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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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则是对各类、各种不同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刑法总论所阐述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刑法各论具体犯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定、处罚犯罪的一般原则。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
(3)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将各类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排列,形成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对各类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从而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
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正确地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准确区分具体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
2.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合理的排列,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采取有重到轻的顺序排列,表明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1.我国刑法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所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
比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因此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伪造货币罪、偷税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因此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其他各类犯罪的分类也是根据这一原则。
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
在对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排列各类犯罪,同样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刑法分则以各类犯罪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为依据,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各章之首。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在刑法分则中列于第二章。
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排列,基本上也是遵循上述原则。
3.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轻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排列时,首先考虑的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如刑法分则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分别规定在各章之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在各章中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最大,而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威胁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侵占罪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规定在各章的后面。
但是,具体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顺序并不是绝对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刑法分则同时还相应考虑了具体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
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规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大的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却被规定在其后。
第三节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比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是法定刑。
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比如刑法第217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比如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本条只简单的描述了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属于简单罪状。
在我国刑法中,简单罪状占有一定的比例。
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
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练概括,避免繁琐。
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比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又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
“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该条款仅指明在确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特征时应当参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而没有直接、具体描述该罪的特征,因此属于空白罪状。
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为了保证刑法条文的相对简练,不便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第二,空白罪状所包含的其他法律、法规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反应较快,从而可以使刑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应飞快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二、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
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
如果立法者认为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就会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如果立法者认为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就会规定较轻的法定刑。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刑法规定其法定刑的刑种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幅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反,拐骗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刑法规定其法定刑的刑种是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罚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对于犯罪人判处刑罚时,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度。
有此可见,法定刑与宣告刑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立法者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后者是前者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
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2.绝对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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