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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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
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如下统称公司)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机械锻造公司中金属冶炼活动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公司,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公司,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公司。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如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详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公司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引、监督全国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关于部门(如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机制,贯彻从重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工作,推动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负责人(涉及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她负责人对分管范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公司重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第十条 公司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如下,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具备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公司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必要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理解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状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对调节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关于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要依法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行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行指引和监督管理,拟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关于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存在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场合和设施、设备上,按照关于国标、行业原则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公司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公司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关于安全办法、应急预案报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应急救援队伍订立应急救援合同。
公司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有效办法防止、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合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
公司应当定期对工作场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成果应当在本公司醒目位置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成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合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得将关于工程、项目、场合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
公司和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商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公司应当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安全办法和应急处置办法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贯彻。
公司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从合法劳务公司录取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正常生产活动与其她单位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步在本公司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公司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关于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营。
对重要岗位电气、机械等设备,公司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不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既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不得减少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采用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办法,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构造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长荷重,应当同步对承重厂房构造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构造采用必要加固办法,保证承重构造具备足够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合不得设立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关于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并采用有效防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送、吊运过程中,应当采用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安全办法,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送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运送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采用有效隔热办法。
禁止运送高温熔融金属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用防雨办法和有效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保证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公司对电炉、锻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立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并在设备周边设立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规则》(TSGQ7015)规定。
公司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公司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习。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也许发生煤气泄漏、汇集场合,设立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值守。
煤气柜区域禁止烟火。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关于规定采用有效、可靠防火、防爆和防泄漏办法。
公司对具备爆炸危险环境场合,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立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反映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用防腐蚀办法,设立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公司实行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用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电解作业时,应当采用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办法。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氢气汇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酸、碱作业场合,应当采用防止人员灼伤办法,并设立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电镀、钝化等作业,公司应当在电镀槽下方设立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合,应当采用防止人员中毒办法。
公司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作业场合,应当采用防止重金属中毒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作业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明确每个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决;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将公司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止机制建立状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筹划,并按照筹划检查督促公司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合进行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须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四十四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司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关于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违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及时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公司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违背本规定其她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9月8日发布《冶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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