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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按农业机械类型分类
为了分析研究不同种类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对事故多发的农业机械采取防范措施,从农业机械种类多的实际出发,突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并将危害小的农业机械进行归类,现行的事故分类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事故、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事故、手扶拖拉机事故、其他拖拉机事故、联合收割机事故和其他农业机械事故等种类。
(三)按造成事故的原因分类
引发农机事故的原因很复杂,为便于统计农机事故和制定农机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措施,一般采取事故原因的归类办法,将发生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行科学的归类后进行统计。
现行的事故原因分为无证驾驶、未换证审验、酒后驾驶、违法载人、操作失误、无牌行驶、未年检、超速超载、机件失灵、设施不全和其他等种类。
(四)按相关因素分类
为了进一步分析、研究引发农机事故的原因,有必要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统计。
现行的按相关因素的事故分类为:
(1)驾驶操作年龄:
分不满1年的、1~3年的、3年以上的。
(2)时段:
在8:
00~20:
00、在20:
00~8:
00。
(3)天气:
晴天发生的、雨雪雾天发生的。
(4)地点:
田间场院的、田间场院外的其他乡村区域的。
三、农机事故处理
(一)定义
农机事故处理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及经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的总称。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对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原则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三)程序
为了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遵循统一的程序。
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依法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事故处理员必须遵循的事故处理的方法、形式、步骤、权限、顺序和时限构成的事故处理过程。
农机事故处理程序的构成要素是:
方法、形式、步骤、权限、顺序和时限。
农机事故处理程序的基本要求是:
方法不能改,形式不能变,步骤不能少,权限不能越,顺序不能乱,时限不能过,手续要完备。
农机事故处理程序按工作繁简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单、方便、快捷、易行的程序。
对于轻微农机事故(轻微农机事故是指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事故;
或虽造成人员受伤但伤情轻微的事故;
或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由于情节比较简单,农机事故责任比较明确,损害经济赔偿争议不大,当事人各方无争议,或虽有争议但经简单调解和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办理这类农机事故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般程序比较完整、系统、又相对复杂,适用的范围较广,凡法律未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通常适用一般程序,步骤如下:
受理、立案、现场处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四、管辖
农机事故处理的管辖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范围和权限。
(一)管辖机关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辖区农机事故的受理、立案、现场勘验和检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报告与统计、事故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管辖分类
农机事故处理管辖分为区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区域管辖
农机事故处理应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不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都必须由农机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处理。
2.指定管辖
通过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定,获得管辖权的称为指定管辖。
农机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决定后要通知争议各方。
(三)管辖权限转移
管辖权限的转移有下列3种情况:
(1)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农机事故由本单位管辖更有利、更适宜于事故的处理,可将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的事故案件上调,其管辖权由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移到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2)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农机事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申请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其申请,其管辖权相应被转移。
(3)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不确定的农机事故,经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确认管辖权的决定后,按决定需移送的农机事故,其管辖权相应被转移。
农机事故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四)事故处理权限
事故处理权限有下列6种情况:
(1)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农机事故的处理,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的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农业部派员参与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较大农机事故,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派员参与处理。
(2)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先行救助伤者,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并立即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裁定,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出决定后要立即通知争议各方,由有管辖权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做好移交工作。
(3)农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公路法》规定: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城市道路’是指修建在城镇中的道路,包括直辖市、市、镇的主干道、辅道、支线、立交桥等;
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单位或社区场院内的地方。
”
(4)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谁接到报案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5)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所谓公路的附属设施,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
根据现场调查的事实,由交通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调查组要研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追究其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案人员的回避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农机事故处理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农机事故办案人员、检验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一)回避的理由
一是与本起农机事故有利害关系,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是事故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负责人或办案人员的近亲属又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是与本起农机事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三是是本起农机事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检验人、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事故办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发现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之一,主动依法提出的回避。
2.申请回避
农机事故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事故办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之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
3.指令回避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指令他们的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形式
(1)自行申请回避。
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已经介入事故处理,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以保留相应的文字证据材料,证明程序合法;
如没有介入事故处理,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但都必须提出回避的理由。
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提出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回避申请笔录。
2.决定的程序
(1)决定权。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事故办案人员或者检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2)决定的实施。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尽快核实回避申请的根据和理由,如根据和理由成立的,做出有关人员回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和理由不成立的,应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具体阐明驳回申请的理由和根据,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没有申请回避的决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事故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但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让他们回避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有权指令他们回避。
3.复议
如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认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节 农机事故报案与报告
一、报案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外发生的农机事故,造成伤害的,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农机事故报告通常称报案,是指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农业机械名称和牌号、伤亡程度和损失等情况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的活动。
