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协议标准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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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法》
(四)《煤炭法》
(五)《合同法》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八)《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煤矿安全规程》
(十一)《煤矿作业规程》
(十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十三)《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14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甲方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一通三防”例会、工程技术专题研讨会、安全检查通报会、事故分析调查会等安全相关会议,向乙方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4)保证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接到乙方因隐患停工的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如果需修改设计的,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乙方应急救援预案纳入管理;
(7)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3.2审查乙方安全资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具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与承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及近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③安全检查制度;
④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⑤“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⑩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制度;
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是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8)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
(9)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设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演练;
(10)所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是否具备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并符合其他有关井下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3.3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
(1)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着重协调交叉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
(2)与监理方共同监督、检查乙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在通风、给排水、供电等永久系统形成前,不得安排进行采区及准备巷道施工;
(4)审查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对涉及到矿井安全或对其他施工单位构成威胁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负责牵头召集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5)自接到乙方施工安全达标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给出验收结论性意见;
(6)组织协调施工作业有相互影响的各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双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涉及安全生产设施的,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对设施进行质量认证许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4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资料、安全条件并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准备
开工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
(1)除提供有关设计文件外还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①符合勘查和设计规范要求的矿井(田)精查地质报告;
②符合勘查和设计规范要求的矿井(田)水文地质报告(包括补勘地质资料);
③井筒施工检查孔资料;
④矿井供电、给排水、通信等资料;
⑤周边煤矿开采及老窑情况调查报告;
⑥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⑦表土冻结试验测定的表土物理力学性能参数(井工冻结法施工适用)。
⑧瓦斯地质相关资料及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资料(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浓度、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等)(高瓦斯矿井适用);
⑨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适用);
⑩其他煤矿相关安全基础参数测定资料,如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等。
(2)二期工程施工前,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进入二期工程前,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适用);
(4)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低瓦斯矿井适用);
(5)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符合有关规程和设计规范;
(6)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听取乙方意见,做好会议纪要,纪要应有交底人、被交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存档备案。
3.5保障井下各大系统的稳定、可靠
确保矿井通风、供电、给排水、压风、提升等永久性系统形成后,正常运行,各项运行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且满足设计要求。
3.6对矿井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
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及勘查报告等资料确定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重大灾害防治重点。
(1)瓦斯防治工作
①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②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配齐瓦斯抽采设备,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③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积聚时,统一组织实施排放;
④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
⑤严格落实两个(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
⑥施工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2)水害防治工作
①配齐各类探放水设备;
②进入一期、二期工程前,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临时排水系统;
③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适用);
④遇小窑、老空区积水、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要探放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超前探放;
⑤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⑥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的矿井,采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采用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3.7保证安全投入与合理工期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的提取规定(财企[2006]478号),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对施工过程中乙方为保证安全增加的合理投入应给予解决;
(3)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规范和行业有关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
(4)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3.8隐患险情及时告知与抢险救援
(1)若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矿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危及各施工方安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各施工方撤离施工现场,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
;
(3)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3.9单位工程未竣工交付使用前,甲方若提前进入自主施工或接管有关工作,应对提前进入接管的区域、系统或相关工作的安全负责。
3.10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11按照国家规定为项目购买建设项目工程保险。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4.1具备相应资质并独立施工
(1)具备国家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且资质必须经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
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业务的,必须具有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2)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执业资格,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甲方认可。
4.2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对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同时纳入甲方预案管理;
(5)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施工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安全(含职工职业病防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逐条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措施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未经具有国家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负责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检查,不得安排从业年龄和身体状况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上岗;
员工体检资料应存档备案,并保证其真实性;
(9)向员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传达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0)特殊工种人员须报甲方备案,并确保所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1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做好环境保护;
(1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3)严格按照现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要求进行施工;
4.3接受甲方、监理方监督管理
(1)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重大灾害预防方案,须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监理方、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执行;
服从甲方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2)工程基础部分及主体结构进度完成约定工作量时,应向甲方申请施工安全质量达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工程技术专题会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会议;
(4)配合甲方和监理方或上级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和监理方,如有必要,按规定进行复查和验收;
(5)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动或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设备设施,确需变动或变更的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4.4保证安全资金按规定投入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提取和使用办法提取的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全额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交纳保险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及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开工前,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6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2)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按规定设置巷道名称、硐室名称及避灾路线标志,在有爆破物、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7安全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按规程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安全生产设施、救灾设施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对安全设施和救灾设施的质量负责;
(2)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8局部生产系统的管理维护
确保局部通风、供电、给排水等系统形成后,各系统的正常运行,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并满足设计要求。
4.9瓦斯、水灾等灾害防治
(1)落实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对发现的异常在及时采取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调度,便于甲方采取应急措施;
(2)负责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3)对施工场所可能发生煤尘爆炸、火灾、高温热害、顶板事故等灾害,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防止灾害发生。
4.10隐患和事故的通告及排除
(1)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书面告知甲方;
①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
②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
③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生产安全的;
(2)一旦事故发生,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告知甲方及相邻施工单位,如实反映伤亡情况及事故状况,便于甲方统一协调人员撤离与救援。
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上述条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条款内容;
(2)造成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1000万元以下),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按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调查认定结果执行。
第六条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一)甲方委派(电话:
;
手机:
)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二)乙方委派(电话:
)负责与甲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三)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将联系内容送达对方。
双方在接到对方书面联系后,应于4小时内予以回应,在应急救援预案中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响应。
第七条施工安全奖罚基金
甲乙双方在工程款外参考工程总造价协商后各出资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基金,基金由甲方管理。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基金作为奖励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将该基金用于员工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基金,扣除或部分扣除基金后应立即补齐(双方各50%)。
(一)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基本建设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基金;
(二)发生一次人身重伤事故、二类机电事故,扣除50%基金。
第八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
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与细化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终止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订地点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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