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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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水源防护规定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和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供水单位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八)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九)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十)管道分质供水出厂水是纯水或者净水的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或规范;
(十一)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十二)卫生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由卫生行政机关监督采样,并由其认定的检验机构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检验,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
日供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的供水单位应提供水质检验全项目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项目可由卫生行政机关酌情决定);
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上(含)至5万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应提供水质检验常规项目检验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是否需要由卫生行政机关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供水单位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小型集中式供水的要求。
申报饮用水集中式生产的供水单位可不提供管网末梢水检测报告、水源水检测报告和生产场地有关资料。
第七条申请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可在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有关申请表格可以用电脑打印或者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签名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新成立的申请单位可不加盖公章)。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填写《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试行)》。
第九条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符合下列要求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不含有关检测所需时间。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水质的规定。
如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但限于条件仍需加以利用的,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三)供水单位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如果水源条件许可(指只需要消毒出水就可以满足标准)可仅设有消毒设施。
如为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本条上述各项可免除。
(四)供水单位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下的或者饮用人口1万人以下的自建设施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浊度、余氯、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项目外,其余项目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六)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管道分质供水出厂水如是纯水或者净水的,还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或规范。
如为申请集中式供水生产的,本项要求可免除。
经现场审查,不符合上述有关要求的,可以给予不超过三十日的整改期。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卫生许可,并退回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
浙卫水证字〔年份〕第[所在地区编号]A[5位数流水号]号。
许可项目分别为集中式供水生产、集中式供水供应、集中式供水生产和供应、自建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认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如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已领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如要求变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等),应当直接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资料。
符合变更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水质检验报告书(每年一份,检验项目要求与发证相同);
(五)申请延续时,原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和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六)卫生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后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卫生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换证。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供水单位每年复核一次,合格的给予年检贴花。
第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有违法从事公共供水活动的,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举报,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三)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饮用水:
水质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质供水:
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供直接饮用(纯水或者净水)的供水方式。
集中式供水生产:
生产出厂水,不包括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供应:
通过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集中式供水。
自建集中式供水:
各单位自建主要满足自身供水需要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
日供水在一千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许可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原省卫生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
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
2.《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3.《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附表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试行)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传真: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子邮箱:
卫生管理员:
职工总数:
联系人:
供水量(立方米/日):
供水范围:
供水人口(万人):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满分
及格
得分
评分标准
扣分原因
备注
1.卫生管理(满分10分)
1.应备有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2
1
未备有扣2分,不完整酌情扣分
2.有完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书面规章制度(包括制水、管水、检验等)。
3
制水、管水、检验少1项扣1分
3.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
酌情扣分
4.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清洗、消毒少1项扣1分
2.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满分10分)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不得有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必备项目
2.取水点半径100米水域处设置范围标志和严禁告示牌。
未设置扣3分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查见以下情况:
5
有
(1)-(5)之一各扣1分,扣完为止
(1)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
(2)沿岸防护范围内废渣堆放;
(3)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堆栈;
(4)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
(5)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3.制水卫生要求(满分20分)
1.水厂生产区未设立明显标志。
2.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查见以下情况:
7
6
(1)设置生活居住区;
(2)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
(3)堆放垃圾、粪便和废渣;
(4)铺设污水渠道。
3.对各类贮水设备未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查书面记录)。
记录不全扣1分,未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扣3分
4.输水、蓄水和配水设施做到基本密封。
5.输水、蓄水和配水设施与排水设施或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不得相连接。
相连接扣2分
6.制水工艺符合出水要求。
4
*必备项目,至少有持续消毒设备
4.产品卫生要求(满分10分)
检查混凝(絮凝、助凝)、消毒、除垢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产品,查见以下情况:
10
1.未索取消毒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2.消毒与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3.消毒与水处理剂无专用贮存库房;
4.未按产品品种、批次贮存;
5.消毒产品贮存库房通风不良、潮湿、腐蚀明显。
5.水质检验(满分30分)
1.建立水质检验室(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水质检验)。
8
少1项扣2分
2.检查最近一个月水源水质检测记录,发现以下情况的:
(1)每日一次进行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和CODMn检测的;
(2)日供水能力≥10万M3供水单位,每周一次进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检测的;
(3)日供水能力<
10万M3供水单位,每二周一次进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检测的。
3.检查最近一个月出厂水水质检测记录,每日一次进行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检测的。
1项1次不合格扣1分,频次不足扣1分
4.检查最近半年内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每月二次进行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检测的。
5.年内卫生监督、检测部门水质抽检出现不符合指标。
1项1次不合格扣1分
6.从业人员卫生要求(满分20分)
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随机抽取5名人员每人2分
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按规定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工作。
随机抽取3名人员每人2分
3.生产场所从业人员不得吸烟或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审核结论(*必备项目必须达到合格分,而且总分60分以上可通过现场审核):
卫生监督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申报资料应编号装订,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
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
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新成立申请单位可不加盖公章。
本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与受理规定。
供水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名称
水源类别
地面水()地下水()其他()
供水量
(立方米/日)
供水人口(万人)
供水范围
电子邮箱
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供水企业和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供水企业和申报单位保证: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水质得到的数据。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供水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报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水源防护规定及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5.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与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8.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9.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10.卫生行政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审查日期
卫生行政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名
批准日期
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编号
附表3
延续申请表
□1.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水源防护规定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与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7.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8.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9.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主题词:
饮用水行政许可规定通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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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