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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交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诉行政行为的办理部门,与办理部门一起查阅案卷,分析诉讼风险、确定应对策略。
被诉行政行为办理部门应当在法制部门指导下,拟写答辩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指派人员接受本级公安机关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相关职责。
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前,被诉行政行为的办理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向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应诉准备工作、诉讼风险及应对策略。
第八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公安机关相应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庭应诉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公安机关可另行委托一名公安机关相应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至少委托一名公安机关相应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一名公安机关相应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还可以委托一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安机关相应工作人员一般由被诉行政行为办理部门指派。
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认为本机关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更为适宜的,由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必要时,可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或委派下级公安机关派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审、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由原诉讼代理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是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其近亲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诉讼代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取被诉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并制作答辩状。
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在正当事由消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三)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四)出席庭审;
(五)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组织补充相应证据;
(六)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七)根据案件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八)认为涉诉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停止或暂缓执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更为适宜的,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
(九)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错误或者不当,需要上诉或者申诉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制作答辩状前,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理程序、执法权限、法律适用以及适当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同时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管辖。
如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提出管辖异议;
(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四)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经过行政复议;
(六)在起诉不作为案件中,原告是否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开庭审理前,诉讼代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件的事实、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准备庭审需要举证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拟出代理词;
(四)其它诉讼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参与庭审。
庭审中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发言、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效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
第十五条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当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围绕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进行。
第十六条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校对庭审笔录并签名,发现有疏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审判法定程序的;
(四)其他应当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公安机关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诉讼代理人履行职责行为提供保障和便利:
(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不利后果的,除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诉讼代理人不受责任追究;
(二)诉讼代理人调取案卷材料、补充证据、申请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文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等,相关单位和民警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或推诿;
(三)为诉讼代理人调取补充证据、出席庭审、研究咨询协调等提供办公、交通等经费保障和提供诉讼津贴;
(四)建立本单位诉讼代理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培训制度,提供其提高业务水平的学习条件;
(五)诉讼代理人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队伍建设,为民警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申办政府公职律师,并鼓励其依法积极代理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每季度在报送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的同时,应当将该季度本机关和下属公安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和裁判文书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案情敏感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十五日内报备。
公安机关对进入二审、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诉讼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于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案件,被诉公安机关应当逐案进行评析,提出整改规范措施。
省厅以年度为单位集中进行通报讲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研究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应当将行政诉讼风险研判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加强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对敏感复杂事项,提前制订应对预案,确保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十五条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年度为准,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度考核评估体系。
