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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第四条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类别,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
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属于衍生工具(Derivatives)的一种。
衍生工具还包括某些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合同。
这些合同一般称为衍生商品工具(derivative commodity instruments),主要包括商品期货(commodityfutures)、商品远期(commodityforwards)和商品互换(commodityswaps)以及商品期权(commodity options)等。
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来看,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一)标的、名义金额和支付条款
1.标的(underlying)。
标的可以是特定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指数、信用等级或其他类似变量(见表1632-1)。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的关系,如特定地区的地震灾害指数或特定城市的温度指数等。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可以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价格或比率,但绝不是资产或负债本身,而且本身也不能独立地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或结算金额。
标的和名义金额共同决定金融工具的结算。
从理论上看,任何可观测的变量都可以成为标的,包括金融变量和非金融变量,如降雨量或温度等各种物理变量。
此外,还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参考名义金额而是包含了一个根据标的的特定变动方式来结算的支付条款。
例如,可能要求当参考利率上升到特定基点时进行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的衍生性主要表现为其价值取决于或来自于标的如利率、汇率、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等的变化,即其价值具有附着性特征。
(2)名义金额(notional amounts)。
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固定或者可确定的名义金额。
名义金额通常与一定数量的货币、股份、蒲式耳、磅或其他单位挂钩。
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决定于名义金额和标的。
例如,一项利率互换合同根据适用利率和名义本金额的乘积计算得出。
需要注意的是,名义金额并不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
例如,在利率互换交易中,名义本金额并不实行交换,交换的只是按照设定利率和名义本金额计算的利息流。
(3)支付条款(payment provisions)。
支付条款规定当标的以特定方式变化时支付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标的和名义金额的乘积或其他算术结果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金额。
但是,也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含有名义金额,而只有支付条款。
例如,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约定当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LIBOR)上升若干个基点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可以由名义金额决定,也可以由支付条款决定。
表1632-1 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标的
资料来源:
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
IAS39FinancialInstruments:
RecognitionandMeasurement-ImplementationGuidance-ImplementationGuidance,2006.
(二)初始净投资(initialnetinvestment)
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即不需要持有者或者签发者在合同开始时投入或收到名义金额,例如远期和互换。
有一些则要求初始净投资,但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例如,期权合约的期权费(premium)大大低于为获取与期权合同相关的潜在金融工具的所需投资额。
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在开始时互换资产,此时的初始净投资为互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如货币互换。
没有初始净投资或初始净投资相对较小,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较强的杠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投机性。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不需要立即执行,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间通过交付现金而不是合同中的实物资产进行结算。
此外,净额结算(netsettlement)在一些情况下也构成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特征。
该特征将某些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合约排除在外。
例如,传统人寿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某些财务担保合同等。
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是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有利状态下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收取的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是具有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资产;
在不利状态下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付出的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的义务,是具有牺牲未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负债。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和类别
本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1.金融远期合同。
金融远期合同是指双方为了购买和销售特定数量的金融工具,以合同签订时商定的特定价格在未来特定日期交割和结算的合同。
金融远期合同一般包括远期外汇合同和远期利率合同。
其中远期外汇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进行外币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合同;
远期利率合同(forwardrateagreements,FRA),是指双方商定交换由未来特定日期的利率差和名义本金所决定的金额的合同。
未来特定日期的利率差是基于一个商定利率与一个参考利率(如LIBOR或者国库券利率等)之间的差额确定的。
远期利率合同是企业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结算日,如果按照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大于按照商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远期利率合同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支付利息差额;
如果按照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小于按照商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远期利率合同的购买者向出售者支付利息差额。
因此,FRA购买者可以将利率锁定为某一商定利率。
在远期合同中,同意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以某个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一方称为多头(long position),而同意在同样日期以相同价格出售该标的资产的一方称为空头(shortposition)。
在远期合同签署时,所选择的交割价格使得远期合约的价值对合约双方为零,这意味着无需成本就可以处于多头或空头状态。
在合约签订后,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远期合同的价值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
如果
标的资产价格上涨,则远期合同多头的价值为正而空头的价值为负。
2.金融期货合同。
金融期货合同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按照特定的价格或收益率(yield)买卖或交付特定金融工具的合同。
根据标的不同,金融期货合同可以划分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等。
与远期合同相比,期货合同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差别:
