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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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地区或地点以及占用土地的估算;
(6)防空、抗震等的要求;
(7)建设工期;
(8)投资控制数;
(9)劳动定员控制数;
(10)要求
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
改扩建的大中型项目计划任务书还应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现有
生产潜力发挥情况。
自筹基建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还应注明资金、材料、
设备的来源,并附有同级财政和物资部门签署的意见。
非工业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
新建的大工业区、新开发的大矿区、林区的区域规划,重大水利枢纽和水
电站的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铁路、输变电、通讯等干线的路网规划,以及跨
省区长距离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网规划,其具体内容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
行规定。
在上报计划任务书时,应附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生产所需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
水源、电源、运输等协作关系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批准权限:
所有大中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
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项目,上报
前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计划
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意见。
有些产供销在省(区)内
自行平衡的地方工业项目和一般非工业项目,国家计委也可以委托省、市、自
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
区审批,其中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
审批
文件应互相抄送。
地方小型项目,原料涉及全国平衡的,应征得国务院主管部
门同意。
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
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
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口方案、建设地区、
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二、建设地点的选择
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
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
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
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
要认真调查原料、燃
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
要在综合研
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
选择建设地点的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
和所在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
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
具体建设地点的审批权限:
新建工业区和大型建设项目报国家建委审查批
准;
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和部商地方安排的中小型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应取得所在
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三、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
务书和选点报告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指定或委托设计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规
定的内容,认真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要负责到底。
要坚持“三
结合”设计。
要力争提前完成设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配合设计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单
位全面负责,组织设计的协调、汇总,使设计保持完整性。
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重大项目和
特殊项目,可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经主管部门指定,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业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
案或纲领,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劳动
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综合利用,
“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征地数量,建设工期,总概算等的文
字说明和图纸。
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积极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积极采用成熟的
新技术。
新技术的采用,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在产品定型或有了工厂
试验的技术鉴定后才能进行设计。
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编制总概算,有技术设计阶段的,还当有编制修正总概算。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要做多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
设计方案;
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
设计所采用的各种
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求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
要切合实际;
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权限: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建委批准。
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超过原总
概算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有些非工业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国
家建委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建委备案。
国家指定的中型项目的初步设
计和总概算要报国家建委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和审批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
规定。
部商地方安排的项目,以部为主,商省、市、自治区审批。
要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度,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而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结
构、井巷开拓、安全卫生措施、总概算等需作修改时,必须经过原设计批准机
关的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更动。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分配设备和材料,不能发施工图。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部门应经常派人到现场,配合施工,了解设计文件的
执行情况。
四、建设准备
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之后,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
度和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一个企业或单位,组成精干的班子,负责建设准备
工作。
一般改、扩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由原企来兼办,不再单独设置筹建机构。
新建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推广老厂包新厂的经验,需要单独设置
筹建机构时,要认真贯彻精简节约的原则,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
省、市、自治区批准。
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程、水文地质勘察;
收集设计基础资料;
组
织设计文件的编审;
根据经过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提报物资申请计划,
组织大型专用设备预安排和特殊材料预订货,落实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
办理
征地拆迁手续;
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
建设项目的设备预安排必须以批准的长期计划和设计文件为依据,设备申
请订货必须以设计文件审定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为准,不得随意变更和乱
购。
五、计划安排
建设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
更入年度计划。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批准。
小型项目
按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内,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安
排。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要在国家确定的控制指标内编制计划。
建设项目要根据经过批准的总概算和工期,合理地安排分年投资,年度计
划投资的安排,要与长远规划的要求相适应,保证按期建成。
年度计划安排的
建设内容,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
配套项目要同时安排,
相互衔接。
六、施工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
件后,才能开工。
年度计划确定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
建设项目进行排队,做到计划、设计、施工三个环切互相衔接,投资、工程内
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五个方面落实,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施
工单位确定后,要力求稳定,在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图要附有材料表),编制施
工图预算(包括材料设备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预算如果突破设计概
算,要讲明理由,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施工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的会审工作,明确质量要求。
施工要严格按照施
工图纸施工,如需变动,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要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
地下工程的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
的关键部位,一定经过检验合格,并做好原始记录,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对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要全面完成工程任务,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干净利落地全部建
完,不留尾巴。
七、生产准备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或主要单项工程生产技术的特点,及时组成专门
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抓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项目或工程建成后能及时投产。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1.招收和培训必要的生产人员,组织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工
程验收,特别要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
2.落实原材料、协作产品、燃料、水、电、气等的来源和其协作配合条件;
3.组织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和订货;
4.组建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管理机构,制订必要有管理制度,收集生产技术
资料、产品样品等。
八、竣工验收、交付生产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
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
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
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大型联合企业,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
凡是符合验收
条件的工程,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大型建设项目,由国家建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国家建委
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
中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
市、自治区负责组织验收。
有的建设项目,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短期内不好解决,未能按
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完,但对近期生产影响不大的,也应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交付生产的手续。
在验收时,对遗留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确定
具体处理办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交有关单位执行。
竣工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
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系统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分类立卷,在竣工
验收时作为技术档案,移交生产单位保存。
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
资,编好工程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引进成套设备项目的验收,如果同国外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即按合同规
定办理。
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加强
固定资产的管理。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
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
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
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
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
(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
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
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
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
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
分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
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
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
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
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
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
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加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
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来(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
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一期工程未完,一般
不应同时进行二期工程的建设,如确有必要,经过国家批准,两期工程作为一
个建设项目,在项目中分期列出。
(三)为了正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下列情况虽有一定的建
筑施工活动,但不作为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项目:
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和维护费等安排的现有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
和更新改造工程,以及用其他各种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的专项用途,均不属
于基本建设范围:
经过批准的筹建项目,在未正式开工时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勘察
设计、征地拆迁等;
为了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经计划机关批准的停、缓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维
护工程;
建设项目建成后经验收鉴定,已移交生产,在设计范围内进行的零星收尾
工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四)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在计划期内,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是批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扩大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或
增加新的效益,在计划期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过去年度已正式开工,在计划期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是反映基本建设的成果,考核投资效果的重
要标志。
全部建成投产,是指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生产性车间以及相应辅助设施,
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
并经验收鉴定,移交生产的项目。
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其中某一主要单项工
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验收
鉴定,移交生产的工程。
(六)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
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
扩建
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
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凡是产品为全国服务,或者对生产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等具有重大意义的
项目,以及边远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对发展地区
经济有重大作用的建设项目,其设计规模和总投资虽不够规定的标准,经国家
计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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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基本建设 程序 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