省厅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警旁听庭审情况实行通报制度,纳入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度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对于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有重大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责到位。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亮点颇多,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网络、媒体上进行了大量的解读,引发了一场热议。
笔者作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特提示行政机关包括复议机关要密切关注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推进。
例如立案受理、三合一审查、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立法新变化,均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标志性的影响。
这种立法的价值精神,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起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也要求行政机关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当被告将是一种常态,既然如此,在法治的环境下,行政机关就应当要敢于当被告,还要善于当被告。
为此,本文就行政机关应诉策略问题进行探讨。
一、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应诉的法律价值
行政诉讼是广义的行政救济法制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
行政诉讼首先是行政系统外部的一种纠错修错机制,在诉讼法学上,也称之为异体监督方式。
因行政权可能产生的侵害,或者说对行政行为的纠错修错,法律上设计了两种机制,一种是行政复议,通过行政的渠道解决错误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修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另一种是司法途径,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错误的行政行为,跳出了行政体制的框架来救济权利。
这是行政法治化的产物,体现了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的价值精神。
行政诉讼又是一种横向的权力性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本质上说是上下级关系的行政行为,表现出权力的纵向层级性监督。
而行政诉讼是以横向来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
行政诉讼还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是相对人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线。
行政活动十分频繁复杂,涉及的非常广泛;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影响也十分深刻。
这是一对矛盾。
为解决这个矛盾,我国法律设计对行政活动加以事先、事中、事后控制。
为杜绝行政违法,行政诉讼应运而生。
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反映出行政诉讼定纷止争、权利救济、法律监督三大基本功能。
从上述分析,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至少有三个方面法律价值:
一是体现了责任政府的法律价值。
法律接受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机关是基于法定的职位而应当承担社会管理责任,这是一种法治运作状态。
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不得消极对待,无权力有意或无意地自动放弃诉权。
积极应诉,就是敢于面对行政争议,这才是有责任的表现。
二是体现诚信政府的法律价值。
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履约、诚信执法、诚信守法。
对人民有诺必践、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并做到有错必纠,切实承担对人民的责任,充分表现出法治政府的品质。
因此,诚信政府的精神基础就在于对法律的态度,对人民的态度。
行政机关的积极应诉是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实际行动,也是最为直观而直接的行为。
三是体现法治政府的法律价值。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依法运行的政府。
行政诉讼则是一种检测依法行政水平,改善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尺度。
二者既一脉相承,又高度吻合,将个人集权、个人专权的人治完全区别开来了。
行政机关的应诉除反映了行政执法水平外,还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尊重与司法价值的追求。
二、建立起行政诉讼应诉规程
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当被告概率大大增加,面对这种新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应当建立起行政诉讼应诉规程,防止消极应诉损害政府形象,损害行政权益的现象。
依法积极应诉,依法规范应诉。
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依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行政诉讼应诉规程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行政应诉承办制度。
首先要确定应诉的责任主体。
从工作职能来看,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原则上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责任主体统一应诉。
各行政机关的应诉确定由行政机关自身组织应诉。
各行政机关设立法制科的,由法制科为责任主体,未设立法制科的,由其综合科为责任主体。
也可由法律顾问为责任主体。
鉴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各行政机关的应诉应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指导审查。
其次是要确定应诉方案和意见。
应诉方案应当就原告起诉资格、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
审查后提出应诉意见。
应诉意见应当包括案情简介(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案件诉讼结果分析,拟定出庭应诉参加人,答辩意见,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意见,诉讼期间是否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再次是应诉方案和意见必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建立行政应诉考核制度。
为防止消极应诉,维护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威,应当建立行政应诉考核制度,依法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进行考量,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考核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相衔接。
对消极应诉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等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的;
三是未自觉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判决、裁定,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复议意见书、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四是未按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五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是未依法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
七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导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建立和培养专业的行政应诉队伍。
行政诉讼具有专业化的特点,且原告也不是孤立的,大多有身经百战的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
人民政府及其附属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行政诉讼应诉队伍。
应诉不能仅靠聘请律师代理了事。
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事必躬亲,借律师外脑解决诉讼程序问题,行政行为的实价行政程序问题仍然靠行政执法人员来解决。
建立和培养行政诉讼应诉队伍显然十分必要。
应诉队伍应具有以下能力:
一是具有专业知识研究能力。
应诉人应具有扎实的行政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还应熟练掌握行政诉讼规则,具备相应的应诉技巧。
行政业务知识和应诉技巧的掌握是通过不断学习研究而获取的。
不具有专业知识研究能力者,无法胜任行政应诉工作。
二是具有洞察和判断力。
案件的复杂性决定案件中有表面现象和事实真相之分,应诉人员应当根据起诉状,能洞察原告的起诉目的、诉讼战略;
