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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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审议校园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
依据校园规划,审议校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和审定规划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六)按照权限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八)负责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及立项
第九条
项目需求单位应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财务管理部门论证其资金的可行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论证其物理空间的需求必要性,后勤保障部门论证基础设施条件保障,提交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经学校同意建设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并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教育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安排相应的前期费用。
设计方案确定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编制控规”“规划预审”“环保预审”等手续,同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教育部审核并批复后方可于当年6月底前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基建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三条
对获得教育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在当年完成地方政府建设行政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向教育部申请列入学校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建筑物拆迁的,应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牵头,并制定具体计划,计划中涉及建设期过渡公房调配的,应有明确方案,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合落实。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除工作,并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销号、下账手续。
第四章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获教育部批复后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后办理“编制控规”等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工程规划审批工作,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对室外工程、维修改造等不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召开办公会议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使用。
第五章招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应当依法招标。
新建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筑有形市场招标,接受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陕西省和西安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类基建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立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协调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其成员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曲江校区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一)审定学校各类规划、建设项目招标原则、要求;
(二)审定重大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重大项目投标入围单位、最高限价;
(四)负责项目进度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校内建设项目招标,审定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单位;
(六)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未进入市场交易平台的有关工程项目的各类招标活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议投标文件,提交评标结果。
(一)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推荐专家,并报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商定;
(二)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的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专家评委须在开标前由监督人员从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职能部门的代表由招标单位、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商定;
(四)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进入陕西省、西安市或其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平台的各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代表履行评委责任义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成立招标人代表专家库,原则上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也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人代表通过随机抽取产生,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校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招标人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
对于设计、勘察、监理等技术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估算招标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估算招标额300万元以下的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进入陕西省、西安市或其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平台的各类招标项目,按照市场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具备条件进入市场交易平台的有关工程项目各类招标活动,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招标过程中如不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则需采取考察入围方式确定入围单位。
其入围考察、入围单位数量及考察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要求执行:
1.成立考察工作小组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等,考察完成后形成考察入围报告。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由有关专家、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工会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数量
(1)施工招标:
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7家。
(2)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招标:
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5家。
3.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办法
经过考察和评议,考察工作小组全体成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确定入围单位。
同意入围单位的得票数等于或大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入围参加投标。
根据考察及投票情况,形成考察入围报告,确定入围单位名单,参加考察全体人员及审计监察部门人员会签。
考察入围报告完成后,报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和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备案。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两次报名、考察入围单位的数量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数量,需书面报告,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招标文件发放、开标评标工作。
(三)设计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关联关系。
对在学校工程招标、实施和结算等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其能否成为投标入围单位。
第二十七条
涉及校园总体规划、重要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的设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名候选人,规划建设招标管理
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意见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自来水工程、市政工程、高压电气设备安装的新建及改造工程等,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决策,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委托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编制。
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量清单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审计部门同时委托另一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和确认。
编制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上限控制价编制完成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布。
工程估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其他计价模式招标。
第三十条
对上限控制价超出投资计划额的建设项目应暂停实施,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学校,确定是否同意其增加预算、减少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工程项目合同。
合同额小于50万元的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手签后加盖主管校领导签名印;
合同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手签后再由主管校领导手签。
第三十三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招标项目主要合同条款须经审计部门审核。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下发《开工令》。
第三十五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为每个建设项目指派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其主要职责为: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合协调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以及学校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
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针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施工图设计错误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一)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以内(不含3%)的工程变更,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项目组组长审核后,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定;
(二)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5%以内(不含5%)的工程变更,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审核后,报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估算费用增加在50万元以上,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工程变更,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项目预算超过100-500万元的应经校长审批,500-1000万元的应经校长办公会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应经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工程签证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项目经理)、现场监理人员及全过程审计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准确的记录,并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程量实测实量,对工程签证单发生事由的合理性、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签署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全过程审计单位的代表四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涉及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此处“甲方”指x大学)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总包方和监理方共同对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审计部门不得安排审计。
第七章建设项目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审计,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确保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按期及时使用完毕。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应当依据基建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未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对未列入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发生超投资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财务管理部门同时追加预算。
第八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步安排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规划验收等专项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备案归档。
建筑竣工图电子版及纸质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基建项目,施工单位也应通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完成资产入账或暂估入账手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检查后,组织建筑物接收工作。
特殊情况下,由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部门参与。
工程项目未能按时移交,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依据合同约定委托施工单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依照原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五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九章建设项目的监督与后评价
第五十六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严重或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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