报案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当面口头报案,即报案人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口头报案;
二是电话报案,即报案人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
三是书面报案,即报案人以文字的形式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
二、登记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时,应按规定做好接案登记,记录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填写农机事故接案登记表。
三、立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报案情况,如是管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应填写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立案受理。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机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立案。
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告知当事人处理的途径,并通知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对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报案登记,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的,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事故报告
(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故报告形式和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农机事故报告形式有两种:
农机事故统计月报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
农机事故统计月报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逐月统计、上报的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统计月报内容包括: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4项指标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因素等。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农机事故。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范围:
(1)较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
(3)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4)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农机事故。
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后,除按规定及时填报《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速报表》外,应对事故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责任认定结束或结案后,要将事故的发生过程、后续变化情况、抢救情况、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吸取的教训、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情况等,完整地写出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按规定逐级报告。
第三节 农机事故现场处理
一、定义与分类
(一)农机事故现场定义
发生农机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称为农机事故现场。
该定义中的地点,一般指农田、牧场、场院、农产品初加工点、农业工程设施、机库等地;
有关的空间范围表示,农机事故痕迹、物证可能是以立体状态存在。
(二)农机事故现场分类
按照现场是否变动,可将农机事故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原始现场是指在进行农机事故现场勘查之前,仍然保持事故发生后的最初始状态的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农机事故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部分或全部改变了原始状态的现场。
变动现场又可分为一般变动现场和非正常变动现场。
一般变动现场是指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因为一些合法的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改变了现场原始状态的现场。
如抢救伤者,下雨、下雪、刮风等导致现场元素改变了原始状态。
非正常变动现场又可分为伪造现场、逃逸现场和恢复(再现)现场。
伪造现场是指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改变现场元素的原始状态,或布置虚假的现场。
逃逸现场是指农机事故当事人在明知已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驾驶或抛弃农业机械逃离的现场。
恢复(再现)现场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出于分析、调查事故的需要,根据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痕迹、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按事故现场原貌,在事故发生地重新部分或完整恢复的现场。
二、现场处置
(一)现场抢救
发生农机事故后,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是降低农机事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
如果在事故发生后的5分钟内对伤员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并在30分钟内送到医院急救,约有20%的受重伤人员可以免于死亡。
农机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后,要根据事故情况先向急救、医疗机构求援,并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当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时,应当标明其原始位置。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是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的第一要务,应当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伤势进行查验和甄别,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现场救护措施,对伤者人体开放性创口进行急敷和捆扎保护,对出血的伤口及时止血,对暂时性的心脏停止跳动和肺停止呼吸的,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的心肺复苏,对有骨折的在转运伤者之前要做必要的固定。
对于受困于驾驶室内、机身下面等处的人员,抢救时严禁生拉硬扯,应由消防急救人员使用专用设备救助,如切割设备、起重吊车等。
(二)现场险情处置
对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待险情消除和得以控制后,再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在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应设置警戒线,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和事故现场遭受破坏。
三、现场保护
农机事故现场保护是为了保证事故现场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现场保护的内容:
一是对现场证据的保护;
二是对现场安全的保护;
三是对农机事故现场当事人、证人的寻找及保护;
四是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
常用的保护措施有:
根据需要对农机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隔离线、维护现场秩序或农机作业秩序,禁止无关车辆、农业机械和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元素(如遮盖尸体、痕迹、物品),监护肇事人等。
四、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定义
现场勘查是指农机事故勘查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验证和查询,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下来的工作过程。
现场勘查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当事人提供证据。
(二)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一要及时迅速。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要详细填写《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根据所报案情和处理权限,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立即组织现场勘查小组,及时赶赴现场。
二要保护抢救伤员。
事故发生后,难免出现伤员。
积极抢救伤员,救死扶伤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要全面细致。
无论什么类型的现场,都要求把现场中与事故发生有关痕迹、物证、情况毫无遗漏地收集、记录下来。
为了保证勘查的全面性,勘查工作必须细致。
要求:
(1)勘查前应认真、详细做好事故报告记录。
(2)勘查中不仅注意那些明显的痕迹、物证情况,还必须注意发现那些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细节。
(3)勘查后还应注意现场的清理。
四要客观真实。
无论是发现、提取痕迹、物证,或者寻找证人,进行询问,都要坚持客观的态度,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
五要依法勘查。
农机事故勘查人员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勘查调查。
(三)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对事故农业机械和痕迹比较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事故农业机械或接触点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查。
对事故农业机械和痕迹比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为防止远处痕迹被破坏,可以从周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进行勘查。
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现场(特别是逃逸事故),可以从事故发生起点向终点分段勘查或从容易被破坏的地段开始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方法,应依据现场实际而定,有时也可将几种方法相互结合起来使用。
(四)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现场勘查的重点是发现、搜集及提取能判别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
基本步骤如下:
1.静态勘查
静态勘查是对农机事故现场的初步勘验,仅勘查事故发生后未经变动的现场状态。
勘查时不改变物体和痕迹的状态与位置,而是通过现场照相、摄像、测量、记录和制图等手段,如实予以记载,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确定现场方位。
(2)确定现场中人、机、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散落物各自的方位及其相互的联系。
(3)遇到变动现场时,查明变动物原来的位置与状态,确定其与变动后位置的关系。
(4)确定事故接触点的位置,包括物与物、物与人接触时的部位和各自在现场上的方位。
(5)确定事故农业机械挡位、制动气压、装载、作业机具(部件)工作状态、雨天雨刷器效能、方向盘自由转动量、夜间照明灯光等。
静态勘查结束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移动农业机械、尸体、物体的位置,进行动态勘查。
2.动态勘查
动态勘查必须在不破坏痕迹、物品(如尸体、农业机械等)原有形态的前提下,进行翻转或移动位置。
如移动即有破坏可能时,应在有见证人或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先采取照相、摄像或绘图等手段给予保全、测量和记录,再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提取。
动态勘查要达到以下目的:
(1)发现和搜集在静态勘查中未能发现的痕迹和物证(如人体组织、毛发、漆片、手印等)。
(2)用简单的实验方法(如痕迹形状和位置进行比对等)分析物体特征与痕迹形成的原因。
(3)根据农业机械或人、畜运动的规律,分析现场中各种现象的产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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