通过证据材料、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思维,抓住案件的症结,分析案件的本质与其象,从而做到知已知彼,确保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应诉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文字、口产学研表达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否则,影响应诉效果。
四是培养临场应变能力。
法庭情况错综复杂,应诉人员应能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灵敏反映,快速调整思路,修正观点,确定新的对策,恰到好处地处理和应付新情况、新问题,能以危机中寻找赢机、化解危机。
三、拟定符合个案实际的诉讼策略
本文所指的诉讼策略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为做好应诉工作而采取的办案思路与技巧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主要有职权来源审、事实审、证据审、程序审、法律审,因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本文将行政机关应诉策略划分为出庭准备策略,举证策略,庭审辩论策略,从行政诉讼几个关键环节来探讨行政机关的一些应诉技巧。
(一)出庭准备策略。
出庭准备是在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后立即着手的为开庭所做的工作,包括应诉人员的组织,出庭手续的输,答辩意见提出,证据的准备以及庭审攻略的准备等几个方面。
这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后审视、事后检测以及对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的修补过程。
1、应诉人员的组织。
应诉人员在诉讼中为代理人,依法限定为1-2人出庭,因此,选择应诉人员是非常慎重的。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却易轻视,传统做法是委托法律顾问律师出庭简单了事。
这种做法不可取,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起到三赢的积极作用:
一是对原告而言,能够从心理上得到安慰。
平常一般难以见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平起平坐了,原告满足感十足。
尤其是城市拆迁、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涉诉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能够让原告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重视,也能够让行政机关切身体会到问题的症结,从而为解决行政争议创造一个气氛融洽的平台。
二是对被诉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反映政府法治建设的信心和能力,展示行政机关良好的素质和法治形象,有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加强与完善。
三是对审判机关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的尊重势必要求审判机关公正司法,有利于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要求,行政机关的应该人员可形成三个层次结构:
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承办人、律师,这样的组织应诉人员,应当结构合理搭配适当,应诉人员实力强大。
2、出庭手续的办理。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就行政机关而言,应准备的手续有:
职权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证明、委托代理手续、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这些手续是一种法律资格,还具有时效性,切不可小视。
否则,在法庭上可能出现尴尬。
应诉人员首先是要关注手续的办理。
在接到起诉状后,就应当关注诉状的收发流转,特别注意时效性的要求,如答辩诉状、证据的提交时间,这会影响案件的胜败。
3、梳理审查案件材料。
应诉人员接受应诉任务后,必须立即认真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审查。
应诉人员梳理、审查案件材料的目的与任务有三:
一是熟悉材料,发现问题;
二是归纳争议焦点,提出答辩意见;
三是准备庭审,总结经验。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将案件材料按照行政行为的特点分类。
通常是把案件材料分为三类:
第一组是事实证据类,即查明事实的材料,按案件的特点,复杂的案件要应当将事实证据类;
第二组是程序证据类,包括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送达相对人和关联人的各类通知书、实施(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抽样取证记录、各类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决定审批表,各类回执等;
第三组是法律适用证据。
第二为必要的合法的瑕疵补正。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或案卷评查中发现或通报的诸多问题,平常大家都认为是细枝末节问题,但在诉讼中却可能成为大问题。
比如调查笔录中,本来是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的,笔录中只有记录人签名,谈话人未签名或由记录人代签。
案卷评查时,只是点评,但诉讼中就会涉及中调查笔录的效力,进而涉及的事实的认定,这种情况谈话人可以补签,这就是案卷的瑕疵补正修正。
这种情况往往还存在于格式文书、送达文书,抽样取证等材料中。
瑕疵补正不等于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是法律所禁止的,切忌将瑕疵补正为变相收集证据。
第三拟定答辩状。
有起诉就应有答辩,有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分析其主要观点,拟写答辩状不是难事,但也要注意方法。
笔者认为,答辩状,只针对诉讼请求和理由,无需要全面答辩,可以阐述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等。
答辩状可繁可简,如问题尖锐,行政行为又确有瑕疵的,则可适度概括性进行反驳,有的问题留等庭审时静观其变。
若原告观点明显不当的,则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至于答辩状提交时间则可灵活掌握,可以在庭审前提交法院,也可以在庭审答辩时当即提交。
第四按时提交证据,拟定证据目录。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所以应诉人员必须关注举证时间,并且再理清证据内容。
提交证据的方法按照如前所述,分为事实、程序和法律依据三类向人民法院提交,也可以综合举证,也可以按审判人员的要求和引导分类提交证据。
第五做好应诉战略的设计。
应诉人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客观审视原告的起诉和被诉机关的证据,科学应对原告的起诉与法庭的审理,所以要有应诉的设计,将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把握,应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诉战略的设计首先是要跳出两个圈子,一是跳出自身证据材料的圈子,不要囿于手中材料,而是要透过手中材料看争议的本质。
其次要用立与破方法来设计,一步一个脚印制定应诉方案。
(二)举证策略。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核心在于用证据说话。
法庭调查阶段的实质内容就是举证、质证。
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行政机关的应诉必须在举证上下足功夫。
那么,应诉人员应当怎么依法举证,确保举证质量与效果呢?
也就是说应诉人员应当研究举证策略。
1、明确证据的基本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或基本要求:
一是客观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反映事件事实,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证据必须要有原件,比如,书证有原件,物证有原物,鉴定意见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合法出据等。
任何人不能主观臆断或恶意捏造。
二是合法性,证据必须是综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且符合法定形式,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否则,是不可采用的。
三是关联性,关联性是客观真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证明方法,就行政机关而言,关联性表现为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客观联系,也表现为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有客观联系。
当然,联系的形式与方法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与结果、时间、条件、手段的联系,关联性的判断,是一种实质性的判断,往往也是证据运用中的一个难点。
2、明确举证规则与证据标准,《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还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规则。
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也明确告知被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的法定事由。
应诉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进行举证,在举证中,还应当掌握证据的两个标准:
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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