
指在本单位从事除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和后勤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的人员数。
11、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
12、编外聘用人员数:
指由本单位聘用且聘用期在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编外人员数。
填报说明
本年报为统计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而制定。
由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填写,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1、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系统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含经济实体所属事业单位)。
2、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均作统计。
3、指标解释中所列所有指标均为必填指标,不得漏填。
二、行政机构统计方法和要求
(一)基本指标的填写
1、各级机构按照实际设置情况逐一填写,“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的规范的单位全名称。
2、数据库中的“机构编码”指标是为统计查询特别设置的,所填部门按职能相近的原则,选择“机构编码”中的相近选项,不强调名称完全一致,如文化体育局可选择文化局或体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选择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合署办公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机构,只按一个机构填写,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填写在“其他名称”一栏。
纪委机关和监察机构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统一填写在党委序列,监察机构名称填写在“其他名称”一栏;
同时,在政府序列中,只填写监察机构的名称,并在“其他名称”一栏填写纪委机关,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等内容不再填写;
其他类似的机构,参照处理。
4、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党委机构只选择其中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
政府机构只按照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垂直管理机构、驻外办事处等选项;
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选择其他机构选项;
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系统的单位一律选择其他选项。
县(市、区)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
5、在填写“隶属单位”指标时,党委系统的工作部门填写“党委”,政府系统的工作部门填写“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填写主管部门的名称,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独立设置的填“党委”或“政府”,挂靠有关部门的填挂靠单位,群众团体填写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
6、批准/实有内设机构数、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部门领导职数(人数)等数据由内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
“机关实有”项下的内设机构数、在职人数等指标的数据,根据各部门实际设置或配备情况填写;
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的批准编制数和在职人数均由下设机构的相关数据自动产生。
7、机构级别分为副厅(局)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均以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为准填写,未定级的可以选择“未定级”。
8、本系统中的“工勤编制数”和“工勤在职人数”指标,填写机关内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编制之外单独核定的工勤编制数(含省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数)和使用这部分编制(控制数)的在职人数;
没有单独核定工勤编制(控制数)的,工勤人员填入相应处室;
相对独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后勤服务机构,其编制(控制数)和人员不在本系统填写,只填写在事业单位中。
9、本系统中的“工勤编制数”、“机关其他编制数”均不包括在行政编制之内;
“工勤人员数”、“机关其他在职人数”、“非在职人数”均不包括在机关在职人数之内。
10、各级行政编制数和政法专项编制数均按照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编制数进行填写,各级上报的编制数必须与市(州)机构改革方案下达的编制数与机构改革后增加的编制数之和(市州、县市区行政编制应与川编办[2007]17号文件认定数)吻合,不相吻合的应单独说明理由。
11、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实有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的“派出机构”中。
12、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的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的“离岗待退”栏中;
其他已明确分流人员(含已满三年但仍未分流出的人员),填写在“非在职人员”的“非在职其他”栏中。
13、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功能单独填报。
(二)内、下设机构的填写
14、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选择“机关”,“机关”包括单位的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等,其中:
挂靠机构指挂靠部门管理、在“三定”规定中未列入内设机构的机构,各地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填写。
如果单位的“三定”规定内设机构数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则这些机构在填写时,“机构类别”选择内设机构选项;
否则,可选择“机关其他”选项。
“三定”规定未列入内设机构范围的机构类别选择“机关其他”。
15、下设机构分为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其他机构和非在职人员五类,在填写下设机构时应首先根据所填写的内容选择下设机构的相应类别。
16、物价分局、物价所按照其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填写,“机构类别”选择“物价所(分局)”选项。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填写