(1)期货合同通常在交易所内交易;
(2)期货合同是标准化的合同。
例如,美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数量为票面价值100000美元的债券,交割日期为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期货合同并不总是指定确切的交割日期。
期货合同是按照交割月划分的,并由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中必须进行交割的交割期限;
(4)期货合同需要进行盯市(mark-to-market)结算。
在盯市制度下,一笔交易是在该交易发生日结束时首次进行盯市结算的,并在后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进行盯市结算。
在交割日,期货空头方进行交割,收取的价格通常为合约最后盯市时的期货价格。
期货合约的损益直接体现在保证金的增减变动方面。
3.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一段期间交换现金流的合同。
互换的形式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是指合约双方就特定期间内互换名义金额(称为名义本金)上的、以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而签订的合同;
货币互换是指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交换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利息与另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利息。
从本质上看,互换是一种债券的多头和另一种债券的空头的组合,或者可以视为一系列远期合同的组合。
互换是发展最为迅速的衍生产品,这可以用比较优势原理来解释。
例如,在利率互换中,A公司在固定利率市场具有比较优势而B公司在浮动利率市场具有比较优势。
但是,A公司实际需要浮动利率贷款而B公司则需要固定利率贷款,则A公司和B公司可以将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借款相互交换来获取比较利益。
互换有利于企业管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4.期权。
期权是指给予合同持有者(或购买方)在一个特定的期间或在特定日期购买或销售特定或标准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而非义务的合同。
期权有两种基本类型:
(1)看涨期权或买入期权(calloption)。
看涨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日期或期间以确定的价格购买标的资产;
(2)看跌期权或卖出期权(putoption)。
看跌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日期或期间以确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
许多期权是以金融工具为基础的,例如股票期权、外汇期权、指数期权和期货期权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期权的执行时间将期权分为美式期权(Americanoptions)和欧式期权(Europeanoptions)。
美式期权可在期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执行,而欧式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
期权的根本特征是风险和报酬的不对称性。
在一份期权合同下,期权持有者(或购买者)收到的潜在利益可能远远大于承担的损失,但是签发者(或出售者)的收益仅限于收到的期权费。
这主要是因为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者有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执行期权,并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放弃执行。
例如,当标的资产(如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买入期权的持有者可以不执行该期权。
但是,持有者在购买期权合同时必须向签发者支付期权费,以补偿其可能遭受的损失。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越大,持有者需要支付的期权费也越多。
期权的价值可以划分为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和时间价值(timevalue)。
其中,内在价值是期权合同标的的市场价格大于(买入期权)或小于(卖出期权)执行价格的部分,而时间价值则反映了标的的市场价格超过(买入期权)或低于(卖出期权)执行价格的可能性。
例如,某股票买入期权的执行价格为30元,当前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40元,则该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10元。
如果当前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0元,则内在价值为0。
此时,如果该期权的市场价值为5元,则时间价值为5元。
时间价值可以表示为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之差。
利率类期权也是企业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例如,当市场利率超过上限利率时,上限期权(caps)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行权从签发者处收到等于利差与名义本金额乘积的款项;
当利率下降时,则可以不行权,从而获得利率下降的好处。
本准则第四条列举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种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从衍生合约权利义务对等情况来看,可以分为基于远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和基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
前者包括远期、期货和互换,后者包括各种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
(2)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地点来看,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exchange-tradedderivatives)和场外交易的(Over-The-Counterderivatives)衍生金融工具。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标准化特征,例如期货合约和某些期权;
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是根据客户的特定需要开发的,例如互换、期权和远期合同。
交易所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根据独立性分为独立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后者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反向浮动债券、杠杆反向浮动债券、信用敏感债券和通货膨胀债券等形式。
三、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
与衍生金融工具最终使用者的含义一致,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
(1)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2)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其中,前者主要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如通过远期利率合同来对某项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其目的在于应付或转移利率变动的风险;
后者主要出于投资或者投机目的,主动利用风险的预期变化来获取利益。
此外,某些企业可能不仅仅是从公司理财的角度使用衍生工具,其衍生活动也可能与商品的生产或使用有关。
根据企业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可以将从事衍生活动的企业分为三种类别:
1.套期者(hedger)。
套期者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风险来降低损失风险和未来结果的波动性。
套期者一般通过签订一项衍生合约,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财务影响预期尽可能地抵消资产、负债或未来交易等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财务影响。
套期者一般包括工商企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非盈利组织等。
2.投机者(speculator)。
与套期者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同,投机者主动利用资产、负债或未来交易等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并通过建立衍生金融工具多头或空头在预期市场变化中追逐利润。
然而,现实中,投机者和套期者有时可能是难以区分的。
3.套利者(arbitrager)。
套利者通过同时签订买卖实质上相同的金融工具合约来试图锁定无风险利润。
套利者和投机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获取的是无风险收益。
企业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不同,相应会计处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例如,衍生金融工具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是否被指定为套期、被指定套期的类型和套期的有效性。
