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检验检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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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检疫
第八章商品的检验检疫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检疫的意义,熟悉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方法,掌握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熟练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报检工作。
章首引导案例
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
“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
”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以后,收到了买方因货款质量与合同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请问:
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分析
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条款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
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到商品的检验权问题。
为什么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如何检验?
以买卖双方哪一方的检验结果作为交货依据?
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讲授。
第一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商品的检验检疫(CommodityInspectionandQuarantine)又称货物的检验检疫(GoodsInspectionand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商品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残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一般要经过交付、察看或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
一般而言,当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又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以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而且,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的商品品质不合格或数量短缺等情况,不一定就是发货人的责任,有可能是属于承运人、保险公司、装卸部门、仓储部门等多方面的责任。
为了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后,便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就需要一个与有关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正的、权威的机构来检验和鉴定,提供证明,并以其检验机构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提出索赔、进行理赔的依据,以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国家还要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强制性的检疫工作,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健康。
因此,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关重要环节;同时,商品检验检疫工作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
正因为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检验法》规定:
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由此可见,如何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而也是交易双方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我国的业务实践,有关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即货物离开产地(工厂、农场、矿山等)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承担货物离开产地之前进行检验或买方验收为止的责任。
2.装运港检验
装运港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或数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
卖方对交货后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方法时,即使买方在到达目的港(地)后,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但已无权向卖方就货物的品质或重量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因此,这两种规定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非常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也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ingqualityandweight),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时,如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不便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立即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可以在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用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的责任。
可见,这两种方法对卖方很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如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可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了调和交易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一种较为折衷的办法,即以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的重量,并出具重量证明作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不符,而且这种不符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的品质方面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
这种规定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WeightandLandingQuality)。
议一议
如果某出口贸易合同采用CIFNEWYOURK,同时又以“LandingQualityandWeightasFinal”作为检验条款。
请问:
这种贸易合同对卖方有什么影响?
三、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国际上的商检机构,既有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也有同业公会或协会设立的检验组织;此外,生产厂商、使用单位也可能有自己的检验部门。
在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一般都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有三类:
(1)官方机构。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法定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管理。
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非官方机构。
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
(3)半官方机构。
一些由国家政府授权可以代表政府进行某类商品的检验工作或某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部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AdministrationofQualitySupervision,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此外,还有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ChinaImportand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Corporation,CIC)。
商检公司是以非官方身份出现,接受进出口业务中的当事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三项: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对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检验,未经检验的商品,不准输入或输出。
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和组织进口商品收货、用货和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储运等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有关部门、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进行抽查检验。
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可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3.公证鉴定
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受仲裁及司法机关的指定,对进出口商品所作的鉴别和鉴定。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后签发的检验证书,同样具有公证鉴定的作用。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是各种检验检疫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
卖方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来决定所提供证书的种类。
在具体业务中,我国经常使用的商检证书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ntity)。
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Health)。
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5)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6)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Certificate)。
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Origin)。
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Value)。
即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nDamagedCargo)。
即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算残损贬值程度、判定致损原因的证书。
(10)其他检验证书,如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在对外贸易中,对法定检验以及委托检验的商品在检验后,根据检验的要求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证书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
因此,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
2.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或数量证书是买卖双方最终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凭检验证书中确定的货物等级、规格、重量、数量计算货款,这是为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合理公正的结算方式。
此时,检验证书是银行最后付款结算时的必需文件,并通常被写入合同或信用证条款中。
3.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检疫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在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和有关证明手续,海关当局才准予进出口。
例如我国对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执行监管时凭商检证书或商检机构在有关单证上签发的放行章验放,否则不予验放。
4.作为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商检的货载衡量工作所确定的货物重量或体积(尺码吨),是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计算运费的有效证件,也是港口仓储运输部门计算栈租、装卸、理货等费用的有效文件。
5.作为办理索赔的依据
检验机构在检验后签发的有关品质、数量、重量、残损证书是收货人向各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
收货人可以依据责任归属,向卖方提出索赔甚至退货。
或者向承运人,或者向保险公司等索赔,同时,检验证书也是国内订货部门向外贸经营部门、保险人、承运人及港口装卸部门等责任方索赔,保险公司向保险人理赔,向责任人追索的重要文件依据。
6.作为计算关税的依据
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书是进口国海关给予差别关税待遇的基本凭证,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一般产地证是取得进口国海关给予最惠国关税的证明文件,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给惠国海关给予普惠制关税待遇,享受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以至免除关税的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7.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检验机构应申请人申请委托,经检验鉴定后出具的如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证明、监卸证明、集装箱的验箱、拆箱证明等文件,都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
8.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买卖双方或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时,商检证书是有效的文件证明。
当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或法院举证的有效文件。
此外,检验证书还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验资的有效证件。
在我国,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如合同或信用证中无相反规定,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
在填制检验证书时,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必须与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另外,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但也不宜比提单日期提前过长。
五、商品检验的标准
商品检验的标准很多,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的标准等。
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如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准检验;出口商品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按部标准;无部标准,按企业标准。
目前,我国有许多产品按国际标准生产和提供出口,并以此标准作为检验商品的依据,例如,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国际标准”、国际羊毛局的“IWS”、美国的“UL”和美国威尔科克斯公司“B&W”等项标准。
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订。
有些商品,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完全不同,容易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检验方法。
凡按样品达成的交易,合同中应对抽样检验的方法和比例作出规定。
有些商品如粮食,在国际上有一些惯用的标准化取样和定级技术,运用时应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六、复验期限、复验机构
在买方有复验权时,合同中应对复验的期限与地点以及复验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复验期限就是复验时间,实际上就是买方就品质,数量等问题的有效索赔时间。
复验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复验地点和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
复验机构是指实施复验的检验机构。
出口商品的复验机构一般要以经我方事先认可的买方提出的机构为宜。
至于复验费用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也应在合同中订明。
议一议:
云南省某县是我国出口洋葱的地区,1998年该县元茂物资公司与香港汇友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新鲜洋葱合同,其中的商检条款规定由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买方有复验权,但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商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香港一个月以内。
1998年5月24日该批货物在装运港广州黄浦检验后顺利出运。
货到香港后,汇友公司即发现该批货物由于几天前广东省普降暴雨,一小部分已经发霉。
但汇友公司已经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这批洋葱的出口合同,且合同履行期将近,于是汇友公司仍将这批货物出运。
几天后,汇友公司收到新加坡公司的索赔文件,内附新加坡某商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洋葱已经严重腐烂,不适合销售和食用。
1998年6月19日,汇友公司持该检验报告向元茂公司索赔。
试问元茂公司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要求
对外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检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报检申请单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来说,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检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②政府批文及复印件;③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④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
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包括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办理本单位检验检疫事项的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和其他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凡因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自理报检单位的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对于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即不同地区的报检单位以不同的代码标识。
已经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机构报检时,无需重新备案登记。
但需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
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验。
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自理报检单位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等,货运代理公司须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报检员
报检员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报检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一个合格的报检员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有关的工作程序与要求,做到依法办事,避免因其工作失误影响货物的正常进出口,导致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其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或注册登记时指派的报检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报检业务。
同时,报检单位对其指派的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检员时必须选择具有良好政治修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的人。
报检员在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同时亦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三、报检范围
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的货物主要有: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和出入境鉴定业务。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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