17、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工商、地税、质监、药监,省级机构按照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统一要求填写;
省以下机构均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各市州不再填报(成都市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由成都市填写,机构类别注意必须选择“垂直管理机构”选项,机关性质的分局、工商所选择派出机构中的对应选项)。
(四)政法部门的填写
18、政法部门的机关按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填写,下设机构按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政法其他机构等类别分别进行填写。
其中,“机关”包括的范围同其他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内设、下设机构可以嵌套,如成都市公安局的公交分局下可继续录入公交分局的内设和下设机构。
19、市辖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按实际管理权限分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区填写;
二是由上一级公安局填写(不重复填报)。
其下设的派出所作为该局派出机构的“派出所”填写。
20、各级公安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等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填写。
21、各地政法专项编制应尽可能分级填报,实有人数须按实际情况填写。
22、政法部门下属的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作为政法部门的“政法其他机构”填写,其中:
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机构只填报政法专项编制及对应的在职人数,事业编制及对应人数作为事业单位填报。
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下属事业机构作为政法部门的事业单位填报。
23、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政法其他机构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部门的“直属机构”填写。
具体填写时,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机构类别选项。
公安部门的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和行政技术队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填写;
司法所作为司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填写。
24、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及检察院反贪局等机构,统一按部门内设机构填写。
25、森林公安局统一作为单独机构填写,填写时机构类别选择“森林公安机构”,机构编码选择“公安部(厅、局)”;
机构性质选择“政法机关”;
机构名称必须包含“森林公安”;
其下设的分局、派出所等机构的填写参照公安局的下设机构填写方法。
26、开发区法院、乡镇法庭、开发区检察院作为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中的“派出机构其他”选项。
(五)其他问题
27、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事业编制的群众团体,编制填写在“机关其他编制数”栏中,在职人数填写在“机关其他在职人数”栏中。
28、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党政办公室”,其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党委系统编制和人数中;
其他机构的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政府系统的编制和人数中。
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不再填写编制和在职人数。
29、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三、事业单位的填写
30、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州不再填报。
31、乡镇事业单位的统计按属地原则填报,即事业单位设在哪一级,统计到哪一级;
由乡镇管理的事业站所(中心)机构属性选择“乡镇站所(中心)”;
县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片区)的事业单位,统计在县一级,填写时其机构属性应选为“县派驻乡镇”。
32、各级批准的“执法队伍”统一在事业库中填报,其机构属性应选为“执法队伍”,并在文字说明中予以说明。
使用行政编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不统计在内。
33、乡镇中小学的统计以教学点为单位进行,除统计中心小学外,还要统计乡镇其他中小学(包括批过编制的办学点)。
乡镇中小学和教学点录入到对应的区县下。
教学点的机构属性应选择“教学点”;
教学点不计入机构个数。
34、填报是否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时,凡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选择“是”;
正在审批过程中或未经审批的单位选择“否”。
该指标项在统计软件事业单位填报界面的“其他信息”窗口内。
35、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数,不计入该事业单位的实有人数(即实有在编人数)内。
该部分数据,统计软件将单独汇总。
四、需手工填报的内容
按照中央编办要求,2009年统计年报需手工填报《周转编制使用明细表》和《各级行政编制简要情况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
五、填报数据的截止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以12月实发工资人数为准。
六、报送方式
以市(州)为单位生成上报数据文件,附带有编办领导审核意见的上报函、由数据库打印生成的有关报表、简要统计分析报告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中应包括对待分配编制和机关其他编制的统计说明。
附件1
XX市(州)周转编制使用明细表
单位:
截止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项目
下达编制数
使用编制数
核销编制数
总计
县1合计
乡1
乡2
…
乡N
县2合计
乡M
县N合计
附件2
各级行政编制简要情况统计表
项目
编制
合计
一、市级
二、县级
三、市属区级
四、乡镇级
注:
1、市级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州;
县级包括县和县级市;
市属区级包括副省级市属区、地级市属区。
街道办事处作为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用行政编制统计在上一级。
2、周转编制统计在乡镇一级。
3、市(州)级编办掌握的全市(州)待分配编制要明确用于哪一级,并分别计入市、县、市属区及乡镇。
4、军转行政编制统计在各级各部门,不单列。
5、如有其他情况,可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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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 年度 地方 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