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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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
省依法治省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实现“两个跨越”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省全过程,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扎实推进。
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和行使公共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人体地位,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把依法治省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紧紧围绕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依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公共权力依法规公开运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治蜀兴川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基本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自觉性显著提高。
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维护法治, 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公共权力依法规公开运行。
各级党委自觉在宪法法律围活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障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不断扩大。
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监督力有效提升。
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广泛参与监督的局面初步形成。
——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人体地位,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自由和尊严。
——治蜀兴川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治理念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落实于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各领域。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遵法守法诚信经营者受保护、得发展。
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的法治基础不断巩固。
(四)实施进程
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不断创新推进机制,切实取得实效。
2014年至2020年,每年制定贯彻实施本纲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当年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单位,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目标管理。
2014年至2017年,全面深入落实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全社会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依法治省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年至2020年,深化法治建设,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法治建设长效机制,依法治省目标基本实现。
二、依法执政
(五)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
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设机构权力和职能。
健全党委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
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健全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
完善基层制度,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工作机制。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模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宪法法律围活动,带头依法办事。
各级党政机关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成员。
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
从制度上加强和规依法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改进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六)加强党法治建设。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和《省党法规制定办法》,规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党规性文件备案办法》,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建立党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建立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
完善各级党委决策程序,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和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把关,把经过法律咨询、具有法律依据、完成合法性审核作为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的必经程序。
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及纠错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行为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容合法、程序合法。
严格规和控制党委政府联合发文。
完善党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事项以外,党委的决策事务都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
(七)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适时审定地方立法规划,研究讨论重要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大措施、政策取向、重要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规党委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把全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以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可以普遍推行的措施办法,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
(八)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创新政法工作领导方式,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改进案件协调督办工作,明确和规协调督办案件的围、方式和程序。
加强对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监督,创造良好执法、司法环境,完善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三、科学立法
(九)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落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管理制度,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推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效期制度,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规、保障和推动作用。
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程序立法并重转变。
(十)提高立法质量。
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遵循立法技术规,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立法。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发挥立法规划的导向作用。
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
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等机制。
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围。
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
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科学严密公正设计法律规,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
规地方性法规审议、表决和政府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
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省人民政府公报、网络传媒和传统平面传媒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机制。
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四、依法行政
(十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除法律法规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依法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跨部门审批环节多、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跨度长等问题。
推行和完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实现提速增效。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统一规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开采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交易服务平台,加强交易监管,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资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十二)健全依法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决策围、权限,健全决策机制,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
多途径、多渠道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和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和方式。
(十三)依法规行政行为。
整合执法主体,继续开展相对集中执法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下沉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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