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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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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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
【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凡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用,除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被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外,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用该形式,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应认定合同没成立。
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如果甲方因缔结合同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县食品公司与该县某一酒厂签订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货款15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的注册商标,以便食品公司假冒出售。
合同履行时,食品公司借口一时资金短缺,只付了10万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
后酒厂多次催款,食品公司拒不付款,并向酒厂提出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货物和货款的要求,酒厂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应怎么处理?
(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案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买卖劣酒合同,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属无效合同。
该合同还违反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签合同无效。
(2)不能接受。
因为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本案不能返还财产,应将15万元货款和10万元劣质酒收归国家所有。
2003年9月20日,某市物资回收公司与该市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分行向物资回收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返还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届时物资回收公司还清全部借款,另付利息18万元。
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物资回收公司经营管理混乱,便提出终止合同。
后经该市工商联合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
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总公司签署保证,保证物资回收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将本金、利息返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合同签订后,物资回收公司购买大量废旧钢铁,进行加工、销售,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力,亏损很大。
2004年9月22日,工商银行分行派人前来催款,物资回收公司返还100万元。
工商银行分行要求工商联合总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工商联合总公司认为市物资回收公司是债务人,应由其负责返还余款和利息。
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问】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是否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
【分析】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48万元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商联合总公司为保证人,且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哪种保证,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故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余款和18万元利息,而不须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李某以每年上缴500元的承包条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5年。
承包后李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5000元,村委会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至1500元,李某不允。
村委会便废除原合同,以1500元发包给他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原合同。
(1)村委会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有何法律依据?
(2)如果村委会解除合同无效,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每年应向村委会交多少元钱?
(1)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原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向村委会交每年承包费500元钱。
因为村委会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某市有A、B两家服装厂。
2004年2月5日,两厂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合同,A厂为订做方,B厂为承揽方。
A厂负责提供图纸,B厂提供布料并加工成成衣。
合同签订时,B厂怕A厂反悔,就要求A厂先交4万元作担保,A厂立即于2月20日将这笔钱以定金的名义划入B厂的账内。
B厂按合同规定选好布料,试做样品后发现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他们预计的那样赚钱。
于是要求A厂加价,A厂不同意,B厂以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属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A厂拒绝,B厂因此不再加工成衣,给A厂造成损失。
A厂到法院起诉B厂,要求B厂双倍返还定金,而B厂则辩称4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1)A厂和B厂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吗?
简单说明理由。
(2)本案中,A厂先付给B厂的4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应当如何认定?
(3)如果B厂依法返还定金后,A厂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满足?
(1)A厂和B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本案中A厂和B厂是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合同,只是B厂在制成样品后觉得不赚钱,这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合同本身并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B厂显失公平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本案中,A厂付给B厂的4万元,其性质为定金,应双倍返还。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还未履行之前,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的应当给付的数额内,给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虽然也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与预付款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且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B厂接受了定金4万元却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所以应双倍返还定金给A厂。
(3)A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能得到满足。
支付定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合并使用。
A厂的损失由B厂故意违约造成的,B厂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B厂只是觉得不赚钱而违约,说明有履行的可能,A厂又要求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
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1)天鹅公司不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订立购买彩电合同的当事人是全宇公司,而不是大兴公司。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有效。
大兴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当退还天鹅公司,或者另支付5台彩电的货款。
(4)本合同采取送货的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地为全宇公司S区,20台彩电损失应当由天鹅公司承担。
(5)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是天鹅公司和全宇公司。
天鹅公司与大兴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天鹅公司无权要求大兴公司支付彩电货款。
大兴公司也无义务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除非大兴公司愿意代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承担履行支付的义务。
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发觉生猪有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经查,该喷雾器售前曾供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请简要说明。
(2)谁应对生猪中毒负责?
请简要说明理由。
(3)农场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
请说明理由。
(1)肉食品公司可以拒收生猪。
生猪中毒,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承担生猪中毒责任。
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有农药,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
(3)农场应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尽管生猪中毒是第三人——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造成的,本案中农场与运输公司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中毒事件,虽然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事实,农场应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某公司在四川收购一批干辣椒,准备出口,价值5万元。
后与当地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将这批干辣椒在储运公司仓库存放一周,一周后派车来运。
第五天夜里,储运公司仓库因雷击起火,致使装在麻袋里的辣椒被火烧掉一半,储运公司派人将剩下一半没烧掉的辣椒清理出来,随便堆放在露天里就回去休息了。
后半夜突然下起了暴雨,致使辣椒在雨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根本不能再用。
储运公司及时通知了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来处理。
某公司了解情况后,要求储运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问】储运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多少损失?
【分析】储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库因雷击起火,致使辣椒一半烧掉,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堆放在露天里的辣椒损失尽管与暴雨有关,但是如果储运公司妥善保管,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储运公司应对该损失负赔偿责任。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
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
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订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甲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是有效担保行为。
(2)乙公司已经经工商局正式登记,乙公司即取得法人资格,乙公司有效成立。
(3)甲公司认为退出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股东退出公司转让股权,除了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外,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都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甲公司只有龙某的书面同意不能成立。
(4)甲公司有权要求龙某退出其占用的120万元,而不是60万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经成立,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对于未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补缴。
甲公司有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和缴足应当认缴出资的责任。
龙某有退还抽逃的资金120万元和占用乙公司120万元对乙公司带来的损失责任。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
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
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1)本案甲公司在合同届满前明确向乙公司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乙公司完全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甲公司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没有法定免责条件,乙公司也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甲、乙两公司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为B县,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因泥石流造成空调的毁损是由于甲公司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所致。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4)丙公司拒绝付款是违约行为。
30台空调毁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乙公司无过错,也无违约的主观故意。
丙公司在收到70台空调后拒绝付款,有违约的故意和事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完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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