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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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注:
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无要求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十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领域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员
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相较于主板,科创板对于同业竞争的容忍度可能更高,但仍待进一步观察。
)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较为成熟的中小企业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高科技: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高增长:
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新经济:
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新服务:
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材料: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
节约资源的材料;
新农业:
具有农业产业化;
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无明文规定
在发行条件中未明文规定,在科创板上市规则“其他”部分中,对募集资金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
限制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裱花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科创板发行条件中对于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未予以明文规定。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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