当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衍生金融工具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
但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且是有效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则按照套期会计的不同要求分别对利得或损失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风险特征
虽然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所具有的下列四个方面的特征能显著地放大风险,从而具有高杠杆效应。
本准则第六条指出了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特征:
1.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
与“常规方式”的证券交易(“regular-way”securitytrades)、普通购买(normal purchases)或普通销售(normal sales)不同,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和投机性,具体表现为初始净投资很少,或者没有。
例如,期货合同、远期合同和互换合同一般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期权合同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相对于期权合同的潜在价值是很小的。
相比之下,购买一定证券的合同则需要支付给交易对方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款项。
2.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金额。
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向未来的、代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价值来源于标的的变化,但是并不要求交付标的本身。
例如,在利率互换合同中,交易双方不需要交换名义本金额,而只需要在每个结算日交换利息差额;
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交易对方一般在期货合同到期前对冲,很少出现实物交割。
3.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衍生金融工具的高杠杆性导致其蕴含的潜在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这种情况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条件下尤为显著。
例如,因签出期权(written option)收到的期权费可能远远小于潜在的无限损失。
4.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特别是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
交易所内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存在公开的市场报价,但是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需要专门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标的(如利率和汇率)的高度波动性和模型风险的存在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价值可能小于其实际价值。
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是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该衍生金融资产需要以成本计量。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以上四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特征,本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活动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由此增加的审计风险。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承担的责任。
一、管理层的责任
衍生金融工具变得日益复杂,且其种类和使用范围日趋扩大。
除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外,大量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特征。
这些“客户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需要借助于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和金融模型来确定,如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期权定价模型(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erton Option Pricing Model))等。
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管理风险的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报表,治理层和管理层分别承担监督和执行方面的责任。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认定:
(1)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2)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3)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的计价和列报;
(4)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所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
二、治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制定被审计单位的战略方向,以及监督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进行监督。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1.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便对风险和财务控制进行监督,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2.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本准则第十条进一步指出,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说明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总体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免发生误解。
二、特殊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衍生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各种“客户化”的复合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很大的风险,如估值风险。
因此,在实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时,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1.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2.了解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例如,所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征(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市场风险等风险)。
3.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例如,期货经纪公司或投资银行等提供的服务。
当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形式被传递、处理、保存或获取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需要具备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特别知识和技术。
4.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主要包括:
(1)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
(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
(3)采用估值模型计算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如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例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模型)等。
5.熟悉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规定。
主要包括:
(1)熟悉满足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规定;
(2)熟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规定;
(3)熟悉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和不同类型套期的相应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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